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抚养落地路径研究报告: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切入点的近五年国家试点与政策支持方略
核心摘要
本报告基于对《睡前消息》编辑部(以媒体人马前卒为核心,相关观点集中于 2023 年 1 月发布的《社会化抚养概论》上下期及后续评论内容)提出的社会化抚养概念体系的文本溯源研究,结合 2025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既有全国性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框架,以及 2024 年 10 月民政部公布的全国 41.4 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际数据,系统探讨了近五年(2026-2030 年)在中国推动社会化抚养体系从理论构想走向局部现实试点的可行性落地路径。
《睡前消息》版社会化抚养的核心逻辑,是将原本由家庭分散承担的部分或全部未成年子女抚养责任,以公共资源和公立机构为核心主体,进行系统性的社会集中化重构,其政策目标直指当前超低生育率、抚养成本家庭性过载、部分儿童家庭抚养质量不达标三大社会性痛点(25)。从社会改革的现实可推进性、伦理可接受性以及公共资源的承受能力综合来看,直接将该理论所构想的覆盖全群体、完全替代家庭抚养的激进方案,全面推向社会现实层面的大规模试点,不具备短期可行性;但选择最急需兜底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作为试点切入口,则是经受住了理论自洽性、政策匹配性以及现实需求性三重逻辑校验的理性渐进改革选择(33)。
这一 “从最弱势群体突破、由公立机构兜底保障” 的试点路径的核心思路,与《睡前消息》编辑部将 “政府财政支撑的专业化公立机构作为抚养责任核心载体” 的初始主张高度吻合 —— 以这一特殊儿童群体为试点对象,可以完全避开基于家庭监护权转让的高争议性环节,先由国家公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接抚养责任,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套可标准化、可流程化的集中供养模式;在运行过程中,还可以有机整合既有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资源与社会化抚养理论所倡导的专业养育理念,在法定监护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公共资源定向投入、专业服务精准供给、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协同机制,完成从单纯资金保障型福利向发展赋能型福利的实质性转变(35)。
在近五年的时间周期内,试点工作无法实现从理论到成熟实践的一蹴而就,需要按从基础搭建到局部推广再到群体拓展的逻辑分阶段稳步推进:2026-2027 年为基础建设期,核心完成全国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摸底排查、地市级标准化试点机构改造落地以及多部门协同机制的建立;2028-2029 年为局部推广期,将试点范围从部分县级区域扩大至重点人口流入、流出省份的地市级区域,完善机构运营标准与专业服务体系;2030 年为经验固化期,系统梳理试点实践中的实操经验、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形成标准化的运营指南,再逐步将服务覆盖范围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群体(20)。
国家现有政策体系已经为这一试点路径提供了相对充分的基础性支撑: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为政府介入特殊儿童家庭抚养、由公立福利机构承接临时监护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定依据;从现有政策资源层面看,202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构建了涵盖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源保障、住房兜底保障的全方位政策框架;从实操基础层面看,全国范围内现有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网络体系,以及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开展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工作,已经为试点提供了现成的运营载体 —— 仅需在现有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功能拓展、服务升级与制度衔接,即可满足社会化抚养试点的核心运行条件(46)。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理论体系,与当前国家正在推进的困境儿童保障、普惠托育等现有政策体系,在价值目标、覆盖范围、运行逻辑上存在本质性差异 —— 现有政策主要以 “补家庭短板、强家庭能力” 为核心目标,是在家庭抚养基础之上的补充性保障;而社会化抚养的理论设计,则是将原本由家庭承担的核心抚养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至公共社会体系,以公共资源为核心支撑主体。这就决定了试点工作不能完全照搬现有政策的执行模式,必须在充分吸收现有政策资源、成功运营经验的基础上,对服务供给模式、机构运营管理机制、部门协同联动制度进行系统性的重构升级(25)。
第一章 社会化抚养的理论溯源与权利边界界定
开展任何形式的试点落地研究,前提都是要对核心概念进行准确定义,避免因概念模糊导致的政策偏差或社会民意误解 —— 对于社会化抚养这样存在较高社会争议性的议题而言,这一前置性要求尤为关键。本章将基于《睡前消息》编辑部发布的系列公开文稿、视频内容及相关社会评论资料,对其提出的社会化抚养理论体系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界定,明确其核心定义、目标群体、与现有相关政策的本质差异,以及这一理论体系本身存在的争议性痛点,为后续的试点落地设计、政策匹配研究筑牢基础逻辑。
1.1 社会化抚养的核心定义
《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并非是对现代社会家庭抚养模式的完全否定式替代,而是一种以公共资源投入、公立机构载体为核心支撑的系统性抚养模式重构方案 —— 其本质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服务投入,对当前由一家一户分散式承担的私人养育模式,进行社会层面的专业化、标准化以及规模化优化,以实现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升养育质量并最终反向支撑生育意愿提升的政策目标(25)。
这一方案的具体实施框架,包含了五个紧密联动且需要同步推进的核心配套板块,构成了一套完整的闭环运行逻辑:
•普惠免费的基础服务供给:这是整个方案的核心支撑基础,即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统筹、专项税收统筹等方式,提供从婴幼儿阶段到年满 18 周岁成人阶段的全周期公立养育服务,覆盖生活照料、早期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课后延伸、心理健康关怀、职业规划指导等全方位内容,且所有服务均免费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开放(25)。
•二元化的参与方式设计: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实际需求和现实能力,设置 “自愿进出 + 强制兜底” 的双轨参与模式: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参与社会化抚养完全基于家庭的自主选择 —— 例如,双职工家庭在工作日可将子女托管至公立养育机构,在节假日、家庭有照料条件时可随时接回子女,完全保留家庭养育的自主选择权;而对于部分客观上不具备合格抚养能力、甚至存在恶意弃养或家庭暴力等严重失职行为的家庭,则将采取强制性参与措施 —— 由国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介入干预,将儿童的实际抚养监护权转交至公立机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基本生存权益(35)。
•标准化的机构养育规则:这是社会化抚养模式区别于传统家庭抚养的关键运营核心,即由政府牵头制定统一且严格的养育机构配置标准、养育流程操作规范、养育人员专业资质要求以及养育质量考核标准,确保参与服务的所有儿童都能得到质量基本等价、且高于普通家庭平均养育水平的专业照料;这一标准体系还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儿童的年龄阶段划分、个体发展需求差异等实际情况进行实时优化调整(25)。
•去私有化的资源分配逻辑:这是整个方案得以公平落地的底层支撑逻辑 —— 方案主张,在公共资源分配层面,需将儿童的养育发展需求完全从属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统筹规划,而非取决于不同家庭的经济资本或社会资源禀赋差异;通过公共资源的均等化精准投放,直接削弱家庭资源对儿童成长发展的决定性权重,确保不同区域、不同家庭背景的儿童,都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57)。
•专业化的亲子关系辅导支撑:这是方案中极为重要的精神层面配套支撑 —— 方案明确强调,社会化抚养的核心目标绝非割裂儿童与原生家庭的亲情关系,而是通过专业的机构服务、科学的家长指导课程,帮助家长与子女建立更平等、更有效的沟通模式,从精神层面支撑家庭亲情关系的正向传承;这一服务板块也将纳入公立养育机构的强制考核内容,由专业心理辅导教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共同设计服务流程,在机构的日常养育过程中同步推进,通过定期的亲子互动活动、一对一的家庭关系辅导等多种形式,帮助家长理解孩子的成长需求,也让孩子更好地理解家庭的情感支撑价值(13)。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睡前消息》编辑部的这一理论构想,并非完全基于理想化的社会重构逻辑提出,而是针对当前中国面临的两大极为严峻的社会性现实痛点推出的:
其一,是人口断崖式下跌与深度老龄化加速的危机。按照相关人口研究机构的推演逻辑,如果维持当前的家庭养育模式不变,养育成本持续上升的趋势将难以得到根本性扭转,而这一趋势的直接结果,是全社会生育意愿的持续低迷 —— 进而将引发整个产业链条的解体、现运行养老金体系的财务不可持续、全社会整体创新能力的下降等一系列足以影响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系统性风险,这是我们必须在短期至中期内采取措施回避的严峻性危机(57);
其二,是部分家庭抚养质量不达标、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存在现实短板的微观性痛点。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有一定数量的儿童因为家庭的客观原因 —— 比如父母一方或双方重残、重病,或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父母失联、存在恶意弃养行为,而陷入监护缺失或监护质量严重不达标的困境;尽管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保障政策对这类群体进行兜底保障,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大多仍停留在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初级保障层面,在高质量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心理情感关怀等发展层面的服务上,仍存在着较大的供给短板(33)。
这一理论构想的核心逻辑,正是希望通过社会公共组织的专业化、规模化介入,来解决家庭抚养模式在当前社会条件下难以突破的两大固有短板:对于普通家庭而言,社会化抚养能够将其从 “收入增长赶不上养育成本增长” 的困境中部分解放出来,显著降低直接养育成本,提升整体生育意愿;对于困境家庭而言,社会化抚养则是通过国家公共资源的直接介入,为儿童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兜底成长支持服务,确保其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不被家庭资源的局限性所剥夺(25)。
1.2 与现有政策体系的差异辨析
从形式层面看,《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模式,与我国当前正在推进的普惠托育服务、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寄宿制学校教育等相关政策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 本质上都属于对家庭抚养能力的补充与支撑,但如果从核心价值导向、目标覆盖群体、服务供给内容以及最关键的责任承担主体等底层逻辑维度进行深入对比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绝对不能混为一谈。具体差异可以从四大核心维度进行清晰区分:
•责任承担主体的底层逻辑差异: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社会化抚养模式的核心逻辑,是将原本由家庭承担的核心抚养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至国家或社会公共机构 —— 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立机构将直接承担对儿童的核心生活照料、教育规划、发展引导等抚养责任,责任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而我国当前推进的普惠托育、困境儿童保障等相关政策的核心逻辑,本质上是 “补家庭短板、强家庭能力”—— 政府或社会机构只是作为家庭的外部辅助支撑力量,兜底解决家庭在养育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比如通过普惠托育服务缓解双职工家庭的日间照料压力,通过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缓解困境家庭的收入压力,家庭仍然是承担核心抚养责任的主体,政策从未也不会替代家庭的法定抚养权(25)。
•目标覆盖群体的范围边界差异:《睡前消息》编辑部设计的社会化抚养模式,在理论上是一项覆盖从出生到年满 18 周岁的全体中国公民的普惠性公共服务 —— 无论家庭收入水平、社会地位、户籍所在地如何,只要有需求,都可以平等申请获得;而当前现有的普惠托育、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在覆盖范围上存在明确的限制:普惠托育服务目前主要覆盖的是 3 岁以下婴幼儿,且服务供给量是以常住人口规模为参考标准进行区域化精准规划,而非按照全体有需求家庭的规模进行无差别供给;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更是严格限定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特定困境群体范围内,有严格的准入认定条件,不属于普惠性公共服务范畴(25)。
•服务供给内容的深度边界差异:《睡前消息》版社会化抚养模式所提供的,是对儿童成长全过程的 “一条龙” 式全方位服务 —— 覆盖从婴幼儿阶段的生活照料、早期启蒙教育,到学龄阶段的学校教育辅导、课后托管服务、心理情感指导,再到青春期职业能力规划、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全链条内容,基本替代了家庭在儿童成长过程中需要承担的日常照料、发展引导等核心职能;而现有相关政策的服务供给内容,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边界性:普惠托育服务仅聚焦于 3 岁以下婴幼儿的日间照护服务,不涉及儿童的长期成长规划;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资助参加基本医保、提供医疗救助和困境家庭学校教育补助等 “外围支持” 类服务,并不直接覆盖儿童的日常照料、情感陪伴、成长发展引导等核心抚养内容(25)。
•背后的价值导向与分配逻辑差异:社会化抚养模式的核心价值导向,是通过社会公共资源的均等化分配,直接削弱家庭资源禀赋对儿童成长发展的决定性影响 —— 通过公立机构的标准化供给,为不同背景的儿童创造相对平等的发展机会;而现有相关政策的价值导向,本质上是对现有家庭抚养模式的辅助性强化,政策资源分配逻辑是基于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进行定向补贴,并未改变家庭资源在儿童成长发展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底层逻辑(57)。
通过对以上四大核心维度的对比分析可以清晰看出,《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理论体系,与当前国家在民生领域正在推进的普惠托育、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在底层逻辑上存在着本质性鸿沟 —— 现有政策体系为后续的社会化抚养试点落地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条件、经验参考以及政策背书,但试点工作的推进绝不能完全照搬现有政策的执行模式,而是需要对服务供给模式、管理体制机制、资源分配逻辑等核心环节进行系统性的重构升级(68)。
1.3 理论争议与现实落地约束
尽管《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理论体系在逻辑上形成了自洽的闭环,且在社会层面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但如果将这一理论构想推向现实社会层面的大规模试点落地,仍存在着几方面不可忽视的争议性痛点和现实性约束条件,这也是后续试点工作必须循序渐进、由最弱势群体逐步切入的根本原因:
•社会伦理与亲情关系的争议性痛点:这是这一理论构想在社会层面上面临的最核心、也最难以调和的争议。在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认知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是支撑儿童健康成长的不可替代的精神基础;而社会化抚养模式在极端形态下的 “国家替代家庭承担核心抚养责任” 的核心设计,与这一社会主流价值认知存在着天然的矛盾 —— 很多社会公众对这一模式的第一反应,是 “政府要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夺走”,担忧这一模式会从根本上解构现代社会的家庭组织单元,破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天然亲情伦理关系;甚至有评论者认为,这种将儿童成长完全交由公共机构规划的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家庭在儿童精神传承、人格塑造过程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睡前消息》编辑部在后续论述中反复强调 “社会化抚养绝不割裂家庭亲情关系,反而会强化家庭精神层面的连接”,也难以完全消除社会大众在这方面的强烈担忧(6)。
•财政资源与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现实性约束:这是理论构想走向现实实践时不得不面临的最刚性约束条件。按照《睡前消息》编辑部的设计逻辑,如果要推行覆盖全体公民、从出生到年满 18 周岁的全流程免费社会化抚养服务,需要投入的财政资金规模将是极其庞大的 —— 不仅需要一次性投入巨额财政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公立抚养机构,还要长期承担机构运营维护费用、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儿童的日常开销等多方面的持续性支出;而从我国当前的财政收入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来看,要在短时间内完全支撑起这样一个覆盖全国、全群体的庞大体系,显然是不具备现实可行性的 —— 尤其是在部分财政自给能力较弱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连现有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配套资金支持都存在一定的缺口,更难以支撑规模如此庞大的系统性公共服务供给;这也意味着,这一理论方案在短期内,只能从覆盖部分特殊群体的小规模试点开始起步,绝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立刻铺开(25)。
•权力滥用风险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层面约束:这一理论构想的核心设计逻辑,是将对未成年人的核心抚养监护权,从部分存在失职行为的家庭转移至公共机构 —— 这就必然要涉及一个极具争议性的现实操作问题:由谁来制定 “合格父母” 的标准?由谁来判定家庭是否符合抚养条件?又该如何保障这一判定过程不会被滥用,导致正常家庭的抚养权被不合理地剥夺?尽管《睡前消息》编辑部在后续论述中提出,“应该以儿童的基本生存、受教育权是否被侵害作为核心标准,先从有明显恶意弃养、家庭暴力或其他严重虐待子女行为的家庭开始试点”,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一标准的执行仍面临着很大的现实困境 —— 比如,很多家庭内部的虐待、弃养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现有基层工作队伍的排查发现能力存在着显著的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配套标准和执行细则,也暂时无法支撑这类强制干预措施的规范化、法治化执行;更重要的是,由公共机构长期集中抚养未成年人,还存在着发生机构性虐待的潜在风险 —— 如果没有一套成熟、完善且被社会广泛认可的监管机制、救济路径和操作标准体系,反而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更大范围的伤害(35)。
综合对以上三大核心约束条件的分析可以清晰看出,《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理论体系,在短时间内不具备全面推向现实实践的可行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理论构想完全没有可落地的现实基础 —— 从逻辑层面分析,选择最急需兜底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作为试点切入口,是破解这些现实约束、迈向可行的现实实践路径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这一切入点的选择,具备三方面的显著合理性支撑:
其一,在政策目标匹配维度,这一群体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家庭抚养的完全缺失,对标准化、专业化公共抚养服务的需求最为迫切 —— 这与社会化抚养模式 “为家庭提供替代支撑、保障儿童基本成长权益” 的初始目标是高度吻合的;
其二,在社会伦理可接受性维度,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在于,其原生家庭实际上已经完全没有能力或意愿履行核心抚养责任 —— 由公立机构进行集中抚养,本质上是由国家替代家庭承担抚养责任,是在 “没有其他更好选择” 的前提下做出的兜底性安排,完全不会涉及剥夺正常家庭抚养权的高争议性环节;从现有社会舆论的反馈来看,社会公众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集中抚养接受度,也远高于对普通家庭的子女进行集中抚养的接受度;
其三,在现实资源支撑维度,这一群体的规模相对有限 —— 根据民政部 2024 年 10 月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全国共有 41.4 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国家保障体系,这一群体规模对应的公共财政投入和机构服务供给量,是当前国家财政能力和现有儿童福利体系能够支撑承受的,不需要额外进行大规模的财政资源、行政资源再投入;更重要的是,这一群体的保障工作已经有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基础,后续的试点工作完全可以在现有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拓展、服务升级,无需从零开始重新搭建运营载体(33)。
可以说,选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试点的切入点,是在当前现实约束条件下,兼顾理论目标、社会民意、政策执行可行性和公共资源承载能力的最优选择。
第二章 现实基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现状与政策支撑
设计社会化抚养试点路径的另一个关键前置基础,是对其目标试点群体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现实生存现状、保障体系发展水平、存在的短板与痛点进行系统性的精准掌握。只有精准掌握了这一群体的实际需求,才能设计出真正贴合实际、可操作的试点方案;同时,要分析国家在这一试点工作上的可支撑空间,也必须对这一领域的现有政策体系、实际执行效果、存在的政策缺口进行全面梳理。
2.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概念界定与规模现状
在开展后续的试点方案设计工作前,需要先严格明确试点目标群体的法律和政策概念边界,这是确保后续试点工作精准性的基础前提;如果没有明确的对象界定基础,将直接导致试点覆盖范围的模糊化,影响后续政策资源的投放精度。
根据民政部的官方权威定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与传统意义上的孤儿、单纯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完全不同的特殊群体 —— 这类儿童的父母一方或双方虽然健在,但因为特定的客观原因,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完全履行对子女的核心抚养监护责任,导致其在事实上处于类似于孤儿的无人抚养或抚养严重缺失的困境状态(62)。
202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从政策层面明确了这一群体的覆盖范围边界,将其细化为符合下列 8 类情形的未成年人,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无模糊地带: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情形之一的;
2.父母一方符合上述情形,另一方完全失踪、失联或身份不明确,无法提供生活照料、履行监护职责的;
3.父母双方均有恶意弃养、或拒不履行抚养监护义务 6 个月及以上情形的;
4.父母双方均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的;
5.父母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
6.父母双方因其他客观原因,实际上无法履行抚养监护义务满 6 个月及以上的;
7.经县级及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评估,确认符合事实无人抚养相关条件的;
8.同时符合上述多重情形的儿童。
这一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 “最有利于儿童” 的原则放在了核心位置,没有设置过于僵化的 “一刀切” 式门槛,而是将综合评估的权限下放至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牵头部门,确保不会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因为资质认定环节的局限性,被排除在政策保障覆盖范围之外(40)。
从这一群体的实际覆盖规模来看,民政部在 2024 年 10 月 “民政这五年” 系列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披露,全国共有 41.4 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国家保障体系,实现了 “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的工作目标(4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数据是经过全国性的精准摸排、动态更新后的实际保障覆盖人数,并不包含那些因家庭恶意隐瞒真实情况、或部门间数据共享存在局限性导致的未被发现的困境儿童 ——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25 年 8 月发布的相关司法救助数据和典型案例情况来看,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于身份隐蔽性较强,尚未被纳入现行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人口流动较为频繁的区域,这类儿童的 “发现难” 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很多孩子的困境线索是由基层儿童福利督导员、或由其他相关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偶然发现的,而非通过主动的常态化排查机制被精准识别;这也意味着,后续的试点工作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 “精准覆盖、一人不漏”,必须首先解决这一群体的 “发现难” 问题,打通覆盖全区域、全群体的主动识别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全部纳入试点覆盖范围(55)。
2.2 国家现有保障政策复盘
从 2019 年左右开始,国家层面逐步将关注重点投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特殊群体,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政策,构建了覆盖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心理关爱等多维度的保障体系,为这一群体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兜底保障支撑 —— 这也构成了后续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的最直接的政策基础。
从现有政策的整体框架来看,2025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是当前这一领域的核心纲领性文件,对新时代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作出了系统性、全方位的制度安排,明确了六大保障体系的建设方向;在此基础上,民政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也结合各自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具体执行措施,形成了 “国家顶层纲领 + 部门专项操作规范 + 地方个性化配套政策” 的三级联动政策体系,为后续的试点工作提供了可依托的政策框架基础(65)。
具体来看,现有政策体系已经在五大核心维度,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兜底保障支撑:
•基本生活保障维度:建立了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动态涨幅直接挂钩,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能够随着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升而同步增长;同时,优化了保障申请流程,推行保障申请 “跨省通办” 服务,简化了申请人的材料提交要求,取消了不合理的证明环节,实现了 “异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居住地发放” 的流程优化,极大方便了流动儿童家庭在实际居住地申请保障待遇;在具体发放层面,实行 “先审核确认、再精准发放” 的闭环机制,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从确认的次月起,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至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直达符合条件的儿童家庭,不设其他中间环节,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截至 2025 年,全国集中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较 2020 年分别增长了 26%、32% 和 31%,实现了保障水平的稳步提升(46)。
•医疗康复保障维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在此基础上,对患有重病、重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救助比例在普通困境儿童的基础上提高了 10 个百分点,最大限度地减轻了这类儿童家庭的医疗支出压力;同时,强化了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干预和康复服务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覆盖范围,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将相关康复服务延伸至家庭,定期安排专业康复人员上门提供指导,进一步提升了保障的精准性。
•教育发展保障维度:全面落实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阶段的 12 年免费教育政策,以及义务教育阶段 “两免一补” 政策,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同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纳入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覆盖范围,在普通寄宿制学校优先安排寄宿,对其中的重度残疾儿童,按照 “一人一案” 的原则,通过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精准保障其受教育权益;此外,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进一步覆盖了其日常学习生活开支。
•住房安全保障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 “住房安全守护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覆盖范围,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公租房、改造农村危房等方式,精准改善其家庭居住条件;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还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提供了免费的住房装修服务,配置了基础家具、家电,确保这类儿童拥有安全、合格的基本居住环境。
•精神关爱与保护体系维度:这是近年来政策重点发力的方向,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网络,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培育志愿服务队伍等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专业化的心理辅导、情感关怀、家庭教育指导等个性化关爱服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 “基层发现 + 快速响应 + 多部门联合处置” 的主动发现响应机制,依托基层儿童福利督导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定期开展对这类儿童家庭的入户走访,重点排查儿童的生活状况、监护情况、心理状态,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困境线索;同时,强化了多部门协同保障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了与公安、教育、医保、乡村振兴、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常态化数据共享平台,定期比对相关数据,精准更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信息台账,实现了这一群体的动态管理、精准跟进,确保关爱服务落到实处。
可以说,经过多年的持续建设,国家现有政策体系已经基本覆盖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为后续的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政策基础和公共资源支撑;但同时也要看到,现有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短板和痛点,距离《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 “标准化、专业化、全流程覆盖” 的社会化抚养目标要求,仍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
2.3 现有保障体系的短板与痛点
在现实操作层面,现有保障体系的核心执行效果,是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了基本生存层面的兜底保障,但其服务供给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距离社会化抚养的核心标准,仍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无法真正满足这类儿童的全方位健康成长需求。具体来看,现有保障体系的短板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核心维度:
•服务供给结构的不均衡问题突出:现有政策的保障重心,更多偏向于物质保障层面的投入,比如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资助参加医保、进行危房改造等,这些年虽然在这些领域的投入力度持续加大,但在直接关乎这类儿童健康成长质量的发展型服务领域,例如日常生活照料、专业的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心理情感关怀、家庭教育指导等核心服务领域,仍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供给短板;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 受限于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这类地区的相关服务资源供给量几乎为零,很多基层儿童福利督导员往往要负责几百名儿童的关爱服务,根本无法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足够的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以心理情感关怀服务为例,根据相关学术研究机构的调研数据,有超过 60% 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或行为问题,但现有体系中专职从事这类服务的专业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多数地区甚至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或专业人员能够提供这类服务,服务供给的实际覆盖面极其有限(55)。
•基层主动发现能力存在显著的局限性:尽管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完善 “基层发现 + 多部门联动” 的主动发现机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一机制的运行效果仍不尽如人意 —— 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于家庭的刻意隐瞒、或部门间数据共享存在的时滞性、或基层工作队伍人手不足、覆盖面不够等客观原因,尚未被纳入现行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人口流动较为频繁的区域,这类儿童的 “发现难” 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很多孩子的困境线索是由基层儿童福利督导员、或由其他相关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偶然发现的,而非通过主动的常态化排查机制被精准识别;这也意味着,后续的试点工作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 “精准覆盖、一人不漏”,必须首先打通覆盖全区域、全群体的主动识别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全部纳入试点覆盖范围(55)。
•现有机构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程度较低:尽管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网络,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已经被纳入了这些机构的集中养育覆盖范围,但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这些机构的养育服务水平,与社会化抚养模式所要求的专业化、标准化、全流程化服务标准相比,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 很多机构的服务内容,还停留在单纯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的初级层面,在康复训练、特殊教育、心理疏导、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中高端发展型服务领域,基本没有成熟的服务供给能力;更重要的是,不同区域、不同机构之间的服务供给水平存在着显著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机构服务条件、人员配备相对较好,而欠发达地区的部分儿童福利机构,甚至没有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护理人员也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养育服务培训,缺乏专业的儿童照料、康复、教育等相关技能,难以支撑高质量的集中抚养服务供给;此外,现有这类机构的运营模式相对封闭,缺乏与家庭、学校、社会的常态化联动沟通机制,很多机构的服务流程没有统一的标准,服务质量也缺乏专业机构的常态化评估,距离社会化抚养模式所要求的 “标准化、专业化、全流程覆盖” 的服务标准,仍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73)。
•部门协同联动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尽管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都已经建立了民政、公安、教育、医保、乡村振兴、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同联动机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不及时、责任分工不清晰、协同联动流于形式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没有形成高效的工作闭环;比如,在部分地区,民政部门在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时,需要向公安、司法、卫健委、残联等多个部门核查父母的重残、重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失联死亡等相关信息,但由于缺乏实时化的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才能完成相关信息的交叉验证,极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在后续服务供给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也存在明显不足 —— 比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保障这类儿童的基本受教育权,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健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医疗康复服务,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协调调度机制,各部门的服务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对这类儿童的全方位协同服务合力;更重要的是,这一协同机制中缺少正式的、标准化的联合执法、联合处置流程,在面对恶意弃养、或家庭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棘手情况时,各部门往往存在着责任边界不清晰、不知道由谁牵头开展后续工作的情况,无法形成有效支撑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闭环(55)。
综合来看,国家现有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已经为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基础条件和可依托的政策框架,但要真正达到《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模式的标准要求,在实际操作层面仍存在着诸多短板和系统性的瓶颈制约。近五年的试点工作,完全可以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开展升级式探索,重点针对这四大维度的短板进行系统性的优化提升 —— 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升级养育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打通从 “被动保障” 向 “主动赋能” 式抚养转变的关键环节,在可控范围内逐步验证社会化抚养模式的可行性。
第三章 试点设计: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切入点的落地路径
从社会改革的推进策略维度来看,直接推动争议性较大、牵涉面较广的全面社会化抚养改革在短期是不可行的,也是不现实的;但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切入点,从局部地区、部分群体开始进行小规模的试点探索,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体系、降低社会认知阻力,则是兼顾理论目标与现实条件的可行推进路径。本章将结合《睡前消息》编辑部的理论构想,以及我国当前的政策环境、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现实社会条件,系统阐述近五年(2026-2030 年)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的具体落地路径。
3.1 试点的总体目标与核心原则
选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社会化抚养试点切入点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对这一特殊群体的 “全流程标准化、专业化服务保障”,在实际操作层面验证社会化抚养模式的实际可行性、政策效果、财政可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民意的可接受度,同时探索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养育服务标准、机构运营管理流程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后续逐步拓展覆盖范围、逐步将服务延伸至其他困境儿童群体积累基础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试点工作,精准对接这类儿童的实际成长需求,构建 “物质保障 + 生活照料 + 康复训练 + 特殊教育 + 心理关爱 + 社会支持” 的全方位服务闭环,为这类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兜底成长支持。
在这一核心目标的指引下,试点工作将严格遵循四大核心原则,以确保试点过程符合法治要求、契合政策导向、满足儿童最有利需求,且实际推进过程可控:
•法治兜底原则:这是试点工作的底线前提,即所有试点工作的全流程操作,都必须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符合国家现有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基本导向要求;尤其是在涉及儿童的法定监护权转移、家庭抚养权介入干预等敏感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由司法机关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对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充分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和原生家庭的合法监护权,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激进操作;在整个试点过程中,除非遇到儿童被家庭恶意虐待、遗弃等法定的需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特殊情形,否则原则上不得变更儿童的法定监护权利归属,不得强制将儿童与原生家庭的亲情关系完全割裂。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这是《睡前消息》编辑部的理论设计与现实政策要求相匹配的关键衔接点,即试点工作的参与方式,将严格按照 “自愿选择 + 强制兜底” 的双轨模式进行设计,充分兼顾不同家庭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条件。对有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将优先引导其自主申请参与试点,保留家庭的自主选择权,在申请流程、服务内容设置等环节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需求,避免给家庭造成额外的负担;而对部分完全没有抚养能力、或存在恶意弃养、家庭暴力等严重失职行为的家庭,则将由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强制介入,通过临时监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法定方式,强制将儿童纳入试点集中抚养覆盖范围,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基本生存权益。
•公益普惠原则:这是社会化抚养模式能够获得社会民意认可、持续落地的基础前提,即试点工作将完全按照公共服务普惠均等的逻辑推进,所有纳入试点覆盖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均可免费享受高质量的标准化养育服务,不需要其家庭或监护人承担任何额外费用;同时,在试点过程中,将始终坚持公共资源的均等化精准投放,完全摒弃基于家庭资源分配儿童发展机会的逻辑,确保不同区域、不同家庭背景的试点儿童,都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渐进可控原则:这是在当前现实条件下,试点工作能够平稳推进、避免引发社会争议的关键保障。考虑到这一模式在理论上仍存在一定的社会争议,且公共资源的供给能力相对有限,试点工作将采取从局部地区、部分群体开始的渐进式推进策略,覆盖范围将从部分县级区域开始,逐步扩大至地市级、省级区域;服务内容将从基础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核心服务开始,逐步扩展至包含心理情感关怀、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职业规划指导等全流程的综合服务体系;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将始终把风险防控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试点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实时收集、分析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不断优化调整试点方案,确保整个试点工作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稳妥、有序地推进。
3.2 试点的遴选标准
为了兼顾试点的典型性、可行性和可推广性,避免试点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阻力或非试点因素造成的偏差,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分阶段选择符合特定条件的县级行政区作为试点单位,精准选择符合条件的儿童作为首批服务对象。
3.2.1 试点地区遴选
按照 “基础条件扎实、保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区域具有典型代表性” 的核心遴选标准,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自给能力、现有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地方政府的改革意愿以及区域人口规模、流动人口结构等多方面影响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优先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域开展试点:
•东部地区优先选择那些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前期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基础扎实、财政自给能力较强,且在普惠托育、困境儿童保障等领域已经积累了成熟改革经验的地级市;
•中西部地区优先选择那些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布相对集中、地方政府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较高、具备一定的儿童福利服务基础条件,且前期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级行政区;
•优先选择那些已经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或 “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等领域,取得过显著工作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可复制经验的地区,或是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多部门协同机制、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服务支撑能力的地区;
•优先选择那些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 “显性存量” 较多、实际需求较为突出,且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试点工作所需配套资金、人员和相关政策支撑的区域,确保试点工作能够真正聚焦于解决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验证社会化抚养模式的可行性。
3.2.2 试点机构遴选
试点机构是承接社会化抚养服务的核心载体,其服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试点工作的实际成效。为了确保试点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和高质量水平,将按照 “基础设施完善、人员配备充足、服务能力较强、运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的核心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优先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具备一定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公办寄宿制学校作为试点承接机构:
•优先选择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标准,且在前期运营过程中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能够为儿童提供安全合格的居住生活环境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优先选择前期已经在集中养育孤儿、或重度残疾儿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际运营经验、具备比较完善的养育服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基础,且已经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具备专业保育、教育、康复、心理服务资质的从业人员的机构;
•优先选择管理体制机制较为完善、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服务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日常运营管理规范,且前期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经验的机构;
•优先选择那些具备与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专业心理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常态化合作的基础条件,能够整合相关专业资源为儿童提供一体化服务,且所在地的基层政府部门有能力保障其运营所需的资金、人员和政策支撑的机构;
•优先选择那些在原有基础上具备一定的改扩建空间、能够在短时间内通过改扩建或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满足社会化抚养模式对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户外活动等功能空间的标准要求的机构。
3.2.3 试点服务对象遴选
基于 “聚焦最急需、最困难群体、保证试点效果” 的原则,以及《睡前消息》编辑部的相关理论设计,结合国家现有政策的覆盖范围边界,试点工作将优先选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首批试点服务对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试点工作的社会争议性、提升试点工作的实际效果:
•年龄原则上应在 3 周岁到 14 周岁之间(或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阶段);
•已经被当地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且已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保障覆盖范围的在册人员;
•家庭实际居住地址在试点区域范围内、且有明确的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照护人;
•经试点区域的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医疗、康复、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其家庭确实完全不具备抚养照料条件、或存在被恶意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或家庭监护严重缺失等情形,且没有其他合适的亲属或监护人能够代为履行抚养照料职责;
•没有不适宜集中抚养的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虽有残疾、但具备接受机构集中照料服务的基本条件;
•其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照护人,对参与试点工作明确表示自愿同意;或经相关部门依法评估,确属需要强制纳入集中抚养覆盖范围的特殊情形。
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将始终坚持 “最有利于儿童” 的核心原则,对纳入试点覆盖范围的儿童,进行一人一档的精准信息管理和动态评估,确保其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3 试点的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推进,真正落地《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模式的核心要求,试点工作将建立全新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标准化运营模式,实现从顶层规划到实际服务执行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3.3.1 组织架构
按照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承接、专业支撑、社会参与” 的总体运行逻辑,构建三级联动的组织架构体系,明确各层级的责任边界,确保试点工作能够高效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顶层决策统筹层面:由试点区域所在的省级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财政、教育、医保、乡村振兴、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建省级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作为试点工作的最高决策统筹机构,负责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以及试点工作方案的整体规划、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完善、试点资金的统筹分配、试点机构的遴选确定、相关部门的资源统筹调度、跨区域问题的协同解决,以及试点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政策的统筹协调和试点工作的整体监督考核等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居中协调执行层面:由试点区域的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县级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专项工作组,作为试点工作的具体统筹执行机构,成员由民政、教育、财政、医保、乡村振兴、公安、司法、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细化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操作方案、落实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统筹推进本地区试点机构的改造升级和运营管理、组织开展试点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统筹整合相关专业服务资源进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的日常过程监管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以及实时收集、上报试点工作遇到的各类问题、总结梳理典型工作经验等具体工作。
•基层服务落地层面:由试点机构的举办方牵头,成立专门的试点项目运营管理团队,作为试点服务的直接落地承接主体,在县级专项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试点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流程,直接向纳入试点覆盖范围的儿童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养育服务;同时,在有条件的试点机构内部,设立由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工作、儿童保育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服务团队,负责根据每名试点儿童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养育服务方案,提供精准化的专业服务,确保服务落到实处。
3.3.2 运营模式
《睡前消息》编辑部在理论层面提出的社会化抚养模式,核心是要实现对儿童的标准化、专业化、全流程覆盖的养育服务,因此试点机构的运营模式要在传统儿童福利机构的集中抚养模式基础上,进行系统性的优化升级,打造全新的 “一二三” 运营模式,最大限度地保障试点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满足儿童的全面发展需要。
具体来看,这一运营模式的核心要点,可以概括为 “一核心、两结合、三层次”:
•一核心:以 “模拟家庭环境、培育健全人格” 为核心服务理念,完全摒弃传统机构化抚养中 “集中管理、统一标准” 的粗放式运营逻辑,在机构内部营造类似于普通家庭式的成长生活环境,避免机构化抚养对儿童的心理发展、社会化能力培养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将情感陪伴、家庭温暖关怀放在服务的核心位置,为每名儿童提供足够的个性化情感关注,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因家庭缺失产生的人格成长风险。
•两结合:一是 “机构专业集中养育 + 定期亲情探视交流” 相结合,即在强化机构专业化集中养育的基础上,保留儿童与原生家庭的亲情交流通道,保障家庭的探视权,定期安排儿童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团聚交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亲情互动活动,避免完全割裂儿童与原生家庭的联系;二是 “机构专业化统一照料 + 个性化单独辅导培养” 相结合,即在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生活照料服务的基础上,由专业服务团队根据每名儿童的实际情况,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兴趣爱好、心理状态等,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养育服务方案,提供一对一的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精准化专业服务,确保每名儿童都能获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高质量养育服务。
•三层次:指的是服务供给内容的三个层次,形成从基础保障到高阶发展赋能的完整服务闭环。第一层是基础生活保障,为儿童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食宿、洗浴、衣物、学习生活用品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第二层是基础医疗和日常康复保障,为儿童提供日常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接种、常规康复训练、体检、保险购买等服务,保障儿童的基本健康权益;第三层是发展赋能型服务,这是社会化抚养模式区别于现有机构抚养的关键核心,为儿童提供与普通学校完全同步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服务,以及专业的心理疏导、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兴趣爱好培养、职业规划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社会交往能力锻炼等多元化服务,全面覆盖儿童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助力其成长为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合格社会成员。
这一运营模式的核心,是在国家法定监护政策框架的兜底支撑下,将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养育服务能力,与社会化抚养理论所倡导的标准化、专业化、全流程覆盖的服务理念进行有机融合,在保留现有福利体系对儿童的兜底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提升其全面发展型服务供给能力,实现对儿童成长的全方位高质量支撑。
3.4 试点的服务流程设计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推进,确保服务质量不出现偏差,《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模式,要求建立一套从申请准入到服务动态调整、再到期满转出的全流程标准化服务体系,实现对服务过程的全链条质量管控,让试点运营可执行、可考核、可评估。
这一流程完全覆盖了从儿童及家庭申请参与试点,到儿童符合条件后退出试点的全周期环节,具体操作步骤为:
1.申请环节:坚持 “主动服务、便捷准入” 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照护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情况特殊的,比如监护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场申请,可由儿童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或由基层儿童福利督导员上门协助完成申请工作,最大限度简化申请流程。
2.核查评估环节:这是保障试点精准性、避免非符合条件人员挤占公共资源的关键前置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走访核实,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儿童及其家庭成员面谈、征询邻里意见、实地查看家庭居住环境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核实和初步筛查;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医疗、康复、教育、心理、社会工作、儿童保育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专业评估团队,对申请对象的实际家庭抚养困境、自身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专业评估,核实其是否符合试点服务对象的遴选条件,并根据评估结果,初步确定后续个性化养育服务方案的基础内容。
3.审批准入环节:县级民政部门将根据专业评估团队出具的综合评估意见,对申请对象的资质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择优将其纳入试点覆盖范围,并同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详细的个人养育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和后续帮扶建议,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员的知情权。
4.协议签订与交接环节:儿童被正式确认纳入试点覆盖范围后,县级民政部门、试点机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照护人,将三方共同签订标准化的集中抚养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探视流程、费用标准、保险购买、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在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后,按照 “安全交接、平稳过渡” 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陪同,将儿童安全送至试点机构,完成正式交接,并同步交接其相关生活物品、学习用品、医疗记录、成长档案等相关材料,确保儿童平稳融入新的生活环境。
5.个性化养育服务实施环节:这是整个试点流程的核心关键环节 —— 试点机构将根据前期的评估结果,为每名纳入试点覆盖范围的儿童,量身定制包含生活照料、饮食搭配、医疗康复、教育安排、心理辅导、亲情探视、社会活动参与等全流程内容的个性化 “抚养服务成长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服务;在这一过程中,试点机构将为每名儿童配备一名专职成长督导教师,作为儿童的直接责任人,全程负责儿童的日常照料、学习辅导、情感陪伴、成长记录等全方位服务,确保儿童得到足够的个性化关注和精准化帮扶。
6.定期动态评估与调整环节:为了确保服务始终贴合儿童的实际发展需求,建立服务动态调整机制,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每半年组织第三方专业评估团队,对试点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状况、发展进步情况、服务需求变化、家庭实际情况变化等进行一次全面回访综合评估;同时,试点机构的专业服务团队,将每月对儿童的成长情况进行一次内部评估,结合日常服务中的实际观察、儿童的自身发展变化,对个性化抚养服务方案进行针对性的优化调整,确保服务供给精准匹配儿童的实际发展需求。
7.转出安置环节:当儿童年满 18 周岁、或大学毕业能够独立生活、或其家庭重新具备抚养能力、或被符合条件的家庭依法收养、或出现其他符合法定转出条件的情形时,将按照 “平稳过渡、持续衔接” 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试点机构、原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照护人、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共同配合,依法为其办理转出手续;在转出前,试点机构将提前根据儿童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后续安置衔接方案,为其提供离校安置、就业帮扶、家庭回归指导等针对性的过渡期帮扶服务,确保其平稳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对于回归农村家庭的儿童,基层相关部门将持续跟进帮扶,协助其解决后续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真正实现从 “兜底抚养” 到 “独立融入社会” 的平稳过渡。
这一全流程标准化服务体系,在设计逻辑上既充分体现了《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 “专业化、标准化、全流程覆盖” 的社会化抚养核心要求,又在关键环节上与国家现有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实现了精准衔接,保留了家庭的法定责任和亲情连接通道,最大限度地兼顾了儿童发展需求与社会伦理可接受性。
第四章 政策支持:国家层面的配套保障体系建设
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切入点的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属于典型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改革探索,涉及面广、投入成本高、社会关注度高,离开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撑、资源保障及法律兜底保障,根本无法稳步落地推进。近五年的试点工作,必须充分依托现有政策体系,将《睡前消息》编辑部的理论设计与现实政策资源精准匹配,针对性地完善配套保障体系,为试点工作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支撑。
4.1 法律与政策依据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的落地推进,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作为支撑,划定清晰的法治边界,确保整个试点工作的开展完全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导向要求,这是试点工作能够平稳推进的底线前提。
从现有法律和政策基础来看,已经为试点工作提供了相对完善的支撑依据: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三章关于 “国家保护” 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国家有责任 “统筹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公共服务体系,主导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兜底监护照料服务”;第四章关于 “社会保护” 的相关条款,明确了 “全社会应当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情感关怀和社会支持服务”;第九章关于 “政府保护” 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 “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当统筹承载好兜底保障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照料”;这些相关条款,都为政府介入特殊家庭抚养、由公立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立机构提供未成年人抚养服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政策层面:2025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是当前这一领域的核心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了 “加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探索专业化、标准化的集中照护服务模式” 的工作方向;民政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具体执行措施,以及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也都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可依托的政策框架基础;尤其是其中关于 “依托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符合相关标准的专业化集中养育服务” 的相关表述,更是直接为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背书。
在近五年的试点工作过程中,国家层面还将重点从三个维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依据体系,细化相关配套细则,为试点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撑:
•完善法律配套细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相关政法部门、立法机构、行业专家对现有法律中关于 “国家兜底监护”“家庭抚养权介入限制” 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性梳理,结合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执行标准,对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强制介入家庭抚养、承接儿童正式监护权的法定前提、适用场景、执行流程、监督制约机制作出严格、明确的细化规定,划定清晰的法治边界,确保整个试点工作的开展完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彻底消除试点过程中的法律不确定性风险。
•制定专项政策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组织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制定出台专门的《关于开展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专项政策文件,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试点单位条件、服务对象遴选标准、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服务供给流程、配套保障政策、监督考核机制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的顶层设计,划定全国统一的试点工作操作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财政、税收、土地、金融、人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措施,对试点工作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政策支撑边界作出详细规定,为试点工作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
•细化行业标准体系:由民政部牵头,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等相关部委,组织儿童福利领域的行业专家、头部机构运营人员和相关技术团队,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社会化抚养试点机构建设及设备配置标准》《社会化抚养试点机构运营管理规范》《社会化抚养试点服务基本规范和行业质量评价标准》等行业标准文件,对试点机构的场地建设条件、功能区域布局规划、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安全防护要求、人员配备数量及资质条件、服务供给流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健康管理流程等全流程内容,作出详细、可落地的全国统一标准规定,将整个试点工作的服务运行要求上升为国家级行业标准,确保试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推进。
4.2 多维度资金保障机制建设
充足且稳定的长期资金投入,是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能够持续落地的关键前提保障。按照《睡前消息》编辑部的设计逻辑,社会化抚养是一项完全公益普惠的公共服务,不可能通过向服务对象收取高额费用的方式来覆盖运营成本;这就决定了,试点工作的资金来源,只能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核心支撑,辅以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补充,构建多渠道、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近五年的试点工作过程中,国家层面将从三个维度统筹建立多渠道、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撑:
•强化财政资金主渠道作用:明确将试点工作所需的相关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一方面,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集中彩票公益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多种渠道,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试点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设施设备购置更新,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等基础工作,补齐机构运营的硬件短板;另一方面,将试点机构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机构运营维护费、儿童的生活开支、医疗康复费用、教育费用、活动经费、保险购买等,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由地方财政全额保障,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营;同时,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转移支付渠道,加大对试点地区的专项补助倾斜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试点工作,缓解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
•建立多元社会资金补充渠道: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投入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战略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支持试点工作,补充完善发展资金;积极引导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的配套服务供给,对支持试点工作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税收减免、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冠名宣传等正向激励,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试点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将统筹整合现有相关领域的各类民生资金,比如困境儿童保障经费、普惠托育发展资金、残疾人康复经费等,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集中财力支持试点工作,提升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
•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审核机制: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牵头,建立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结算全流程的资金使用动态监管审核机制,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流程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规定;专项资金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全部用于试点工作的相关支出,不得被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同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试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真正用到儿童身上。
4.3 标准化服务支撑网络建设
试点工作的核心承接载体,是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这一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国家层面需要通过系统性的升级改造工程,将这类现有机构的服务能力,从传统的 “基本生活保障型”,升级为符合社会化抚养模式标准要求的 “综合发展赋能型”,夯实试点工作的基础支撑网络。
近五年内,国家层面将通过实施 “三大工程”,对现有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系统性的升级改造和服务能力提升,夯实试点工作的基础支撑网络:
•试点机构标准化建设工程:由民政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国家级行业标准,对所有试点机构进行标准化改造或新建,重点完善儿童的独立生活空间、功能区域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合理划分生活照料、教育学习、康复训练、心理辅导、文体活动、亲情交流、户外活动等专属功能区域,配置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生活家具、早教设施、康复器材、心理辅导设备、户外活动用具等必要设施设备,全面改造提升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基础配套设施,使其场地条件、功能布局和设施设备配置,完全符合社会化抚养试点机构的建设标准和安全评估要求,为儿童提供安全、舒适、符合其成长需求的生活环境。
•机构服务功能拓展升级工程:在保留现有兜底保障功能的基础上,重点推动试点机构的服务功能从 “基本生活保障” 向 “综合发展赋能” 升级,补充完善与社会化抚养模式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支持试点机构内部增设专属的教育、康复、心理服务功能区域,通过与专业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方心理服务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常态化合作,建立稳定的协同服务关系,引入专业技术力量,补充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核心服务供给能力,系统性地提升机构的综合养育服务水平,确保其服务供给能力能够达到社会化抚养模式的专业标准要求。
•基层服务网络配套工程:以试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载体,依托现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级的社会化抚养服务配套网络,作为试点机构服务的延伸支撑;在每个试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专门负责试点儿童的家庭随访、定期探视、家庭关系指导、后续跟踪保障等配套服务,打通试点机构和家庭之间的连接通道;同时,在有条件的试点区域,打造机构养育、家庭探视、社区关爱 “三位一体” 的协同服务网络,通过社区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回访探视、社会融入辅导等形式,为试点儿童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4.4 专业化人才队伍支撑体系建设
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直接决定了试点服务供给质量的高低,是影响试点工作实际成效的核心因素。《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模式,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服务技能提出了远高于传统机构抚养的更高要求;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水平、服务意识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短板,无法支撑高质量的试点服务供给。
近五年内,国家层面将通过实施 “三大计划”,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符合社会化抚养服务标准要求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专业支撑:
•从业人员标准化配置计划:由民政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试点机构的人员全国统一配置标准,明确规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试点机构的人员配备数量、岗位设置要求和行业资质条件,确保所有试点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能够完全满足服务供给的实际需求;严格执行岗位专业资质准入制度,所有直接面向儿童提供服务的岗位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可的专项技能等级证书,且经过岗前专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明的人员直接提供服务;同时,建立科学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试点机构的运营规模扩大、服务项目增加等实际情况,实时调整人员配置数量,确保服务供给的稳定性。
•专业化人才定向培养计划:由教育部、民政部牵头,加强与相关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协同合作,动态优化专业教学课程设置,指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开设儿童福利服务、特殊教育、康复治疗、心理学、社会工作、儿童保育等相关专业或方向,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和就业机制,为试点机构输送具备扎实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服务技能的应用型、技能型专业化人才;同时,将社会化抚养相关课程内容,纳入现有相关专业的教学体系,组织行业专家编写专门的培训教材,开发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提升人才培养的精准性;此外,建立常态化的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试点机构的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层级的专业技能提升培训、行业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其专业服务能力。
•行业从业人员激励留存保障计划:由试点区域的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完善针对试点机构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保障体系和职业发展激励机制,确保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将试点机构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标准,建立合理的薪酬等级体系,确保其薪酬待遇水平与实际工作强度、专业能力要求相匹配;对在试点机构从事一线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给予额外的岗位专项津贴、绩效奖励,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同时,畅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通道,将在试点机构的工作经历,作为相关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加分项,优先给予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机会,提升其职业归属感。
4.5 多部门协同的监管与支持体系建设
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的涉及面广、服务环节多,需要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有效推进;同时,由于其服务对象是特殊困境儿童群体,对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的要求极高,需要建立全流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近五年内,国家层面将重点完善 “两大体系”,为试点工作提供高效、协同、安全的支撑保障:
•多部门协同工作体系:在国家层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与的全国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制定、重要部门间的协同联动、重点任务推进和重大问题解决,研究确定试点工作的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统筹整合各部门的相关政策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区域的省级、县级层面,建立对应的本级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牵头人,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跨部门协同问题,比如数据共享、联合执法、服务衔接、资金统筹等具体事项,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同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全国统一的试点工作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民政、公安、教育、卫健、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实时共享、定期比对,实现对试点儿童的动态精准管理,提升服务供给的精准性。
•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按照 “谁主管、谁监管” 和 “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 的原则,构建 “民政部门行业监管 + 相关部门业务协同监管 + 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 + 社会公众公开监督” 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对试点工作的所有环节进行常态化、精细化监管;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边界,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日常行业监管,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试点机构的运营管理、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业务监管;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建立定期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机制,每半年对试点机构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开展一次专业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试点资金分配、试点单位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公开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邀请媒体、社会公众、行业志愿者共同参与试点工作的社会监督,对收到的投诉举报或反馈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理,确保整个试点工作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供给完全符合标准要求,坚决杜绝危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五章 实施进度安排(2026-2030 年)
近五年的试点工作,必须采取循序渐进、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渐进式改革策略,不能急于求成、片面追求推广速度;要在试点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体系、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正确认知,确保推进速度与现实资源供给能力、社会接受度相匹配。
依据这一原则,结合国家现有政策的实施周期、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睡前消息》编辑部的理论设计要求,2026-2030 年的试点工作,将分三个阶段稳步推进。
5.1 第一阶段:基础建设期(2026-2027 年)
核心目标: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搭建标准化的试点运营框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小规模的试点落地工作,验证基础模式的可行性。
重点工作任务:
1.由民政部牵头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专项调研摸排,对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精准数量、区域分布、家庭现状、实际服务需求等进行一次全面、精准的信息核查和统计汇总,建立精细化的动态管理数据库,精准掌握这一群体的详细现状和实际需求,为后续试点政策的制定、资源的精准投放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2.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试点政策体系和行业标准化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出台全国性的专项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工作的政策导向、总体要求、试点单位遴选条件、服务对象遴选标准、核心工作流程和配套保障政策;由民政部牵头制定发布试点机构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行业级标准文件,划定全国统一的操作执行标准。
3.在全国范围内完成首批试点地区、试点机构的遴选确定工作,选择符合条件的部分县级行政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首批试点承接机构;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启动对首批试点机构的标准化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工作,按照国家级行业标准要求,完善相关功能区域和设施设备配置,在 2027 年年底前,确保所有首批试点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部达到标准化水平。
4.完成试点工作的配套支撑体系搭建工作,指导试点区域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组建专业化的试点运营管理团队;完成全国统一的试点工作业务数据共享平台搭建工作,实现民政、公安、教育、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实时数据共享;建立完善的试点资金使用监管机制、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机制和安全运营监管机制,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
5.在首批试点地区启动试点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 “自愿申请、严格审核、择优纳入” 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试点覆盖范围;同步完成试点机构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招聘和专项培训工作,组织行业专家对试点运营管理团队和一线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正式启动集中抚养服务,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完成首批试点儿童的交接入住工作,建立标准化的个人养育档案,为其提供标准化的养育服务。
6.对首批试点的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评估,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试点机构的运营管理情况、服务供给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综合评估,实时收集梳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基层工作人员的反馈建议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呼声,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流程,初步验证社会化抚养模式的可行性。
5.2 第二阶段:局部推广期(2028-2029 年)
核心目标:在总结首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适度扩大,进一步完善服务模式和政策支撑体系,在实践中逐步验证社会化抚养模式的大规模可行性。
重点工作任务:
1.由民政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对首批试点工作的实际效果、运营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进行全面复盘总结,梳理形成标准化的《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典型操作指南》,印发给后续所有试点单位参考,明确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服务供给细节和风险防控要点。
2.统筹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布情况、前期工作基础等因素,按照 “合理布局、兼顾代表性、工作基础优先” 的原则,将试点范围从首批部分县级区域,扩大至部分人口流入、流出重点省份的地市级区域,在全国范围内新增一批符合条件的地市级试点单位;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新增试点承接机构,按照首批试点的标准,对这些机构进行系统性的升级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
3.进一步完善试点机构的服务供给模式,在基础养育服务的基础上,拓展发展型服务的供给范围,重点强化专业化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核心服务供给,细化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推动试点机构与专业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建立长期常态化合作机制,整合更多专业资源进机构,系统性提升试点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4.进一步优化完善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常态化的联合执法、联合处置、数据共享细则,提升跨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效率;在试点区域,全面打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 “身份认定 - 申请审核 - 机构交接 - 集中抚养服务 - 后续安置” 的全流程绿色通道,大幅压缩各环节的办理时限,提升服务精准度。
5.扩大试点服务对象覆盖范围,在严格执行遴选标准的前提下,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试点覆盖范围,重点覆盖那些家庭完全丧失抚养能力、或存在被恶意遗弃、家庭暴力、监护缺失等严重情形的儿童;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尝试将部分重度残疾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试点覆盖范围,验证不同类型儿童的集中抚养服务可行性。
6.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过程监管和考核评估,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每半年对所有试点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供给质量、儿童满意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建立试点机构运营管理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机构进行约谈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承接资格,确保服务质量不出现缩水;同时,开展试点工作的社会宣传引导,转变社会公众对集中抚养的认知偏差,提升社会认可度。
5.3 第三阶段:经验固化期(2030 年)
核心目标:全面系统总结试点工作的实操经验、运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标准化运营模式,为后续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提供扎实的实践支撑。
重点工作任务:
1.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评估,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组成专项评估小组,对所有试点地区、试点机构的运行情况、服务效果、儿童成长发展情况、社会公众满意度、存在的现实困境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估,梳理成熟的实践经验,以及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共性问题。
2.组织行业专家对试点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系统性分析,重点分析试点儿童的身体发育、心理成长、学习进步、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实际效果,跟踪观察试点儿童的成长发展情况,形成《全国社会化抚养试点工作综合评估报告》和《试点儿童发展情况跟踪评估报告》,详细记录试点工作的实际成效和典型案例,形成完整的实践经验台账。
3.将试点过程中形成的成熟经验、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和精细化服务细节,固化为标准化的行业操作细则,形成完整的《社会化抚养试点运营管理标准化操作指南》,出台相关政策优化建议,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为后续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将服务延伸至其他困境儿童群体,提供可复制的参考标准。
4.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试点工作人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实操难点和社会争议点进行深入研讨,结合前期实际运营经验,提出针对性的政策优化建议和解决方案,比如如何更好地保留家庭亲情、如何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如何完善后续安置服务等,进一步优化成熟的运营模式,形成一套经过实践检验、可落地复制的标准化操作流程。
5.按照 “成熟一批、覆盖一批” 的原则,在部分试点地区尝试性推进服务覆盖范围拓展工作,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模式,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群体,验证不同群体的集中抚养服务适配性,为后续全面推广积累实践经验。
6.建立试点工作的常态化动态跟踪机制,对已经完成试点、回归家庭的儿童,进行为期 3-5 年的持续跟踪回访,了解其后续生活、学习和心理状态,持续收集相关数据,完善服务的衔接性,为后续优化发展型服务供给内容、提升抚养质量提供扎实的实践支撑。
结语
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切入点,近五年开展社会化抚养体系试点落地工作,在逻辑层面是对《睡前消息》编辑部相关理论的合理验证,在现实层面是兼顾解决当前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短板、回应现实社会需求的可行改革路径。
这一试点设计,并非对现有家庭抚养模式的完全否定式替代,而是在保留家庭亲情连接的前提下,针对最急需、最困难的特殊儿童群体,由国家提供的一种高标准、专业化的兜底公共服务供给。其核心逻辑与《睡前消息》编辑部提出的社会化抚养理论高度吻合 —— 通过公共资源的定向投放、专业服务的精准供给,弥补部分家庭的实际抚养能力缺失,为这部分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成长环境,降低他们因为家庭贫困、监护缺失等不利因素造成的成长风险,同时在实践中验证社会化抚养模式的可行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社会接受度,为后续政策的优化调整积累真实、可落地的实操经验。
从现实条件来看,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体系和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网络,具备了开展小规模试点工作的基础条件;只要科学设计试点方案,稳步推进改革节奏,统筹整合相关公共资源,出台针对性的配套支持政策,认真破解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现实难题,完全有能力支撑这一试点工作落地,在局部区域内验证社会化抚养模式的可行性,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契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困境儿童保障新路径。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化抚养是一项牵涉面广、投入成本高、社会关注度高,且直接关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系统性工程,在理论层面仍存在一定的社会争议,在实际操作层面仍面临着诸多需要破解的具体现实难题;小规模试点的成功,并不意味着这一模式可以在短时间内全面推开。后续必须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实践验证、多维度的优化调整,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服务标准,在社会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显著提升的基础上,才能考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将服务延伸至其他困境儿童群体,真正实现从理论构想到成熟公共服务体系的稳步转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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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妇女儿童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5/content_7023136.htm
[39] 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2623/n2684/n2703/c1662004999980007048/content.html
[4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国务院文件_中国政府网 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content_7023137.htm
[41] 绝不让“无人养”困住事实孤儿成长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zdgz/202508/t20250811_703466.shtml
[42] 聚力守护成长 筑牢健康防线 https://www.mj.org.cn/mjfc/mtjj/202604/t20260430_306732.htm
[43] 适老版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288/n1290/n1316/c1662004999980007048/content.html?site=elder
[44]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体系 https://www.mca.gov.cn/zt/n2942/n2947/n2952/c1662004999980004022/content.html
[45] 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总体情况如何?民政部回应_新闻频道_央视网(cctv.com) https://news.cctv.cn/2024/10/21/ARTIKY9Yntmjxnk4QvAHt6cN241021.shtml
[46] 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2623/n2684/n2703/c1662004999980007112/content.html
[4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妇女儿童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5/content_7023136.htm?zbb=true
[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妇女儿童_中国政府网 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5/content_7023136.htm
[49] 浙江省宁海县精准实施加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项目 政府主导“搭台” 社会组织参与“唱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6635/content.html
[5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妇女儿童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5/content_7023136.htm?sessionid=-1246603347
[5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_2025年第15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066/202505/content_7025477.html
[52] 社会化抚养争议问题解析与社会分工论辩护 https://www.iesdouyin.com/share/video/7195510100583386368
[5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妇女儿童_中国政府网 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5/content_7023136.htm
[54] 适老版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288/n1290/n1316/c1662004999980007048/content.html?site=elder
[55] 精准保障:为困境儿童“滴灌”爱--社会·法治--人民网 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6/0602/c1008-40732625.html
[56] 江苏民政厅 媒体关注 【人民网】徐州“托苗计划”探索服务困境儿童家庭新路径 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6/5/29/art_55087_11778064.html
[57] 睡前消息544期文稿:评价社会化抚养,先帮父母写自传 https://user.guancha.cn/wap/content?id=924767
[58] 体制内视角解析社会化抚养主张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https://www.iesdouyin.com/share/video/7515683980373560602
[59] 社会工作参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救助模式与路径 https://szs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base/u/cms/zjtx/2022-03-23/79449bfa-5a0c-4866-aead-8e43bd3a782b.pdf
[60] 绝不让“无人养”困住事实孤儿成长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508/t20250811_703466.shtml
[61] 事实孤儿救助体系的构建与优化研究 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paperinformation?paperID=100218#ref5
[62]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体系 https://www.mca.gov.cn/zt/n2942/n2947/n2952/c1662004999980004022/content.html
[63] 从“个案救赎”到“制度守护”——南安法院联动多部门破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政法要闻-福建长安网 http://www.pafj.net/caw/f/2/view-1-789920.html
[64] 马东平委员: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点亮希望之光-中国人权网 https://www.humanrights.cn/2025/03/05/3231bded9e204b7b8ee272f85deea839.html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妇女儿童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5/content_7023136.htm
[66] 省民政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nwccw.gov.cn/2026/03/16/99932591.html
[67] 适老版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288/n1290/n1316/c1662004999980007112/content.html
[68]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强化困境儿童六大保障体系建设 https://www.iesdouyin.com/share/video/7542789052446412089
[69] 构建“四位一体”服务体系 提升困境儿童关爱质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7048/content.html
[70] 健全福利保障体系 增进困境儿童福祉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pad/content/202506/03/content_30076760.html
[71] 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服务工作指南 https://www.mca.gov.cn/gdnps/n2445/n2575/n2580/n2582/n2591/c1662004999980008587/attr/423697.pdf
[7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_2025年第15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066/202505/content_7025477.html
[73] 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2623/n2684/n2703/c1662004999980010380/content.html
[74] 山东省青岛市—— 为困境儿童兜住最稳的底 https://epaper.shehuiwang.cn/epaper/zgshb/2026/02/04/A04/story/1048397.shtml
[75] 福利与保护之间:家国关系变迁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执行 http://www.shehui.pku.edu.cn/upload/editor/file/20230120/20230120165203_1672.pdf
[76] 绝不让“无人养”困住事实孤儿成长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508/t20250811_703466.shtml
[77] 广东省民政厅等14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4/29/content/mpost_4638260.html
[78] 打造“威爱童行”品牌 提升困境儿童生活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6844/content.html
[7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_2025年第15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066/202505/content_7025477.html
[80] 法治日报:57万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 ——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月人均保障标准超两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11060/content.html
[8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_2025年第15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govweb/gongbao/2025/issue_12066/202505/content_7025477.html
[8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国务院文件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content_7023137.htm
[83] 建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的新时代中国儿童福利制度、constructingafullprocessandalldimensionalchildwelfaresystemfornewerachina https://library.ttcdw.com/dev/upload/webUploader/202505/1748257602bc17d87b12829d37.pdf
[84] 精准施策聚合力 护航童心向未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11089/content.html
[8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_妇女儿童_中国政府网 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5/content_7023136.htm
[8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http://www.scio.gov.cn/live/2025/36035/wjzc/202505/t20250519_895734_m.html
[87] 适老版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s://www.mca.gov.cn/n1288/n1290/n1316/c1662004999980006844/content.html?site=elder
[88] 省民政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nwccw.gov.cn/2026/03/16/99932591.html
[89]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_固镇县人民政府 https://www.guzhen.gov.cn/zfxxgk/public/26181/53250241.html
[90]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1/28/content_5456773.htm
[91]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 https://www.nanning.gov.cn/ggfw/bmfw/shfl/zcfg/P020201231343610947363.pdf
[92] 洞口县基层政务公开-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政策解读 https://www.dongkou.gov.cn/jc_dkx/307/314/content_54319.html
[93]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实施意见_民政文件_汕尾市民政局 https://www.shanwei.gov.cn/swmz/fwfw/mzwj/content/post_1131311.html
[94] 2025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办理流程】_黄山市政务公开 https://www.huangshan.gov.cn/zwgk/public/6615714/11623491.html
[95] 关于印发《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_政务公开_安徽省民政厅 http://mz.ah.gov.cn/public/content/123076261
[96] 广东省民政厅等14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4/29/content/mpost_4638260.html
(注:文档部分内容可能由 AI 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