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746.SH,以下简称“江苏索普”)6月18日晚间公告披露,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因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01 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三年财报
此次监管措施源于江苏索普于2026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对2022年度至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所得税费用等多个科目。江苏证监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了解,此次会计差错的根源可追溯至财政部对江苏索普2023年度会计信息的一次质量检查。检查组下发处理决定后,公司组织全面自查,发现前期会计差错主要涉及四大事项:
一是电力代收代付业务核算问题。江苏索普通过自建供电设施向部分公司供应电力并代收电费,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并未取得电力控制权,收取的应付供电局电费部分实质为代收代付性质,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对此调减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各5016.95万元。
二是存货损耗跨期问题。因单据未能及时处理,2022年度存货损耗13.40万元跨期结转到2023年度,2023年度存货损耗100.34万元跨期结转到2024年度。
三是研发费用核算问题。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成品和半成品,对于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部分未及时将相关生产成本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导致调增2023年度营业成本4166.61万元,同时调减研发费用同等金额。
四是所得税费用调整。公司2023年度按税务部门要求自查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款,调整增加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322.51万元,减少2022年度所得税费用322.51万元。
02 总经理及两任财务总监被点名
江苏证监局指出,陈志林作为公司总经理、代财务总监,崔坤族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林、崔坤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要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与此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对江苏索普及陈志林、崔坤族予以监管警示。
江苏索普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差错主要因公司对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区分、费用核算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透彻,导致部分交易的会计核算未严格遵循配比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同时强调,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不会导致相关年度的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不属于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索普主营业务为醋酸及衍生品、氯碱等化工原料的生产与销售。业绩方面,公司2025年实现营收58.56亿元,同比减少8.53%,归母净利润8838.39万元,同比下滑58.62%;2026年一季度营收15.14亿元,同比减少6.23%,归母净利润3409.78万元,同比下滑40.27%。
二级市场上,江苏索普股价近两个月持续走弱。截至6月18日收盘,最新股价5.78元/股,较4月时股价高点累计下跌46.58%,最新市值约6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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