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宏观政策背景下,以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产业蓬勃发展。此类项目通常由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运行维护以及节能量监测与验证等一揽子服务,并通过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取利润。
商业实践的活跃必然伴随法律纠纷的增多,而“能源管理合同”本身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型。其内容往往融合了节能技术改造、专用设备提供、持续能源供应、长期运营维护以及复杂的效益分享机制等多种法律元素,构成一种非典型的混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合同核心权利义务的理解不同,法院对此类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有的定性为承揽合同,有的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有被视为供用能合同或技术合同等。
合同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由、适用法律规则(尤其是管辖规则)以及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性质认定的混乱直接导致争议解决路径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企业的诉讼风险与管理成本。因此,从法律上厘清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认定标准及由此衍生的管辖规则,对于参与此类项目的企业进行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及高效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能源管理合同性质的司法认定:
以实质权利义务为核心
鉴于能源管理合同的非典型性与混合性特征,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核心认定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即穿透合同名称与部分条款的表象,以合同约定的核心权利义务内容作为定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非典型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因此,对能源管理合同性质的司法识别,实则是将其核心权利义务关系与《民法典》规定的各类典型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行比对和归类的过程。
若合同的核心内容与主要合同目的集中于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或修缮等施工作业,且该作业成果将永久附着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则其法律关系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院在认定时会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工期”、“竣工验收”等条款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中是否涉及土木建筑工程活动。一旦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其后续的管辖、合同效力(如资质要求)、价款结算等法律问题均将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别规则。
如果合同的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按照用能单位的要求,完成特定的节能设备安装、调试或技术改造工作,并交付可独立存在或附加于现有设施上的工作成果,用能单位支付报酬(该报酬可能表现为节能效益分享),则更贴近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此定性下,法院关注的是“工作成果的完成与交付”,而非形成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例如,仅为既有生产线加装一套独立的节能监测系统,可能被认定为承揽。
当合同的重心在于节能服务公司持续、稳定地向用能单位供应能源,而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提供仅是实现这一持续供能目的的基础或手段时,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能源的供应与使用。虽然《民法典》未将“供用能合同”列为独立典型合同,但其可参照适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规则,或直接因其非典型性而案由定为“合同纠纷”。
此种认定常见于能源站建设运营类项目,用能单位按约定价格或计量支付能源费用,双方共享节能收益。
此外,根据合同具体条款,还可能被认定为技术合同(如核心在于提供节能技术方案与咨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和第八百七十八条关于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如实质是节能设备买卖附带安装)或合伙合同(如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认定过程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合同条款中关于风险承担(如节能量不达标的风险归属)、投资主体、利润分配模式、资产最终归属等关键要素。

三、 管辖法院的确认规则:
协议优先与法定补充
合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管辖规则的适用遵循“协议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三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能源管理合同双方若在合同中订立了明确、有效的管辖条款,则应首先依据该条款确定管辖法院。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优先级最高。
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或约定不明,则需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需分情况判断: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如主张支付效益分享款、节能服务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如交付设备、完成施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能源管理合同义务复杂,需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争议标的”来判断合同履行地。
但如果能源管理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能触发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一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进一步界定,但实践中,涉及建筑物实体节能改造的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普遍规则。这是法定管辖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协议管辖也不得违反。

基于以上分析,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及纠纷高效解决,特向参与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明晰性质,锁定管辖。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能源管理合同”名称,可在合同首部通过“鉴于”条款或合同目的条款,清晰阐明双方核心的法律关系本质。例如,若项目核心为工程施工,应明确其建设工程合同属性;若核心为设备定制与安装,则应体现承揽合同特征。最关键的是,必须订立明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商业谈判地位、便利性等因素,合理选择对己方有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从根本上避免日后因管辖问题产生程序争议。
固定证据,聚焦实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沟通、签证、变更、验收文件均应妥善保管。这些文件是发生争议时,法院用以判断合同实质权利义务内容的关键证据。当纠纷发生时,代理律师应首先深入分析合同全部条款及实际履行证据,准确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并据此确定诉讼案由、管辖法院以及实体权利主张的法律基础。主张时应紧紧围绕合同的核心义务与根本目的进行论证,引导法院依据实质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定性。
综合评估,程序与实体并重。在选择诉讼或应对诉讼时,应进行综合策略评估。若作为原告,在协议管辖对自己不利或没有协议管辖时,可通过对合同性质的论证,选择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主张争议标的为付款义务,从而将接收货币的己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若作为被告,可对原告提出的合同性质认定及管辖主张进行审慎抗辩。
特别是在涉及可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必须高度重视专属管辖问题,确保诉讼程序合法,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时间与资源的浪费。总而言之,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始于合同文本的精准设计,关键在于对合同混合性质的清醒认识与主动管理,最终体现于争议发生时对法律规则的熟练运用。以实质权利义务为核心厘清合同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清晰的争议解决路径,是企业保障自身权益的必由之路。

张晓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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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投稿:张晓晴律师
责 编:吴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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