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天津滨海新区天津市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10·24”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披露,2025年10月24日19时49分许,天津市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流体装卸臂上的致断螺栓式拉断阀发生异常,槽车罐内液氯泄漏并扩散,事故造成3人死亡、2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34.8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这份报告值得涉氯企业、用氯企业、危化品装卸企业、安全评价机构都认真看一遍。
它不是单一设备失效那么简单。
报告里同时出现了几类突出问题:长期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将槽车罐作为固定储罐使用、拉断阀和鹤管长期缺少维护保养、紧急切断系统失效、GDS联锁和SIS联锁长期解除、事故氯吸收装置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涉嫌弄虚作假。
把这些问题放在一起看,企业要查的范围已经超过一个泄漏点,至少包括液氯储存、装卸、报警联锁、应急吸收和第三方技术服务管理。
现在已经进入安全生产月。对涉氯企业来说,这份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直接作为一次专项排查的依据。

一、先查有没有把槽车罐当固定储罐用
报告认定,瑞福鑫公司长期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槽车罐进行储存,事故发生后,槽车罐紧急切断系统没有发挥作用,液氯持续泄漏并快速气化。
这里有一条标准要求很明确。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6.1.7规定,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不应作为固定储罐使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也把这类设备的检验要求写得很明确。规程第5.9和第8章要求,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应落实定期检验,其中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首次全面检验应在投用后1年内进行,后续全面检验周期按检验结论确定。
企业现在要先查三项:
第一,厂区内有没有长期停放并接入工艺系统的液氯槽车、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
第二,所谓临时周转、临时供料、临时备用,实际是不是已经变成固定储存和固定供氯。
第三,这类移动式压力容器有没有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记录,使用登记单位、实际使用单位、产权关系和现场管理责任是否一致。
如果设备已经计划长期停用,重新启用前是否按规程完成定期检验、办理启用手续,也要一并核对。
这类问题最怕写在台账里是运输车辆,现场却接着管线长期供料。监管检查时看台账是一回事,事故发生时看的是现场真实状态。
二、再查拉断阀、鹤管、紧急切断系统有没有定期检查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报告说得很具体:涉事鹤管上的拉断阀致断螺栓长期处于疲劳状态,螺栓过载被拉断;拉断阀阀芯锈蚀卡滞,内部弹簧无法回弹,应急封闭功能失效,液氯从拉断阀阀体拉断处泄漏。
报告还提到,瑞福鑫公司购买拉断阀后,没有按照厂家要求每年进行强制性检验;涉事鹤管也没有进行有效维护保养,旋转接头卡滞、旋转功能失效。
企业不要只查有没有拉断阀、有没有鹤管。
更要查这些记录:
拉断阀型号、安装位置、投用时间、检验周期。
厂家说明书或技术文件里对检验、维护、更换的要求。
最近一次拆检、试验、维护、保养记录。
鹤管旋转接头、密封件、限位、支撑、法兰连接的检查记录。
紧急切断阀远控、手动、气动或液压系统的试验记录。
安全设备装上以后,不能长期没人动、没人试、没人签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相关记录要由有关人员签字。
这里的签字不是补资料。签字背后应该有真实检查、真实试验和真实问题处理。
三、重点查GDS和SIS联锁有没有长期解除
报告披露,瑞福鑫公司自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GDS联锁始终处于解除状态;自2025年5月20日至事故发生时,液氯计量罐压力、液位和氯气报警器SIS联锁始终处于解除状态。
这个问题对危化企业很有代表性。
很多企业的报警联锁系统不是没有设置,也不是没有验收,问题出在投用后管理。报警频繁、误报警、影响生产、检维修不方便,最后就有人把联锁解除,解除以后又没人按期恢复。
这次报告把后果写得很清楚:解除SIS联锁和GDS联锁,导致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设备设施处于关闭状态,在槽车罐液氯泄漏时,事故氯吸收装置无法自动启动,造成事故扩大。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液氯(氯气)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也把这类问题列得很细。比如,涉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器,探测报警器至少每月进行专项检查和维护保养,至少每季度人工测试一次有效性;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液氯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从运行管理角度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关注的重点也不只是“有没有监控系统”,还包括监测报警、联锁保护、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对液氯这类高后果场景,企业最好把报警、联锁、视频、历史记录和维护台账放在一起看,避免系统画面是一套、审批记录是一套、现场状态又是一套。
企业现在可以把联锁管理台账翻出来,对照查六个问题:
哪些报警、联锁、停车、启动、切断功能处于解除、旁路、屏蔽状态。
每一项解除有没有审批单。
审批理由是否具体,是否写明临时期限。
有没有风险分析和替代措施。
到期以后有没有恢复确认。
中控室、仪表、工艺、安全部门掌握的状态是否一致。
尤其是氯气、液氨、液化烃、硝化、过氧化、氯化等高风险场景,报警联锁不能靠口头说清。系统状态、审批记录、DCS/SIS/GDS历史记录要能对得上。
四、查事故氯吸收装置是否满足GB 11984-2024

这份报告里,事故氯吸收装置的问题非常集中。
报告指出,事故氯吸收装置未采用二级吸收工艺,碱液循环吸收罐不具备备用和配液条件,未设置氢氧化钠浓度和温度在线监测设施,尾气排放口未设置氯气探测器,碱液循环泵、事故氯风机未设置备用设备,未设置热交换设备,地下碱液池液碱实际量无法吸收处理事故泄漏的液氯,槽车罐不具备倒罐条件。
这些问题都能和GB 11984-2024对照起来。
GB 11984-2024第6.1.3对液氯储罐事故氯吸收装置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独立设置并采用二级吸收工艺;碱吸收、热交换等能力与液氯泄漏量相匹配;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循环吸收液氢氧化钠浓度和温度设置在线监测;风机具备手动和自动启动功能;尾气排放口设置氯气探测器;循环泵、事故氯风机设置备用设备等。
应急管理部液氯排查指南对这部分也给了更直接的检查依据。比如,液氯贮槽泄漏事故氯装置应独立设置,手动和自动启动都要具备,自动启动要与氯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联锁;至少有1台最大容积的液氯储槽保持空槽,作为事故状态下液氯应急备用接收槽。
涉氯企业现在建议做一次专项复核:
设计能力是否覆盖最大可能泄漏量。
氢氧化钠浓度、温度有没有在线监测和定期分析记录。
循环泵、事故氯风机有没有备用设备,备用设备能否投入。
风机手动启动、远程启动、自动联锁启动是否试验过。
尾气排放口有没有氯气探测器。
事故备用接收罐、倒罐方案和倒罐条件是否具备。
不要只看吸收塔有没有。液氯泄漏时,关键是吸收系统能不能启动、能不能持续运行、吸收能力够不够、联锁信号能不能触发。
五、查液氯装卸作业责任有没有互相矛盾

报告提到,瑞福鑫公司相关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有的制度要求卸车操作由司机和押运员负责,公司岗位操作工监督管理;有的操作规程又要求操作工将槽罐与管道安全对接。卸车作业环节具体由谁负责,互相矛盾、界定不清。
这类问题在企业里不少见。
制度一套,操作规程一套,外来运输单位协议一套,作业票证一套。平时看起来都有文件,真正到装卸现场,司机、押运员、岗位操作工、班长、中控室、装卸站负责人各管哪一段,说不清。
液氯装卸至少要把这些事项写清楚:
车辆、罐体、介质、资质、检验有效期由谁核验。
鹤管连接、法兰紧固、垫片确认由谁操作、谁监护。
装卸前后气密性、压力、阀门状态由谁确认。
气体检测、报警器状态、中控室画面由谁确认。
装卸过程中司机、押运员能否离开岗位,谁负责现场监护。
异常报警、泄漏、压力异常时,谁有权停止作业。
这些内容不能只写成岗位职责。要能进入装卸作业票、检查表、班组交接记录和外来运输单位安全协议。
这里再补两条很实用的要求。应急管理部液氯排查指南明确提出,液氯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禁止使用软管;液氯槽车装卸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现场氯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联锁。企业如果现场还在用软管、现场没有紧急切断、报警器和切断阀没有联动,这类问题不用等事故报告出来,平时检查就应该列为重点整改项。
六、查安全评价报告是不是和现场相符合

这份报告还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点:安全评价。
报告认定,鸿达世纪公司未实际成立安全现状评价项目组,伪造项目组及成员签名,过程控制文件造假,伪造现场勘验佐证图像;评价报告对槽车罐的使用性质判定错误,未将该储罐纳入评价范围,未能辨识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备用受罐的风险,涉嫌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
报告里还提到,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认为企业安全设施完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企业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这段内容对企业和第三方机构都有警示意义。
对企业来说,安全评价报告不是免责材料。报告写符合,不代表现场一定符合;报告没有识别出来的问题,事故发生后仍然要追企业主体责任。
对评价机构来说,安全评价不是套模板,也不能替甲方把问题淡化过去。应急管理部第20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机构管理、过程控制、报告质量、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提出了更明确要求。这个时间点和这起事故报告放在一起看,安全评价机构今年要特别重视报告真实性和现场一致性。
企业现在可以把近期安全评价报告重新对一遍:
报告列出的装置、储罐、管线、报警联锁、事故吸收设施,是否和现场一致。
报告引用的标准是不是现行有效版本。
报告中判定符合的项目,是否有现场照片、检测记录、试验记录支撑。
重大危险源、安全仪表系统、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有没有遗漏。
报告提出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整改记录是否闭合。
安全评价报告可以作为技术依据,但不能替代企业日常检查,更不能替代主要负责人和专业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这篇报告适合企业怎么用
如果企业涉及液氯、氯气、液氨、液化烃、有毒气体、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建议把这份事故报告列入6月份安全生产月学习内容。
不要只组织一次传达学习。
更适合做成三份材料:
一份事故警示教育材料,给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学习。
一份专项检查表,围绕储存方式、装卸设施、报警联锁、应急吸收、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报告逐项检查。
一份整改跟踪表,把查出的问题写清责任部门、整改期限、复核人和复核结果。
如果只是开会读一遍事故经过,很快就过去了。真正有用的是把报告里的问题变成企业自己的检查项。
安全生产月已经开始。涉氯企业、用氯企业、危化品装卸企业,建议先把这6件事查一遍:
槽车罐、罐式集装箱有没有被当作固定储罐使用。
拉断阀、鹤管、紧急切断系统有没有维护、检测和试验记录。
GDS、SIS联锁有没有解除、旁路、屏蔽,是否按期恢复。
事故氯吸收装置是否满足GB 11984-2024要求。
液氯装卸作业责任有没有写清,现场票证是否能支撑。
安全评价报告有没有和现场真实情况对上。
这6项查完,基本能看出一家涉氯企业的安全管理到底在什么水平。
安全管理人员如果需要查危化相关法规、标准、条款,可以使用30871秒查查:www.30871m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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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安全技术研究院
参考资料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滨海新区天津市瑞福鑫化工有限公司“10·24”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
《液氯(氯气)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