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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以下内容来自遂船市监处罚﹝2026﹞30号文。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正式开始经营,主要从事环境卫生检测、公共安全监测、水污染监测等服务,办理有《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件。当事人目前已经停止经营了,之前有员工6人,由于员工流动性较大,固定员工只有张*、龙*波和陈*春,张*负责采样和对外业务,龙*波、陈*春负责检验,陈*春是授权签字人。当事人检验检测业务的流程为客户通过电话或者介绍的方式联系,然后安排采样人员到现场进行采样,接着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检验,最后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给客户。
现场查见的报告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的12份卫生检验报告书系法定代表人张*用员工私章及公司公章私自出具的检验报告,未按照流程经过实验室检验。因送达日期还未到,上述12份报告的费用为3000元,因还未送达给客户,也未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另在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附件中查见电子证据存在名称为“24年检测报告存档.xls”的文件,其中有名称为“假报告”的名单,内含编号、受检单位、地址、报告时间、收费金额、介绍人、介绍费、联系人、项目、联系电话等信息。当事人称“假报告”名单系员工用来制作数据的模板,内容均是真实有效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名单中随机抽取了21份检验报告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重庆市11个区县发起协查。协查结果无证据表明抽取的21分检验报告系假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在电子证据中和笔记本复印件中查见多处有“回扣”字样,当事人称系给中间介绍人的介绍费用。
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00元。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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