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已成为核心业态,网络直播包含文化娱乐、电商直播带货等内容,网络主播、MCN机构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的核心经营主体。由于网络直播的灵活性、收入多元性等特征,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该行业在提供大量就业、为主播带来收入的同时,其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愈发严峻,已经成为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
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全面执行,以及税务局出台的电商平台报送的具体法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已从“以票控税”向“数据管税”深度转型。2025年,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多起MCN机构及网络主播涉税违法案件,涉及虚开发票、隐匿收入、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典型违法情形。因此,网络主播和MCN机构在收入、成本、发票、纳税申报等核心维度,都涉及哪些方面的税务风险呢?

电商行业税务风险分析(十一)
网络主播的涉税风险问题

一、网络主播可能涉及的
税务风险问题
根据其经营或工作模式,网络主播可以分为签约全职主播、兼职主播、自主经营个体主播三类,不同模式下收入定性、纳税方式、税务合规要求有着显著的差异,涉税风险主要集中于收入确认、税前扣除凭证等环节。
1.收入确认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
网络主播应准确划分取得收入的类型,如:来源于MCN机构的收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来源于平台的直播打赏收入(劳务报酬)、来源于电商企业的带货收入(劳务报酬)、主播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经营所得)、主播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等。
(1)机构员工主播-工资薪金所得:
主播与MCN机构、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实质雇佣关系,接受机构日常管理、服从考勤排班、获取固定底薪+绩效分成,那么其全部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申报并代扣代缴个税。
(2)机构签约主播或个人主播-劳务报酬所得:
兼职主播、未签订劳动关系的合作主播,这一类型的主播独立提供直播服务、广告推广、网络带货等方式取得的直播打赏收入、带货收入等,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网络主播需根据收入内容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20%-40%预扣率预缴个税,年度终了后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3)经营所得:
部分网络主播会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运营,以注册的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独立承接业务、自主核算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经营主体应定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适用5%-35%的经营所得计税,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按照《企业所得税》要求如实申报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主要风险:
收入确认的风险主要包含收入定性风险、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风险,主播应根据取得收入情况如实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存在部分主播有意混淆收入性质、人为拆分收入、隐匿收入等问题。
第一类为隐匿收入风险,部分主播存在通过私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取商家返佣、私下广告费用、线下合作款项等方式帐外经营、隐匿收入,对这部分收入不纳入纳税申报范围,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第二类为转换收入性质风险,部分机构与主播为规避缴纳社保或者少交个税,会刻意规避雇佣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薪资收入拆分为服务费、合作费等其他性质的收入;或者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以及通过税收洼地税收优惠等手段降低税负。
第三类为通过在税收洼地注册空壳企业(无实际经营场地、无运营成本、无从业人员,仅用于申报纳税),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电商报送新规,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向平台支付的佣金、服务费金额等涉税信息,其中收入总额口径为含税金额,且不扣除向平台支付的服务费、平台分成等费用。如果主播存在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情形,则其申报收入与电商平台报送的收入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由此产生税务风险预警。上述网络主播涉及的税收违规行为均是税务稽查重点打击的偷逃税行为。
2.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若主播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实体机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扣减成本、费用、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部分主播为减少纳税,降低税负,会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上打歪主意。
一是虚列成本,虚构成本费用支出,无真实业务支撑、无合法扣除凭证,人为调减利润;
二是成本与收入不匹配,直播业务收入规模巨大,但申报成本极低或异常偏高,不符合行业经营常规;
三是个人消费与经营成本混同,将私人消费、家庭开支、个人奢侈品消费计入经营成本违规扣除;
四是购买发票,接受虚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在税收稽查中会重点关注纳税主体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主播而言,若无真实业务支撑的发票被用于税前扣除,一旦被查实,将面临偷税认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主播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不合规的问题也异常突出,主播经营的纳税主体存在大量成本支出仅有收据、转账记录等作为支出依据,未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面临可能被纳税调增的风险。
3.发票管理与开具的涉税风险
主播在取得经营性收入、服务收入时,应根据要求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是应开票未开票,取得商业合作收入、服务费收入后,为隐匿应税收入,拒绝向合作方开具发票,导致合作方无法税前扣除,由此引发税务风险;
二是违规代开发票,主播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当需要开票时,未通过税务机关等正规途径,而是通过第三方违规代开,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是虚开发票风险,部分主播成立个体户等纳税主体机构,通过对外虚开发票谋取利益。
综上,主播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应如实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对于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凭证应保存完整的税前扣除资料(支付凭证、发票、合同、支出内容的说明等资料)。在与合作方合作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开具发票,如果主播未办理税务登记,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严禁对外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等事项,虚开发票不仅涉及偷逃税款的税务风险,而且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二、税收违法后果
(1)税务处罚:
涉税违规被查实后,需依法补缴全部税款、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务机关可处少缴税款0.5倍-5倍罚款;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可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3倍罚款。
(2)失信惩戒:
涉税违法主体将被列入税收失信名单,影响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发票领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影响企业招投标、平台入驻、行业经营资质。
(3)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涉嫌虚开发票罪、逃税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刑事处罚。
三、合规建议
(1)精准划分收入性质、收入来源,严格区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避免收入性质混淆。
(2)确保收入全额申报,指定特定的银行账户作为直播取得的各类收入账户,所有直播相关收入全部汇入该账户,方便收入的统计、计税,杜绝其他账户收款且隐匿收入的行为。
(3)规范凭证与成本管理,如果主播成立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单位,其经营支出凡属于增值税范畴,均应取得合规发票;同时严格区分经营成本与个人消费,防止收支混同,杜绝虚列成本、虚开发票、违规代开行为等行为。保存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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