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年合同:试用期≤1个月
1–3年合同:试用期≤2个月(注:与地方性细则存在冲突,以全国性法律为准)
≥3年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6个月
一次性原则: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起算时间: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合同签署日 。
2
企业需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评估 ;
经审批流程(如转正申请表→部门确认→HR备案)确立正式劳动关系 。
3
企业拒绝续签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N倍月薪) 。
例外情形:若劳动者拒绝续签(如企业维持/提高原条件),企业无需补偿 。
4
严重违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不胜任工作或医疗期满不能履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强制缔约义务:符合条件时企业拒不续签的,构成违法终止 ; 赔偿标准: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2N) 。
5
试用期计入“连续工作”:试用期工龄纳入十年/两次合同的计算基数 ;
试用期延长限制:若试用期内考核未过,延长需双方协商且不得超法定上限 。
自愿续签≠放弃权利:即使劳动者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合同,仍不影响后续主张无固定期限权利 ;
“两次合同”的连续性认定:合同间隔期≤1个月通常视为连续(司法实践)。
超期未签书面合同:用工超1个月未签约的,企业需支付2倍工资 ;
试用期未签合同:转正后必须补签正式合同 。
6
严格遵循试用期期限分级,避免二次约定;
续签前强制评估是否符合无固定期限条件;
到期前30日启动书面续签程序并留存证据。
十年工龄/两次合同后续签可主张无固定期限;
企业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可主张2N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