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笔者接到咨询:FDI在越南应当向哪些政府部门履行哪些定期的合规报告义务?
为便于在越投资企业厘清合规框架,防范潜在的行政违规风险,笔者梳理了以下核心定期报告义务明细,供企业实务参考。
一、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季度、年度报告
报送对象:投资登记机关及本地区统计机关;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申报
法律依据:
根据2026年3月31日正式颁布的最新实施细则《第96/2026/NĐ-CP号法令》第94条规定:
1.实施投资项目的经济组织应向投资登记机关及地方统计国家管理机关报送报告。
2.季度报告应于报告季度之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10日之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实际到位投资资金、净营收、出口额、进口额、用工情况、税款及各项财政上缴款项、土地及水面使用情况。
3.年度报告应于报告年度次年3月31日之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季度报告的各项指标,以及关于利润、劳动者收入、科研与技术开发的各项支出和投资、环境处理与保护、所使用技术的来源等指标。
该法令第97条第6款同时确立了线上申报的流程。该条款明文规定:“实施投资项目的经济组织将获发国家投资信息系统的访问账号,以便按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制度”。
二、投资监督评估报告
报送对象:投资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1. 根据《第29/2021/NĐ-CP号法令》第100条第8款规定:投资者须向投资登记机关报送投资监督评估报告:半年度报告于报告年度的7月10日之前提交;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10日之前提交。
2. 根据前述法令第70条规定,投资监督内容为:
(1)项目的实施进度及项目目标的实现进度。
(2)投资资金、章程资金、法定出资(对于要求必须有法定出资的投资经营行业)的出资进度。
(3)项目的开发、运营情况:投资经营活动的成果、用工信息、国家财政上缴情况、研发投入、企业财务状况以及按行业领域的专业指标。
(4)依法执行环境保护、土地使用、矿产资源使用等要求的情况。
(5)投资决策文件或投资政策批准文件以及投资登记证书(如有)中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6)对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项目,满足投资经营条件的情况。
(7)投资优惠的执行情况(如有)。
三、税务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
报送对象:主管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Luật Quản lý thuế 2019)第44条规定,对于按月、按季度申报的税种,税务申报资料的提交期限规定如下:
a) 对于按月申报和缴纳的情况,最迟于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20日之前提交;
b) 对于按季度申报和缴纳的情况,最迟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季度之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最后一天之前提交。
对于按年度计算税期的税种,税务申报资料的提交期限规定如下:
a) 对于年度税务决算资料,最迟于公历年或财年结束之日起第3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提交;对于年度税务申报资料,最迟于公历年或财年的第一个月最后一天之前提交;
b) 对于个人直接办理税务决算的个人所得税决算资料,最迟于公历年结束之日起第4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提交;
四、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
报送对象:税务机关、财政主管机关等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第200/2014/TT-BTC号通知》(关于企业会计制度)第109条第2款第a项规定:对于其他会计单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FDI),年度财务报表的提交期限最晚为年度会计期间结束之日起90天内。(注:根据越南独立审计法,外资企业该报表须经过审计)。
五、统计报告
报送对象:统计机关/地方统计机关
法律依据:
根据越南《统计法》(Luật Thống kê Số 89/2015/QH13)及计划投资部关于企业基层统计报告制度的相关通函( Thông tư 04/2011/TT-BKHĐT )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有义务全面、准确地遵守并报告各报告表格中规定的指标;依据越南计划投资部及统计总局当年度下发的具体调查方案和表格要求填报。主要指标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劳动用工规模与变动、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资产及负债状况、投资总额、进出口额等核心财务与运营数据。
六、劳动使用情况/劳动变动报告
报送对象: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向内务厅申报
法律依据:
根据《第129/2025/NĐ-CP号法令》第71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的时间节点【每6个月(6月5日之前)和每年(12月5日之前)】,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Cổng Dịch vụ công Quốc gia),使用《第145/2020/NĐ-CP号法令》颁布的第01/PLI号法定表格(Mẫu số 01/PLI),向内务厅提交劳动变更情况报告,并同步通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社保机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的实际运营地址位于工业区或经济区内,根据修正案的要求,企业除了线上提交给内务厅之外,还需要将该报告同步抄送给所在工业区/经济区的管理委员会(Ban quản lý khu công nghiệp, khu kinh tế)。
七、失业保险参加情况年度报告
报送对象:劳动荣军与社会厅
法律依据:
根据《第28/2015/NĐ-CP号法令》第32条第7款规定,用人单位须在每年1月15日之前,按照劳动荣军社会部的指导,向劳动荣军与社会厅报告上一年度的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八、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统计与报告
报送对象:劳动荣军与社会厅、卫生厅
法律依据:
根据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第07/2016/TT-BLĐTBXH号通函》(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落实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规定) 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附录二规定的表格,每年定期向劳动荣军与社会厅、卫生厅(直接递交或通过传真、邮政、电子邮件方式)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报告须在次年1月10日之前提交。
九、EPR(生产者/进口商延伸责任)申报或报告
报送对象:越南国家EPR电子门户网站
法律依据:
依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及《第08/2022/NĐ-CP号法令》第80条(该条款已根据《第05/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36款,并结合最新《第48/2026/NĐ-CP号法令》的相关规范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每年3月31日前,生产商、进口商须针对上一年度投放市场的生产、进口产品及包装物登记回收计划,并按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规定的标准格式,提交上一年度产品及包装物的回收结果报告。
注意:基于本条款,若在实际开展硬件安装咨询及分销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从境外进口带有商业包装(如纸箱、塑料盒、防震件等)的实体硬件、备件或软件物理介质,即严格受本法条约束。须在每年3月31日前,登录越南国家EPR电子门户网站完成系统的线上填报或环保基金缴纳。若业务模式完全为纯线上的云端软件交付、数据处理及远程实施服务,且未发生任何实体货物通关入境,则当前年度不触发此项强制申报义务。
十、个人数据处理影响评估/跨境传输影响评估
报送对象:公安部
法律依据:
根据越南《第13/2023/NĐ-CP号法令》第24条及第25条规定,只要公司在运营中收集、处理了越南境内的个人数据(如员工、客户),或将数据传输出境(如传回境外母公司),须履行此项法定义务。企业须自开始处理或传输数据之日起建立书面的影响评估档案,并在60天内向越南公安部(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控局)提交1份正本;若数据传输出境,成功后需向公安部书面通知,且当业务变化导致档案内容改变时必须及时更新。
在报送内容方面,评估档案需详细披露各方(处理方、控制方、接收方及内部专员)的联系信息,说明数据的类型、目的、保留期限、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风险降低预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数据跨境传输,档案中必须额外提供两项核心支持材料:一是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证明,二是境内发送方与境外接收方之间明确数据处理责任的法律约束性文件(如数据跨境传输协议)。
注意事项:
一、常规报告与条件性(参考)报告的界定建议
1、针对清单中的第1至第8项(涵盖投资项目执行及监督评估报告、税务申报及决算、经审计财务报表、统计报告、劳动变动报告、失业保险及劳动安全卫生报告),通常属于越南法律规定的基础合规义务。建议公司在日常运营期间,原则上需予以重视并按期向相关主管机关申报,以维持企业的良好合规状态。
2、针对清单中的第9项(EPR申报),属于视具体业务场景而定的条件性报告。若公司实际业务仅涉及纯线上的云端软件交付、数据处理及远程实施服务,且未发生任何实体货物及商业包装的通关入境,则当前年度一般不触发此项申报义务,公司可暂将其作为合规参考。
3、针对清单中的第10项(个人数据评估),同样属于条件性合规要求。仅当公司在运营中实际收集并处理了越南境内主体(如员工、客户)的个人数据,或发生数据出境情形时,才建议履行相应评估与报告程序。若未涉及此类业务环节,则无需作为常规事项处理。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潜在法律风险与处罚依据提示
1、投资类报告违规风险:依据越南《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15条及第16条,若未能按规定提交或逾期提交投资项目定期执行情况报告、投资监督评估报告,企业可能面临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在特定监管要求下,还可能对后续投资活动的开展、外汇利润汇出或子许可证的申请造成一定阻碍。
2、税务及财务报告违规风险:依据越南《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13条,逾期提交税务申报表通常会面临200万至2,500万越南盾不等的罚款(具体视逾期天数而定)。若因此导致少缴税款,可能需按日缴纳滞纳金并补缴税款;如被认定存在逃避税务管理的情形,则可能面临重罚。
3、劳动用工及社保报告违规风险:依据越南《第12/2022/NĐ-CP号法令》第8条及第20条规定,若未能按期向内务厅等机关申报劳动变更情况,法定基准罚款为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未按规定或未按期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定基准罚款为100万至300万越南盾。需特别注意的是,依据该法令第6条的罚款适用原则,因贵公司为企业法人(组织),实际面临的罚款金额将按上述法定基准的两倍执行(即实际面临1,000万至2,000万及200万至6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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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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