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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洋日丨舟山海洋检察白皮书(2024)发布
2026-06-18 19:03
世界海洋日丨舟山海洋检察白皮书(2024)发布

舟山海洋检察白皮书

(2024)

在2025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来临之际,舟山市检察院全面总结2024年海洋检察工作情况,发布《舟山海洋检察白皮书(2024)》。白皮书对全市海洋检察办案基本情况、高质效履职举措进行盘点总结,对海洋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应对建议,同时发布8件具有代表性的海洋检察高质效典型案例。

01

海洋检察

办案基本情况

白皮书显示,海洋刑事检察方面,全市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涉海涉渔涉港案件50件90人,同比上升47.1%、55.2%。涉6类11个罪名:走私类共31件60人,损害资源类7件15人,危害公共安全类2件3人,侵犯人身权利类3件3人,侵犯财产类共4件4人,妨害司法类3件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6人,不批准逮捕24人,其中证据不足不捕7人,无逮捕必要不捕17人,不捕率26.7%。呈现两个特点:一是走私案件数同比上升82.4%、76.5%,增幅较大;二是侦查机关明显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请批捕力度,前两年仅1件3人。

全市共受理涉海涉渔涉港一审刑事公诉案件95件318人,同比件数下降26.2%、人数上升13.9%。涉6类18个罪名:走私类24件167人,损害资源类32件75人,危害公共安全类7件18人,侵犯人身权利类15件15人,侵犯财产类共5件5人,妨害司法类12件38人。

已审结94件31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57件205人,作不诉111人,不诉率35.1%,其中法定不诉3人、存疑不诉19人、罪轻不诉89人。已获判决51件154人,其中死刑1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30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0人,内实刑50人、缓刑70人,拘役及拘役缓刑各1人。十年徒刑以上重罪率1.3%,三年以下轻缓刑率79.2%。

一审公诉案件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走私犯罪案件数量趋多且团伙化特征更加突出,并出现利用船舶走私运输禁止出口的挖掘机等货物及走私自洗钱犯罪,办理了首例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案、首例洗钱案。判决实刑率61.3%,且三年以上获刑率占比81.3%,为海上最常发且犯罪情节相对严重的犯罪类型。

二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逐年上升、屡禁不止.在多年禁渔期高压严打下,一些行为人受利益驱使仍顶风作案、违法作业,肆意破坏渔业生态资源。从处理结果看,作罪轻不诉41人,不诉率67.2%,提起公诉20人,已判一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实刑5人,已判徒刑或拘役缓刑13人。不诉人员移送行政机关被作行政处罚的有13人。

三是涉海砂犯罪案件逐年下降。经过近年严厉的海上联合整治专项行动,非法盗采、滥用海砂乱象有所遏制。从处理情况看,移送审查起诉后作法定不诉2人、存疑不诉12人,共占比43.8%,反映侦查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对证据的收集及固定尚不甚完善。

四是涉船舶安全类事故常有发生。2件交通肇事、3件重大责任事故案共造成船只沉没2艘,死亡及失踪18人、重伤3人、轻伤1人,其他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危害后果严重。从判决情况看,起诉的14人中被判实刑12人,其中三年以上4人,实刑率75.7%,居海上常见刑事类案之首。

五是船员恶性暴力伤亡案件时有发生,均系海上生产作业时发生矛盾纠纷引发。2名故意杀人被告人分别判死刑、三年徒刑(犯罪预备),13名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有10人达成刑事和解作相对不诉,3人获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15人中外省籍11人,占比73.3%;涉远洋渔船4人。

共监督公安机关及海警机构立案12件17人,已起诉并判决14人,判处实刑8人,其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监督撤案7件12人。纠正漏捕3人,起诉后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改变定性3人,均获判决认定;纠正漏诉7人,起诉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质量不断提高。

全面落实检察侦查工作“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稳妥推进”要求,在办理走私领域案件中发现海警渎职线索,从中立案侦查徇私枉法案3件3人,侦结并移送起诉2件2人,1人提起公诉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洋民事检察方面,共受理船企船员权益保障相关监督案件5件,立案办理后就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获采纳;就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向海事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和解结案。依托县区海上融治理中心参与调解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件,涉及船员20余人,通过释法说理与纠纷调解,促进海上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海洋行政检察方面,共立案办理海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8件,就相关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未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未依法移送违法案件等问题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6份。办理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走私、非法捕捞、重大责任事故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8件42人,经审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25份,被作行政处罚33人。

海洋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共立案办理4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9件,占69%,均已办结,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2件,开展诉前磋商7件,采纳整改率100%。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3件,已办结12件。其中诉前磋商赔偿调解结案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件;受理法院为海事法院9件、人民法院1件。法院已判决3件,作调解结案5件。从办案领域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领域案件28件,占66.7%,分别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3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4件;单行法规定领域案件9件,占21.4%,分别为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领域案件6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3件;其他新领域案件5件,占11.9%,国防军事利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保护领域分别为2件、2件、1件,办案领域进一步拓展。通过办案督促清除固废垃圾12620余吨,治理恢复海岸线43.09公里,追缴资源损害修复金、赔偿金等1354万余元,督促治理8637.25亩被互花米草侵占的海域滩涂。

02

海洋检察

高质效履职举措及成效

白皮书介绍了两级检察机关海洋检察高质效履职四方面做法及亮点成效:

紧扣中心大局,找准海洋检察工作着力点。深入贯彻舟山市委八届五次全体会议、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大会等重要部署,把全力服务保障全市中心大局作为海洋检察的工作主线和履职重点,紧扣“一条鱼”等九大现代海洋产业链、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等八大发展平台、世界一流强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985”行动实施、海岛共富先行等大事要事以及落实“在海洋强省建设中打头阵”使命任务对海洋法治的新需求,谋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方案,先后制定出台《舟山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985”行动护航营商环境最优市建设工作意见》《关于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海上安全执法司法领域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小岛检察官”制度 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融入海岛基层治理体系的工作意见》,从把握总体要求、优化检察供给、深化机制改革、抓实强基工程等方面提出具体履职举措,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各项海洋检察工作,以更强担当强化助推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之效。

聚力实干实战,推进海洋检察履职高质效。坚持维护平安为先。落实全市海上安全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要求,牵头召开全市海上安全执法司法联席会议,进一步推进海上执法司法协同共治;部署深化刑事惩治手段促海上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工作;岱山县检察院会同海经、海警部门会签海上安全行刑共治纪要,推进危害海上渔业生产、作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一体治理。坚持服务发展为要。部署专项行动,推进“一条鱼”产业链舟山特色地理标志检察综合保护;联合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舟山海警局出台《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依法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涉案船舶的查封、扣押、处置机制,普陀区检察院会同海经、海警部门着重就海上非法捕捞涉案船只扣押工作会签纪要、达成共识,有力维护涉案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坚持守护公益为重。组织开展“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助力海岛共富”“助力美丽舟山建设”“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等专项活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领域进一步扩展、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7件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坚持服务民生为本。部署“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发挥刑民融合监督合力,加大对涉海涉渔劳动报酬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监督调解;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强化对海岛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精准救助、有效救助。推行“小岛检察官 履职在身边”制度,舟山市检察院18名检察官作为“小岛检察官”与全市“小岛你好”海岛共富行动示范岛建立一对一联络,深化向海岛基层下沉检力、强化监督、服务群众,推动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落地生根。

深化改革创新,激发海洋检察发展新动能。深入贯彻上级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和舟山市委八届六次全体会议有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要求,谋划建立检察改革“一本帐”,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重点改革落地落实,其中涉海关海事海警垂直机构检察监督、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监管、“枫桥式检察室”工作被市委列入改革项目。进一步创新横向协作联动,舟山市检察院在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成立“检护蓝海”工作室,定海区检察院与公安、海警会签《服务远洋渔业协作配合机制》,助力远洋渔业增值化改革;会同海关缉私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反走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规范走私犯罪案件办理;会同杭州军事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侦查互涉案件协作配合办法》,形成军地互涉职务犯罪侦查合力;嵊泗、普陀两地检察及相关涉海部门建立“嵊泗贻贝”地理标志跨区域保护执法司法协同机制,守护品特优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创新跨省域协作联动,牵头召开上海三分院、山东青岛、江苏南通、浙江舟山、福建宁德、广东湛江、海南海口七地市海洋检察工作交流座谈会,建立跨省域海洋检察协作机制,推动平台共建、资源共享、海域共治。会同青岛市检察院、青岛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共建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区域联盟,签署《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框架协议》,通过跨区域资源融合机制打造海洋司法保护“蓝色共同体”。

实施精品战略,提升海洋检察工作品牌力。坚持把舟山海洋检察先发优势持续转化为领跑优势,牢固树立海洋检察品牌使命、品牌理念,以深化海上安全行刑共治、海洋检察智慧监督、海洋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等平台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产出一系列高质效工作成果。涉海涉渔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经验在202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被央视《今日说法》两会特别节目《法治新征程》专题报道,社会反响热烈,“舟山经验”“浙江模式”进一步走向全国。“积极构建海洋检察立体型监督格局”改革案例入选省委政法委“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浙江的实践案例”。“探索社区矫正监管监督模式改革 打造破解海上矫正监管难题舟山样板”“开拓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履职路径 有力赋能涉海领域多元化治理”“创新探索海洋检察工作机制 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入选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舟山市重大改革经典案例集。海洋检察理论研究基地获评2024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理论研究基地,实现省级优秀基地四连冠。

03

海洋检察履职中

发现的问题及应对

白皮书总结了海洋检察履职中发现的四方面典型问题:

(一)远洋渔船暴力犯罪治理建议。2021年以来,舟山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海上故意杀人暴力犯罪案6件14人,其中5件发生在远洋渔船上,占83.33%;船员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27件27人,内远洋渔船12件,亟需综合施策强化治理。该类案件多发原因有二:一是船员适航能力评估不足易导致矛盾多发。一方面,内陆人员因受船务中介虚假宣传引导进入远洋行业,但出海后难以适应远洋作业环境引发一系列矛盾;另一方面,对印尼、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招录船员比率逐年扩大,但因语言沟通障碍、宗教信仰差异,恶性暴力犯罪发生概率也有所提高;二是船员情绪排解缺乏有效途径易导致矛盾升级。远洋渔船海上作业周期较长、劳动强度大、人员结构复杂、生活方式枯燥、亲情关爱缺乏,船员思想情绪极易波动,容易因小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进而上升到严重暴力犯罪。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要规范船员中介市场。杜绝船务职业中介违法开展网络招聘、虚假宣传、规避企业责任等减损船员合法权益等问题;二是建立远洋船员适航能力评估机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及远洋渔业协会设置船员招录心理健康测试、适航能力培训、犯罪记录甄别等环节,开展健康体检、心理体检和法律体检;三是构建涉海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充分利用浙江ODR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加强海陆联动,致力将海上矛盾化解在初期。加强远洋船员法治教育,提高义警矛盾化解和突发问题处置能力,切实提高船员守法意识。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治理建议。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暴露四方面现象需引起重视:一是跨区域捕捞“越线”“抢跑”现象多发,因海上流动性较强,对侦查机关锁定非法捕捞海域范围、作案时间等造成较大阻碍;二是产供销利益联合体成为禁渔期非法捕捞助推剂,部分从事水产品销售的商人纠集捕鱼船、运输船、装卸货码头并搭建销售渠道,行为更为隐蔽,危害结果更加严重;三是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危害船舶行驶安全,如“围网改拖网”“刺网改拖网”“单拖变双拖”等,既扰乱渔业生产秩序,又带来船舶安全隐患;四是禁用渔具存在线上线下、本地外地等多平台多渠道来源,源头清理整治较难。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上下游联动监管,深化海上大综合“一体化”平台应用,提高行刑打击合力,实现从海上、码头、市场摊贩、饭店等全链条监管,及时切断非法渔获物交易链;二是加强渔具生产源头管控。督促生产厂商实行实名制销售,防止渔具生产厂家通过线上销售渠道或线下实体店铺销售禁用渔具,从生产、销售环节斩断禁用渔具来源;三是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普法宣传。

(三)民用码头经营监管问题及检察建议。舟山依托海岸线审批建设的码头种类繁多,但近年码头经营人利用码头资源非法接收海砂、走私物品,违法犯罪情况屡禁不止,给职能部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当前民用码头经营乱象监管存在“真空地带”,表现在:港航口岸监管事项侧重于对码头总体安全和宏观管理,因缺乏相应的违法调查手段,难以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发现码头经营异常情况;渔业监管角度法律上并无取得对码头的管理职权,无法直接对码头相关违法人员进行处理;海警执法重点打击无证码头走私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但无法对所有码头进行覆盖式监管。刑法打击角度看,民用码头承包经营中所涉人员构成复杂、层级不一,在码头违法经营过程中所起作用不一,主观认识难以查证,对于刑事处罚的必要性论证较为复杂,给刑事打击带来难度。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充分应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强化民用码头相关信息数据汇集共享;二是健全完善行政双向移送机制,通过线索通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民用码头综合监管;三是加强检察监督履职,统合运用检察建议、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民用码头违规装卸污染货物、未批自建、拖欠海域使用金、违章生产作业等经营乱象问题治理。

(四)海域使用监管问题及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发现非法占用海域问题呈现三方面特征需引起重视:一是超期用海现象突出。部分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使用权人未注销权证也未办理续期手续仍违法用海,破坏海域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财产流失;二是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超期申请。部分海域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申请续期,导致原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申请获批前,造成事实违法用海;三是多种违法用海现象叠加出现。表现在个别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未办理续期手续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并超出海域审批范围用海。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法律;二是消除信息壁垒,堵塞海域使用金管理漏洞。建立健全涉海域使用权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机制,强化线索移送。三是完善法治管理服务,增强权利人依法接受管理的主动性。

04

海洋检察

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

白皮书发布了2024年舟山两级检察院办理的8件代表性海洋检察精优典型案例。

(一)船舶危险作业典型案例

吴某某危险作业案

(入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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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所有浙岱渔***船不符合出航条件、已被当地政府指令禁止离港并停业整改而未予整改情况下,擅自驾驶该渔船往长江口方向航行出海捕鱼作业。由于违规驾驶、操作不当及航道复杂、航线生疏等原因,浙岱渔***船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附近发生触损侧翻沉没,船上21人乘坐两只救生筏逃生,至次日全部获救。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岱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渔船上船副和轮机长未实际登船作业,仅有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19名船员仅有7人有船员证书,船务船员严重配备不足,属于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案涉渔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责令其禁止离港、停止作业并整改,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到职能部门行政命令后拒不整改,明知案涉渔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故意弄虚作假、逃避检查,导致案涉渔船在擅自出航后不久即发生船舶沉没事故,21名人员落水深夜在大海上漂流,具有随时可能危及生命的现实危险,应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法评价,遂以吴某某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吴某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以来全国首例涉船舶危险作业案。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构罪要件,一方面认定船舶出海捕鱼系具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另一方面认定行为人明知渔船不符合出航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整改,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而发生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遂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获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2024年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为海上船舶类似危险作业行为的定性追责提供了借鉴。

(二)海上走私典型案例

周某某、李某某等30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入选2024年度舟山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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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4月,周某某、李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组织船只从境外海域偷运货物松子、松仁进境,其中周某某涉案货物共计1700余吨、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130余万元,李某某涉案货物1360余吨、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644余万元。从具体分工看,周某某负责联系走私货源、承接海上运输业务、对接费用结算,李某某负责提供、联系运输船舶、组织船舶出海接货及寻找码头卸货、支付运费。其余28名船员分工负责提供船舶、雇佣船员出海接驳、参与海上运输、指挥卸货、管理船上事务及在船舶被查获后顶包。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上述相关走私案中,深度挖掘立案监督、追捕线索,从突破各船东口供入手继而瓦解船东、顶包者、幕后老板的攻守同盟,挖出顶包人及实际的船舶组织者以及多名未被现场抓获的参与人员,打击范围从海运环节扩大到货主、卸货、陆运、顶包等多个环节,共立案监督4人、追捕3人,追诉多起走私犯罪事实,已生效判决中1人被判十年以上徒刑、3人获刑五年、1人四年。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对涉案人员作认罪认罚,对10名仅参与1次且无刑事犯罪前科的涉案船员监督侦查机关撤案作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链条长、组织分工明确、涉案人数众多,检察机关分层审查证据,梳理认定犯罪标准以及案件证据情况,与侦查部门达成本案证据体系及人员处理的基本共识,通过自行调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多维度构建零口供走私案件客观性证据体系、分层完善证据锁链,准确认定数额,立案监督、追诉漏犯成效显著,实现多链条打击、有力震慑犯罪,实现与侦查机关的共赢。同时检察机关发挥认罪认罚作用,对涉案人员区分地位及作用作分层处理,起诉至法院的被告人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本案的办理对司法实践中“零口供”走私犯罪案件的幕后主犯挖掘、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标准具有参考意义。

(三)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典型案例

罗某某非法采矿破坏海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2024年度舟山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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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6月,罗某某于取保候审期间雇佣并指使他人驾驶“皖迎河58”船前往闽江口附近海域,通过高频呼叫采砂船联系装砂,装载完海砂之后将船开往舟山东福山海域,通过高频联系浮吊船进行过驳卸载,从事非法装载海砂活动。非法活动过程中,罗某某明知非法采矿行为仍在进行,仍指示船上人员驾驶船舶至指定地点,先后5次从采砂船过驳并运输海砂共计48000余吨。经评估,本案海洋环境修复费用为2525366.678元,受损海床面积达38788平方米。2024年4月25日,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海事法院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被告罗某某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25366.678元、惩罚性赔偿金505000元、评估费用10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本市首例针对非法盗采海砂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舟山市检察院通过立体追责的办案模式,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最严格保护理念。以本案办理为契机,舟山市检察院联合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青岛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并通过其中的跨区域专家智库共建共享机制向外借智借力,破解涉海公益诉讼鉴定难题,聘请省外专家对海砂资源损失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出席法庭,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四)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典型案例

督促整治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

(入选2024年度舟山市检察机关“枫桥经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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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随着帆张网、流刺网等捕捞工具的广泛应用,渔业船舶干电池使用量极速增长,大部分使用后的废旧电池被渔民习惯性地直接丢弃于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2024年4月,岱山县某镇人大代表针对当地作业渔船常态性向海洋扔弃干电池问题,向该县人大提交《关于加强船(渔)用废旧电池等垃圾回收的建议》,并依据“人大+检察”双衔接转化机制,将该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岱山县检察院接到代表建议件后,深入实地调研核实,于同年5月8日举行公开听证,与会听证的9家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就废旧电池回收处置流程达成共识,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海洋经济发展等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治理。该镇政府牵头第三方组织启动渔用废旧电池回收项目,成立镇渔用废旧电池回收中心,设立渔船电池回收构积分制,建起“公益组织以批发价代售-渔民使用收集交给公益组织回收-厂方统一无害化处理”的治理闭环。岱山县检察院进一步建立“不起诉+社会公益+行政处罚+社会治理”处理机制,打通小标的海洋公益损害赔偿金与废旧电池回收支持资金的流动渠道;进一步协调渔业零工市场,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废旧电池回收公益标语,会同公益组织、社区、东海渔嫂协会等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下半年开捕作业以来,实现五批次电池换购数量近2万节,做法获全国人大代表点赞。

【典型意义】

渔用废旧电池治理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耗时长、投入大、专业性强。检察机关以监督“双衔接”构建废旧电池回收长效机制,以源头“微循环”打破废旧电池回收技术困境,以资金“深融合”保障废旧电池回收持续运行,深度打通“人大代表履职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两大应用场景,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构建起海洋生态治理共同体,实现废旧电池回收长效化、制度化,助力“蓝色海湾”建设,为该模式在全省的推广适用提供了“岱山样板”。该案被最高检官网、《检察日报》《法治日报》等报道。

(五)海岛民宿消防安全治理典型案例

督促整治海岛民宿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入选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公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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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家尖是舟山群岛核心旅游区“普陀金三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3000多家民宿,旅游旺季时民宿预定量接近100%。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履职发现旅游旺季时节,朱家尖辖内多处民宿集聚区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充停场所配套量不匹配现象尤为明显,在游客密集流通区域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私拉电线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突出,且普遍存在消防器材缺失或维护不当的情况,可能造成引发火灾、阻碍逃生通道等严重后果。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于2024年4月向当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协同其他职能部门推动建设规范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加强日常监管以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宣传教育以提升群众意识。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牵头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处理违规人员;着手新建、改建集中充停场所,对景区周边7个核心区域完成标准化建设。同年8月,普陀区检察院进一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朱家尖民宿协会、民宿经营者代表等,组织召开加强民宿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主题公开听证会,向该辖区民宿协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构建“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的治理体系,切实保障海岛民宿生产经营安全,助力海洋旅游经济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民宿是文化和旅游融合的重要载体,也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器,其消防安全是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意见、充分沟通等方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职能部门在旅游旺季来临前消除民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检察机关着力于拓展监督深度,深入践行预防性司法理念,通过深入调研、公开听证等方式向行业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形成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协同合作的长效防范机制,为加强民宿规范化管理和集群化发展提供更有力保障。

(六)船员合法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督促保护远洋渔业船员权益检察监督案

(入选2024年度舟山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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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时发现部分船务公司在网络平台等发布远洋渔业船员招聘信息存在虚假宣传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致使大量外省籍务工人员来舟进入远洋捕捞行业后基于错误认识产生明显心理落差,后续劳资纠纷明显增多。同时,远洋渔业船员劳动合同中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障缺位,赔偿方式处置工作棘手,涉事远洋渔业船员权益难以保障。舟山市检察院会同定海区检察院深入远洋渔业基地、渔业协会等地调查,发现船员劳动权益面临中介虚假宣传、劳动环境较差、待遇保障不足等问题,遂成立联合办案组,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网络招聘信息进行证据固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远洋渔业协会、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开展案件听证,先后向人社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向远洋渔业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加强远洋渔业行业乱象监管,促使相关船务中介、远洋渔业企业落实整改。舟山市检察院进一步与总工会签订《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意见》,组建由远洋检察官助理、海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为骨干的普法宣传团队,开展企业用工规范法治讲座,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维护保障远洋渔业船员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海员作为传统渔业现代化的劳动群体,是海洋城市“以海兴市”发展战略稳步推进的重要人力资源储备库,依法保护海员群体的合法就业权益是海洋城市积极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应有之意,也是推动“检护民生”本土化、实践化的有效成果。舟山市检察院依托最高检与中华总工会共同发起的“一函两书”协作专项,以“我管”的依法能动,促行政机关“补位尽责”,同时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治理”监督路径,做好“监督促进治理”后半篇文章,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建立协作机制、开展普法授课等方式,督促规范远洋渔业船员招工用工,增强远洋渔业用人单位和船员的法律意识,不断优化本地区远洋渔业用工环境,有效地擦亮本地区“靠海、用海、拥海、护海”金招牌的检察底色。该案经验做法被浙江省检察院检察信息采用并在《浙江法治报》头版头条、舟山检察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报道。

(七)海岛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典型案例

督促保护金塘镇大鹏岛“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物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代表性高质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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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大鹏岛是“中国传统村落”“浙江省历史文化名村”,岛上拥有连片的135幢明清古建筑群,太平山灯塔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28处民居建筑被认定为舟山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其中12处同时被认定为舟山市历史建筑。大鹏岛既是浙东海岛地区古建筑保留最完整的村落,也是舟山海洋历史文化遗产的“金名片”,素有“海上周庄”美誉。2023年7月,大鹏岛上一处文物建筑被火烧毁,暴露出较大安全隐患。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调查,查明除已被烧毁的古民居外,岛上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也存在整体风貌设计不符合保护要求、修缮未经审批且破坏原状原貌、四周堆放垃圾影响文物周边风貌、部分建筑文物濒临坍塌无人修缮、文物内部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保护标志未设置、整体保护氛围欠缺等问题。2024年1月,该院牵头多家辖区主管单位、职能部门前往大鹏岛被毁民居现场联合勘查,并在现场召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听证会,就大鹏岛“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综合保护问题达成共识,之后向3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整治工作。消防救援部门在大鹏岛上增设微型消防站,文物保护部门联合镇政府争取到77万元资金用于消防安全系统及文物修缮,住建部门落实中国传统村落补助资金,修缮部分历史建筑外立面。检察机关进一步牵头住建、文物保护、消防救援、农业农村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出台《关于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定海区金塘镇大鹏岛“中国传统村落”综合保护的联席会议纪要》,形成跨部门联合保护协作机制,全方位对大鹏岛传统村落开展保护。

【典型意义】

传统村落是彰显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气息,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为和美乡村建设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要素。检察机关以建设“枫桥式检察室”推动检力下沉强化法律监督,通过“小岛检察官”海岛巡回检察模式,将案件办理与“检护民生”有机融合,在高质效办案中切实提升群众的检察获得感。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贯彻“监督+治理”理念,既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又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海岛传统村落跨部门协同保护机制,健全联系巡查检查、设立文物保护联络站等长效管护新模式,实现以“我管”促“都管”,将检察履职、行政监管、公益保护、权益保障有机统一。

(八)海上出行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堵塞航运网络票务系统漏洞未成年人海上出行权益保护案

(入选2024年全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2022-2024年度舟山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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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嵊泗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该县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网上船票购买系统中因未对免费乘船的儿童设置免费实名制船票申领选项,故而无法掌握涉案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有无出岛的行踪轨迹,进一步采用技术协查手段,对嵊泗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网上购票系统进行全面勘查,结合实地调查,发现航运网络票务系统存在未落实未成年旅客票价优惠政策、违规限制免票儿童人数、儿童旅客信息管理存在安全漏洞等问题,未成年人出行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2023年9月,检察机关向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网上购票系统升级整改、对售票大厅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在免票儿童的实名核对、未满六周岁儿童单独出行等方面严把“进出口关”,消除未成年人出行的安全隐患。2024年4月,交通运输部门在对购票平台完成升级改造后,正式启动水上交通新一轮票务改革,建立免票儿童出票制度,细化购票环节携带儿童申报步骤,对一周岁以下、一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进行分开管理,进一步确保线上购票、线下检票登船的一致性。  

【典型意义】

海上客运是嵊泗居民和外来游客的主要出行方式,事关嵊泗民生和旅游形象。嵊泗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网上购票系统设置存在问题,损害了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益,也加大了未成人安全出行的危险系数。嵊泗县院以本案为切入点,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履职工作,助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既保障了海上出行安全,维护每一名旅客合法权益,又为优化地方旅游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彰显了检察担当。

投稿丨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丨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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