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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的,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昆山钟律师
2026-06-10 09:52
一人公司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的,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昆山钟律师

一人公司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的,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昆山钟律师

林某稀以一人公司伊某文化公司与郭某宁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郭某宁为被执行人,郭某宁应当举证证明伊某文化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但是,郭某宁并未举证证明伊某文化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伊某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

其一,从证据形式看,伊某文化公司的股东郭某宁提交了《年度审计报告书》等证据材料,但2016年至202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书》均不是在当年会计年度内作出,而是在诉讼期间集中形成。实践中,一人公司通常是中小微企业,资本规模、雇工规模与经营规模有限,有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存在年度审计报告不是当年会计年度内作出的客观情况。对于事后作出的审计报告,虽然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但其证明力弱于当年作出的审计报告,故需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其二,从证据内容看,郭某宁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书》《年度审计报告书》未将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纳入伊某文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且上述债务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知。从金额上看,上述债务累计达24万元,占伊某文化公司注册资本近二分之一,是应当记载而未记载的事项。故郭某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书》《年度审计报告书》等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其三,从证据质证程序看,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书》《年度审计报告书》的审计机构未出庭接受询问,且郭某宁不能对林某稀提出的质疑作出合理解释。郭某宁称曾联系过审计机构,审计机构以接受法院询问不属于其业务范畴为由拒绝出庭。但通过相关平台查询发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书》《年度审计报告书》的审计机构处于注销状态。

综上所述,郭某宁虽然提交了《专项审计报告书》《年度审计报告书》,但该证据均系事后集中作出,且存在应当记载未记载情形;针对债权人提出的质疑,郭某宁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举证责任分配,郭某宁现有的举证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林某稀关于伊某文化公司与郭某宁财产混同、郭某宁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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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6月8日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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