在日常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办案人员容易混淆协助调查时长与法定办案期限,不清楚外调协查等待时间能否扣除、如何规范扣除,一旦界定不清,极易出现案件超期、程序不合规等问题,下面结合执法实际梳理清楚相关内容。
一、核心界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其他单位、平台企业、异地监管部门发函开展协助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这段时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之内。简单来说,等待协查回复的空档时间,不用算在立案后的办案时限里,不会造成案件超期。
二、明确法律依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条款,案件查办期间,开展协助调查、抽样检测、专业检验、组织听证、发布公告以及案件中止办理等产生的时间,全部不计入常规案件办理期限。 同时规定,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需要提前向来函单位说明情况。
三、办案期限通用计算规则
普通行政处罚案件,自正式立案之日算起,法定办理期限为九十日。 因案情复杂无法按期办结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延长三十日。 办案过程中正式发起协助调查,从协助调查文书正式送达被协助单位当日开始计时,直至我方完整收到对方全部反馈材料为止,这一段完整时长,直接从总办案期限内剔除扣除。 仅私下沟通、电话询问、微信索要材料,没有出具正式协助调查文书的,所耗费时间一律不得扣除,正常计入办案期限。
四、现场实操注意事项
协助调查必须走正规流程,统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协助调查函,写明案件事由、调取内容、时间范围,留存好文书送达凭证、邮寄单据、对接记录,留存完整痕迹,作为后期扣除期限的凭证。 协助调取的内容必须贴合案件查办实际需求,只调取办案必需的证据信息,不得随意扩大调取范围,避免因调取内容不合理,导致协查时长不被认可。 办案人员要做好时间登记,精准记录发函时间、对方签收时间、收齐回函材料时间,在案件卷宗内做好书面备注,写明扣除协查时长,做到有据可查。 若对方单位迟迟未回复,要及时发送催办函跟进对接,全程留存催办记录,即便对方逾期回复,这段等待时间依旧可以正常扣除,不属于办案单位履职延误。 卷宗整理归档时,要把协助调查函、送达凭证、回函材料、期限扣除说明一并存入案卷,应对后续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五、实战参考案例
案例一 网络带货违规协查案件
执法部门针对辖区内短视频达人虚假宣传案件立案查处,立案后按照流程向平台总部出具正式协助调查函,调取账号视频内容、直播记录、交易订单等资料,前后历时五十天才全部收齐相关数据。该五十天协助调查时间依法予以扣除,不计入九十日办案期限,办案人员剩余充足时间完成后续取证、合议以及处罚决定下达,全程程序合规。
案例二 跨区域企业资质协查案件
本局查办本地经营主体违法经营案件,需要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取企业登记档案与经营备案信息,正式发函后二十日收到回复。该二十日时间直接扣除,不占用本局办案时限,顺利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案例三 流程不规范导致超期案例
办案人员图省事,未出具正式协助调查文书,仅通过私人联系方式向外地同行索要材料,前后耗时一个月才拿到相关资料。因缺少正规协查手续,该段时间无法扣除,最终造成案件超出法定办理期限,案卷评查被通报整改。
六、工作小结
协助调查属于案件办理中的外部取证环节,合规走正式发函流程产生的等待时间,均可依法剔除不计入办案期限。执法人员务必严格按照制式文书流程开展协查工作,做好时间记录与资料留存,既保障案件调查全面到位,又严守办案时限要求,规避各类执法程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