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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山东 | 山东加强化妆品企业自查报告与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
2026-06-26 23:41
美妆山东 | 山东加强化妆品企业自查报告与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管理规定》《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两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化妆品生产全链条自查、停产复产闭环管理要求,推动全省化妆品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自查报告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每年开展执行情况自查。以下四类特殊情形须及时开展自查:一是连续停产1年以上计划复产,二是产品抽检不合格,三是出现严重或易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四是其它需要开展自查的情形。 

文件还明确了自查实施具体要求:企业自查前须制定自查方案,自查报告需列明发现的问题、风险分析、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核心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若自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企业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检查分局报告;整改完成后自复产之日起3日内再次向属地检查分局报告。监管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按规定开展自查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据法规立案查处。 

《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专门针对企业长期停产制定闭环监管要求,将停产划分为整体停产、单元停产,明确停复产报告程序及监督检查要求。

在停产报备管理方面,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须自停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检查分局提交停产报告表;分局收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山东省药监局化妆品处进行公示。停产期间企业仍需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仓储库存、产品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停产期间未按期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将依法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在复产核查流程方面,长期停产企业复产前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进行全面自查,复产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产报告及自查整改材料。属地检查分局收到复产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全面检查,核查合格签署意见上报公示;核查不达标的企业须整改到位后重新提交复产有关材料。监管部门将加大长期停产企业日常检查力度,对不符合生产条件且停产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依法处罚。

两项规定均自20268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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