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筑行业虚开问题之根因剖析
(一)挂靠模式:从“行业潜规则”升级为“刑事责任”
挂靠的核心矛盾在于法律纳税主体(被挂靠方)与成本发生主体(挂靠人)的割裂。
传导环节 | 风险表现 |
管控真空 | 被挂靠方仅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对项目实际采购、用工无实质控制权,依赖“凭票付款”倒逼挂靠人 |
票源断裂 | 挂靠人多为零散包工队,砂石采购现金交易、人工发至私卡,难以取得合规进项票 |
刑事定性 | 依据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如实代开”虽在特定条件下免责,但单纯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如无货买票)直接入刑 |
【增值税法新规要点】
《增值税法》强调“应税交易”的实质。若被挂靠方未实质参与经营管理、资金回流至个人账户、四流不一致,即便工程真实存在,也将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进项结构性缺口问题
成本类别 | 占比 | 传统错误应对(虚开) | 2026合规路径 |
人工成本 | 30%-40% | 假工资表、买劳务票 | 农民工工资专户+个体户分包+个税全员申报 |
砂石/辅材 | 10%-15% | 买材料票、白条 | 零星采购凭证(单次500元以下)+集采平台 |
居间/公关 | 3%-5% | 买咨询费发票 | 真实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合规税前扣除 |
【实务要点】
人工工资表无需发票即可扣除,但必须具备“实名制考勤+银行代发+个税申报”的完整证据链。仅凭一张自制工资表且无资金流佐证,大概率被金税四期判定为虚列成本。
(三)新增值税法对建筑行业相关税制漏洞进行弥补
1.税率差套利消失:
9%销项与13%进项的差额是正常税制设计,虚开源于虚构交易(如“富余票”买卖)。
2.混合销售必须分开:
钢结构、装配式业务中,若材料占比过高,应分别签订合同(货物销售13% +建筑服务9%),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调整。
3.跨区域监管打通:
金税四期已实现“全国数据一户式”,施工许可(住建)、资金流水(人行)、社保(人社)数据实时比对。跨区域监管已无技术障碍。
(四)违法成本已经发生质变
1.入刑门槛降低:
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即达立案标准(原标准为5万元,现解释调整为更严尺度,实务中以10万为常见追诉点),50万元以上面临3年以上刑期。
2.连带责任扩大:
除单位罚金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均可能被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链接】六员关联
二、2026年增值税法下的全流程税务合规建议
(一)事前:业务架构重塑
1. 挂靠业务的合规转换(但实际难度很大,思维的转变及市场的反应才能推动税务优化)
(1)被挂靠方:
立即清理“干挂”项目。新项目严格执行“四统一”(统一合同、统一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纳税)。要求挂靠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分包主体,严禁私户收款。
(2)实际施工人:
必须注册市场主体(个体户/小微企业)。以自然人名义承接项目,不仅无法取得进项票,还将面临最高35%的个人经营所得税,且随时触发虚开预警。
2. 公司架构隔离
(1)项目独立核算:
5000万以上项目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建立防火墙,防止单一项目暴雷导致集团崩盘。
(2)甲供工程策略:
《增值税法》实施后,甲供工程改为9%税率,新签合同必须进行全周期税负测算。
3. 白名单制度
尽量不与“注册时间短、注册资本虚高、开票量激增”的供应商合作。优先选择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
(二)事中:公司尽量做到五流一致
核心原则:让数据逻辑自洽,不给系统预警机会。
流类别 | 2026年硬执行标准 | 备查凭证 |
合同流 | 必须注明计税方式、发票类型、备注栏要求;EPC合同必须拆分; | 合同原件、会签单 |
发票流 |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全电发票XML存档 |
资金流 | 公对公,严禁公户转私户(除工资、税费外);工程款不得回流 | 银行回单、审批单 |
货物流 | 材料有入库单、出库单,对应工程部位耗用记录 | 物流单据、监理日志 |
人员流 | 工资名单、住建实名制考勤名单、个税申报名单 | 考勤表、代发流水 |
【税务风险提示】
1.甲供材/甲方指定供应:
合同必须约定“由甲方提供发票或出具分割单”,不得将无票成本转嫁至总包方。
2.小额零星采购:
单次500元以下,凭收款凭证(含姓名、身份证号)+支付记录直接扣除,无需发票,切勿买票。
(三)事后:公司自控检查制度与税务风险机制
1.建立月度自检指标(对标金税四期风控模型)
指标 | 预警线 | 处置措施 |
增值税税负率 | 偏离行业均值±20% | 低于均值查隐匿收入;高于均值查进销项错配 |
人工成本占比 | <25%或>45% | 异常波动直接触发虚列成本预警 |
公对私转账占比 | >0 (经营款) | 立即清理,说明用途 |
2.预警处置机制(建议建立一套SOP标准化流程)
(1)锁定证据:
立即调取该项目全套资料(合同、资金、物流、用工)。
(2)业务真实说明:
若上游走逃,核心是证明“善意取得”或“业务真实”,提交《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3)前置沟通:
主动联系主管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争取在稽查立案前做进项转出或补税,避免行政处罚公示。
3. 存量无票清理
(1)分类:能补手续的(补个税申报、补考勤)立即补;能换票的(引导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立即换。
(2)消化:对于无法补救的买票,分月平账,避免一次性红冲导致税负率剧烈波动,同时和税局积极沟通;
(四)分体量实操建议
企业规模 | 核心策略 | 关键动作 |
5亿以上总包 | 业财税一体化 | 接入金税四期风控接口,将挂靠转为直营或控股子公司模式 |
5000万-5亿分包 | 专业化、轻资产 | 聚焦专业分包(消防、机电、防水),剥离非核心业务,严禁触碰总包挂靠 |
5000万以下小微 | 个体户/小规模 |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坚持“公对公、票对票”,拒绝买票 |
三、2026新《增值税法》下新旧政策对比
维度 | 旧规(2025年及以前) | 2026年增值税法新规 |
清包工 | 可选择简易计税(3%) | 仍可继续选择(3%),延续至2027年底 |
甲供工程 | 可选择简易计税(3%)/直接适用简易计税(3%) | 直接取消,恢复一般计税(9%),但在2026年1月1日前已经适用的不追溯调整 |
老项目 | 2016年前开工的老项目可选简易计税 | 仍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项目,延续至2027年底 |
房企分包 | 房建地基与主体结构,甲供部分可适用简易计税 | 彻底废止,不再适用 |
开票 |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包价款差额计税只能按差额开具专票,分包价款按照普票开具 |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包价款差额计税可以按全额开具专票 |
【注】相关名词解析
1. 清包工工程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简单说,就是“纯劳务”或“劳务+辅料”。
与甲供工程的区别:清包工是劳务队,只出人+少量辅材+小型工具,纯劳务;甲供工程是施工方负责整体施工,但主材由甲方买。2. 老项目:
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政策细化
(一)甲供工程
1.基于甲供工程可判断同步停止的两个的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琥在那个服务,如已经按照兼营的油罐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基于上述两个政策,财税[2026]13号公告明确:
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注意:不再区分自产或外购货物,全部变为销售】
【实务应对处理:以销售安装、自产钢结构件为例】1.新老政策:
[2017]11号公告:分别核算,安装部分按照9%,[2018]42号公告:允许简易计税按照3%,[2026]13号公告要求按照主业货物税率计算(13%)
2.过渡期应对策略:
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2026.1.1之前已经完工且收款,属于新规以前的政策,还可以适用老政策,此时区分是否去年申报收入,如果去年申报,则可直接按照3%开具发票,如果去年没有申报,则(1)更正去年申报,补报去年无票收入,并缴纳滞纳金,今年按照3%补开发票;(2)不更正按今年收入申报,则按照13%开具发票
(二)老项目: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差额计税】(清包工项目、老项目)
2.简易计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从事清包工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优惠: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分包款)/(1+3%)×3%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分包款)/(1+1%)×1%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优惠的原因之一(要求开具发票后扣除价款)
财税【2026】第10号公告(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专票,只能开具普票。
第四条第四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