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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一凤诉黄有龙赌博债务案深度分析报告
2026-07-06 21:00
蔡一凤诉黄有龙赌博债务案深度分析报告

HCA 474/2019  |  [2026] HKCFI 3593

蔡一凤诉黄有龙赌博债务案深度分析报告

法律关系图 · 时间轴 · 行为线 · 因果线 · 裁判理由 · 说理评价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邝卓宏法官 · 2026年6月30日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原告蔡一凤(澳门博彩中介人士)主张她与第二被告黄有龙(赵薇前夫)存在两份口头信用协议,涉及6000万澳元赌码信用及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被告方辩称赌码信用由太阳城博彩中介提供,蔡一凤仅为中间人。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在太阳城与黄有龙之间,蔡一凤与黄有龙之间不存在个人借贷协议。

一、法律关系图

蔡一凤诉黄有龙案 — 法律关系图法院认定关系原告主张(被驳回)辅助关系Crown集团赌场运营商太阳城博彩中介持牌博彩中介 · 实际债权人周焯华太阳城唯一股东司徒忠(男哥)太阳城投资人/BB2账户林瑞美投资人/蔡一凤母亲蔡一凤 (原告)Crown前市场副总裁 · 中介/代理人黄有龙 (第二被告)商人 · 赌客周海燕 (第一被告)黄有龙私人助理✗ 主张个人借贷(被驳回)✓ 法院认定:实际债权人雇佣关系法院认定:代理收款投资/BB2账户授权代开支票担保核心争议焦点蔡一凤主张:自己是黄有龙的个人债权人,有权收取24%年息法院认定:太阳城才是实际债权人,蔡一凤仅为中介/代理人关键证据链2017年微信自认2016对数会议沉默2019解除契据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结论:原告与黄有龙之间不存在个人借贷协议,债权债务关系在太阳城与黄有龙之间

二、时间轴

本案跨越2015年至2026年,核心事实集中在2015年2月至2019年9月,诉讼于2019年底启动,判决于2026年6月作出。

2015年2月25日,

黄有龙赴珀斯赌场,获得4000万澳元赌码信用

2015年2月27日

两天内输光全部4000万澳元

2015年2月28日

追加2000万澳元信用,蔡一凤与黄有龙微信确认还款条款(月息两分)

2015年3月25日 — 7月2日

黄有龙累计向蔡一凤支付1.43亿港元

2015年6月28日

周海燕代黄有龙开具3张6000万港元支票给蔡一凤作为担保

2015年7月28日

第一张支票被拒付

2015年8月

黄有龙支付1000万港元用于御海湾物业定金,约定以物业抵6500万债务

2015年11月起

太阳城/周焯华直接介入追债,黄有龙开始直接向太阳城还款

2016年1月2日

四方对数会议(太阳城、蔡一凤、黄有龙),确认太阳城债权,蔡一凤未主张个人利息

2017年8月

蔡一凤微信自认非债权人:"钱是男哥签给你的,追回来给男哥"

2019年2月

蔡一凤仅追讨物业500万差额,未提及赌债利息:"我现在不跟他对皇冠和太阳城的帐"

2019年7月30日

蔡一凤电话要求黄有龙支付"过去2年利息"(首次主张利息)

2019年9月17日

太阳城出具《解除契据》,确认黄有龙债务全部清偿

2019年12月

蔡一凤修改诉状,正式主张24%年息及支票权利

2026年6月5-18日

庭审,黄有龙视频作证申请被驳回,缺席庭审

2026年6月30日

法院判决:驳回蔡一凤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诉讼费

三、行为线

梳理各方当事人的全部关键行为,以及法院对这些行为的评价状态。

行为人
关键行为
行为类型
法院评价
蔡一凤
安排黄有龙赴珀斯赌场,协调太阳城提供6000万信用
中介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中介
,非个人出借
黄有龙
与蔡一凤微信确认额度、3个月还款期、月息两分
沟通确认认定为太阳城代理沟通
,非个人签约
黄有龙
输掉全部6000万澳元
事实状态
认定属实
黄有龙
向蔡一凤支付1.43亿港元
还款行为认定为代太阳城收款
周海燕
开具3张6000万港元支票给蔡一凤
担保行为认定为太阳城债务担保
蔡一凤
提示兑付第一张支票被拒付
权利行使认定无权行使
(非债权人)
太阳城/周焯华
直接介入追债,与黄有龙联络还款
债权人行为认定为真正债权人行使权利
多方
2016年1月2日对数会议
债务核对认定为债权人会议
,蔡一凤未主张个人债权
蔡一凤
2017年8月微信称"钱是男哥签的,追回来给男哥"
自认认定为自认非债权人
蔡一凤
2019年2月仅追讨物业500万差额,称"不跟他对皇冠和太阳城的帐"
权利行使认定为利息主张系"事后想法"
蔡一凤
2019年7月30日首次电话主张利息
权利行使认定为迟延主张/不可信
太阳城
2019年9月17日出具《解除契据》
债务清偿认定为债务消灭

四、因果线分析

完整事实因果链 vs 法院认定链

#
完整事实因果链
法院认定因果链
1
蔡一凤系Crown员工,职责是招揽赌客并提供中介服务
蔡一凤系Crown员工,职责为中介
2
黄有龙资信不良,Crown不愿直接授信
太阳城是唯一持牌博彩中介
3
太阳城作为持牌中介,是唯一能发放博彩信用的主体
司徒忠以BB2账户授权释放信用
4
司徒忠以太阳城BB2账户额度同意释放6000万信用
黄有龙与太阳城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5
蔡一凤在业务过程中与黄有龙沟通额度、还款期等
原告主张此为个人签约行为
重新定性为"太阳城代理沟通"
6
黄有龙实际与太阳城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黄有龙输掉6000万,产生债务
7
黄有龙输掉全部6000万澳元
黄有龙向蔡一凤付款系代太阳城收款
8
黄有龙向蔡一凤支付1.43亿港元
原告主张系向其个人还款
重新定性为"代太阳城收款"
9
太阳城/周焯华直接介入追债,黄有龙转向太阳城直接还款
太阳城直接追债,黄有龙直接向太阳城还款
10
2016年对数会议确认太阳城债权,蔡一凤未主张个人利息
对数会议确认太阳城债权
11
2017年蔡一凤微信自认非债权人
原告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作为"自认"证据,否定原告主张
12
2019年2月蔡一凤仅追讨500万物业差额
未主张赌债利息
认定为"事后想法"
13
2019年9月太阳城出具解除契据,债务清偿完毕
太阳城出具解除契据,债务消灭
14
2019年12月蔡一凤首次主张24%年息
距债务清偿已过去3个月
认定为"事后想法",不可信

因果链断裂分析

法院在因果链上做了三处关键截断

① 第5步(沟通行为):法院将蔡一凤与黄有龙的微信沟通重新定性为"太阳城代理沟通",而非"个人签约行为"。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定性分歧。

② 第8步(还款行为):法院将1.43亿港元的还款重新定性为"代太阳城收款",依据是太阳城2019年8月8日函件中将蔡一凤称为"代理人"。

③ 第11、12、14步(沉默证据):法院将原告长达4年未主张利息的行为,认定为"事后想法",用以否定其权利主张的可信度。

五、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判决由邝卓宏副高等法院法官(Alan Kwong)作出,核心裁判理由可归纳为六个层面。

1、职务角色与商业常识推理

蔡一凤作为Crown市场副总裁,职责是"招揽客户、安排持牌中介提供信用"。她没有承担信用风险,也没有被剥夺资金使用机会,却要收取24%的高额逾期利息——这在商业逻辑上极不可能。法院认为,一个不承担风险的人,不可能成为高息债权的债权人。

2、同时期微信证据的致命矛盾

2017年8月蔡一凤在群聊中明确说"钱是男哥签给你的,追回来给男哥";2019年2月向周海燕追债时仅提及御海湾物业500万差额,说"我现在不跟他对皇冠和太阳城的帐"。如果蔡一凤真的是个人债权人,她在长达4年的微信沟通中从未主张过24%利息,这是不可解释的。

3、2016年对数会议的沉默证据

2016年1月2日四方对数会议上,如果蔡一凤真的拥有独立的24%利息债权,这是最应该主张权利的场合。但她全程沉默。她解释称"不想让太阳城知道利润",但法院认为周焯华早已知晓其利润情况,该解释不可信。

4、太阳城《解除契据》的终局效力

2019年9月17日太阳城出具《解除契据》,确认黄有龙债务全部清偿。法院认为,如果债权人是蔡一凤,太阳城不会、也无权出具这样的文件。蔡一凤声称这是"伪造证据",但法院认为周焯华作为老练商人,没有必要伪造一份对自己毫无经济利益的文件。

5、代理理论的自我矛盾

原告的首要案情是她"亲自"与黄有龙签约;替代案情是她"代理"司徒忠和林瑞美签约。法院指出一个人不可能同时"亲自"又"代理"——这两种意图在事实上相互排斥。司徒忠本人在录音中明确表示"你没有借钱给他,你凭什么告他"。

6、1.43亿港元款项的性质重构

蔡一凤主张她已将1.43亿港元转交给司徒忠和林瑞美,但没有任何转账记录。太阳城2019年8月8日函件明确记载"黄有龙通过代理人蔡一凤支付1.53亿港元"。2016年对数会议记录显示,蔡一凤还需向太阳城支付3910万港元——说明她不是债权人,而是需要向上游报账的代理人。

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

(1) 6000万澳元博彩信用由太阳城提供,合同关系在太阳城与黄有龙之间

(2) 所谓第一份和第二份信用协议根本不存在

(3) 蔡一凤未与黄有龙进行任何个人合同交易

(4) Crown、太阳城和司徒忠均同意不收取逾期利息

(5) 蔡一凤作为太阳城代理人收取1.53亿港元,需向太阳城报账

(6) 蔡一凤无权提示兑付支票,三张支票因缺乏对价而无效

六、说理水平评价

优势与亮点

维度一,商业逻辑推理

极为出色。法官没有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而是深入博彩中介行业的商业结构,指出"不承担风险却收取24%利息"在商业上不合情理。

维度二,证据运用

精湛。大量使用同时期微信记录、会议录音、银行记录等客观证据来检验当事人的主观陈述,而非简单采信口供。

维度三,矛盾识别

精准。抓住了原告主张中的多处内在矛盾:2017年自认非债权人 vs 2019年主张债权人;亲自签约 vs 代理签约;对数会议沉默 vs 庭上主张权利。

维度四,事实认定链

完整。从职务角色→商业常识→微信证据→会议记录→解除契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维度五,程序严谨

对黄有龙视频作证申请的驳回体现了对程序规则的坚守——仅凭一页无诊断、无资质的"医疗证明"不足以改变庭审方式。

维度六,"沉默证据"运用

将当事人"没有做什么"(4年不主张利息、对数会议沉默)作为比"做了什么"更强的证据,是一大亮点。

可能的不足

不足一,对2015年微信的解读

2015年2月微信中蔡一凤说"额度我们这边担保的""逾期不还月息两分"。法院将其解读为"太阳城代理沟通",但这段文字的措辞确有模糊性,如果原告确实是实际出资人,这些表述也可以成立。法院在此处的解读更多依赖"商业常识"而非直接证据。

不足二,对还款差额的处理

法院认定收款为1.53亿港元(含物业1000万),但蔡一凤主张的还款表是1.43亿港元。法院直接将物业定金计入还款,未深入审查该1000万是否确实属于"还款"性质。

不足三,"事后想法"的论证强度

法院将蔡一凤2019年才主张利息归结为"事后想法",这一推论虽合理,但严格来说属于间接推断,而非直接否定其权利存在。

不足四,代理理论的程序处理

法院以"事实不一致"为由直接驳回替代案情,这一处理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略显技术性回避——法院本可以进一步探讨客观上的代理关系是否成立。

总体评价

这是一份说理水平极高的判决书。法官展现了穿透商业结构的能力——没有被微信沟通的表面现象迷惑,而是还原了博彩中介行业的多层代理结构;运用"沉默证据"的能力——将当事人"没有做什么"作为比"做了什么"更强的证据;检验故事一致性的能力——通过比对原告在不同时间点的陈述,识别出"事后想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能力——既驳回了黄有龙不合理的视频作证申请,又没有因此对其作出不利推论。

如果非要指出改进空间,法院可以在2015年微信的语义分析上着墨更多——毕竟那是距离争议发生最近的同时期证据,也是双方争议最大的"罗生门"节点。但总体而言,这份判决的说理深度和证据运用,堪称香港商事审判的典范

七、关键证据摘录

蔡一凤2017年8月微信(自认非债权人)

蔡一凤 → 黄有龙(微信群)

"钱是男哥签给你的。追回来的钱应该给男哥。男哥再给皇冠。"

"这不是我自己的事,这是事实。你借钱的时候是找男哥借的吧!你不是直接找皇冠借的!"

蔡一凤2019年2月微信(仅追物业差额)

蔡一凤 → 周海燕

"我现在不跟他对皇冠和太阳城的帐。他现在欠的是当初房子的贷款和他答应补差额部份的钱。"

周焯华2019年10月微信(否定利息权利)

周焯华 → 蔡一凤

"利息追讨应该是出资方的权益,也即是皇冠和太阳城,你当时是在皇冠打工,在皇冠没有追讨利息的情况下,你用什么身份去代表资方追究呢?如果追回来利息又是属于谁?"

司徒忠2019年7月电话录音

司徒忠 → 黄有龙

"这个都不用律师,我当时就跟她讲了… 你没有借钱给他,你凭什么告他?"

"又不是拖我的…我说我也赚到钱,你而且她也说她比我大份嘛,所以一人一半,后来也没给我啊,我也不吭声了,因为后来不是这个账不用我去跟嘛…"

本报告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HCA 474/2019 · [2026] HKCFI 3593 判决书制作

判决日期:2026年6月30日 · 审理法官:邝卓宏副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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