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尹箫 戴允中 郭佳佳 任喆 李诗诚

目
录
一、我国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立法及政策简述
(一) 国内法律规范体系:多层级的国家法源架构
(二) 党内法规规制体系:国有能源企业的纪律约束
(三) 跨境合规监管体系:企业国际经营的多维约束
(四) 结论与展望
二、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腐败典型案例
(一) 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二) 质检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三) 招投标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四) 跨境反腐败风险及典型案例
(五) 商业贿赂行政处罚风险及典型案例
三、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构建全周期合规管理体系的战略路径
(一) 筑牢事前防线:将合规内嵌于业务流程与治理基因
(二) 激活事中管控:构建智能、动态的风险预警与处置网络
(三) 夯实事后处置:以公正问责与透明文化巩固终极防线
引 言
能源行业因其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及与公权力关联紧密的特性,已成为反腐败与反舞弊监管的重点领域。当前,我国已构建起国内法规与国际规则衔接、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中央规范顶层设计与地方细则落地执行互补的全方位监管体系。该体系不仅为行业内各类市场主体划定了明确的合规红线,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据,同时针对国有能源企业及跨境经营企业形成了专项规制要求,实现了全场景、全主体监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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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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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立法及政策简述
(一)国内法律规范体系:多层级的国家法源架构
我国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遵循立法层级与法律适用规则,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为细化、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为补充的立体化架构。
在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确立了基本原则、核心罪名与基础罚则,是全体市场主体必须严守的行为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相关的各类个人、单位受贿、行贿有关的罪名,以及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资金、挪用公款、串通投标等对全部或特定类型企业及/或个人适用的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3月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扩大至全类型的公司、企业相关人员。同时,也为行贿罪等贿赂相关罪名设置了法定加重情形,进一步重拳惩治贿赂、舞弊行为。
行业专门法层面, 202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从经营原则、禁止性行为、监管机制到法律责任形成了全链条规范框架。以该法第七十至七十二条为例,其具体列明了擅自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歧视性提供服务,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相关数据等行业内易发贿赂、舞弊的具体情形。此外,将于2026年8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则聚焦能源活动中的环境保护事项,对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环评造假、以欺骗、贿赂方式获得许可、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等情形做出规定,成为未来能源行业合规的重要参照。
市场监管法层面,2025年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目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系列法律规范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强化了对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的规制。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在原有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行贿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禁止收受贿赂的条款,将“行贿受贿一起查”落到了实处。同时,在罚则层面,本法在原二十四条处罚有关单位的基础上,增扩了“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确立了严厉的“单位与个人双罚制”,并将单位的罚款上限由300万元大幅度提高至500万元。前述立法调整要求企业跳出“只禁行贿”“只罚单位”的传统认知,必须立刻调整强化企业反舞弊、反贿赂合规体系,既要强化高管及关键岗位的监督,也要防范普通员工收受贿赂,还要严格审查各类利益给付安排,从而应对从“单方约束”到“双向问责”的执法新常态。
廉政监督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则聚焦于能源领域与公权力挂钩的主体,形成了专门的廉政监督与处分约束机制。以《监察法》为代表的廉政监督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并将其外延在下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六条中予以明确,尤为重视企业治理中的“关键少数”。
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监察法规层面,相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落地实施的关键载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针对能源行业的高风险环节,细化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梯度化的处罚措施,并将部分监管要求延伸至海外业务场景。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出台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则紧密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建立了信用惩戒、专项合规管理、刚性追责等机制。同时,《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打通了政务处分与刑事追责的衔接通道。
在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区能源资源禀赋与监管需求,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通常会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对中央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属地化细化,其间内容或针对本地支柱能源领域补充了廉洁从业的具体要求和执法流程,成为中央规范体系的重要延伸与补充。对于跨区域经营的能源企业而言,熟悉并遵守地方性规范亦同样至关重要,其直接决定了企业在属地的监管口径与合规底线。
(二) 党内法规规制体系:国有能源企业的纪律约束
我国纪检监察规范体系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针对能源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比高、党员管理人员集中的特点,党内法规构成了对国有能源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专项纪律约束体系,与国家法律规范协同发力,形成了对国有能源企业反贿赂、反舞弊的双重制度约束。
党内法规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管党治党的基础性法规,全面规范了党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从原则上禁止党员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收受贿赂、搞权钱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设立“影子公司”、实施“期权腐败”等行为。在实务中,对于在能源项目审批、招投标、资源开发、补贴申领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则从政治建设的高度,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用权提出了明确要求。除此之外,尚有诸多党内文件对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工作作风提出相关要求。
此外,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近期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再次为能源国企领导人员划定了清晰的履职红线——其在涵摄更广泛主体的基础上,制定了明确的负面行为“清单”,并在极大程度上完善了实施机制和法律衔接网络,压实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近年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连续将能源领域列为反腐败重点关注领域,更从政治高度予以了高度重视。
总体而言,党内法规虽不直接产生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但对国有能源企业的党员干部仍具有刚性的纪律约束力。党员干部若存在贿赂、舞弊行为,将首先受到党纪处分。若其行为同时构成违法或犯罪,将依法依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党纪处分还与组织处理、考核评价、薪酬待遇等紧密挂钩,形成了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企业内控“三位一体”的问责格局。
(三) 跨境合规监管体系:企业国际经营的多维约束
随着能源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能源项目日益增多,企业的反贿赂、反舞弊合规义务已从单一法域扩展至全球范围。当前,已形成以东道国属地法律为基础、以主要司法辖区长臂管辖为延伸、以国际公约与倡议为参考、以我国国内法规为后盾的多维度跨境合规监管格局。
遵守东道国属地法律是企业跨境经营的首要义务。比如,巴西、沙特阿拉伯、乌兹别克斯坦等世界众多国家均针对商业贿赂、公职人员腐败等行为制定了相关法律,且往往对能源这类战略性行业的监管更为严格。违反东道国法律将导致企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项目中止乃至责任人被监禁等严重后果,并伴随严重的声誉损害和市场禁入风险。
其次,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英国《反贿赂法》、法国《萨潘二号法案》(Sapin II)等为代表的长臂管辖法规,构成了重要的跨境执法风险。这些法规的管辖范围常常超越国界。例如,英国《反贿赂法》,其管辖范围可基于“与英国有密切联系的商业组织”,从而对大量在英国有业务的外国公司产生约束力。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反贿赂公约》等国际公约,为跨国商业贿赂治理设定了共同基准,并推动了国际执法协作。我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等多边倡议,已成为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重要软法约束。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则为企业构建有效的合规体系提供了权威指引。
若将目光回到国内法,我国对能源企业跨境腐败的治理体系亦正在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于2023年便已被《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为第一类项目。在202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今后一年的任务”中更被明确提及。该法律或将明确跨境腐败的定义、适用对象和管辖范围,从而确立中国法语境下的相关基准。同时,对失职渎职、贪污贿赂、利益输送、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等跨境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对查处跨境腐败的程序进行规制,并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联动,对跨国公司提出新的监管合规要求。
因此,开展跨境业务的能源企业必须构建分层式的反贿赂、反舞弊管理体系,以便系统应对东道国属地法律、主要司法辖区长臂执法、国际公约与倡议以及我国跨境监管规则带来的多重合规挑战。
(四)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我国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法规监管体系已呈现出层级化、全覆盖、内外协同的成熟特征。国家法律规范划定了行业通用的合规底线,党内法规强化了对国有能源企业的纪律约束,地方性规范适应了区域监管的实际需求,而跨境规则体系则全面对接了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复杂环境。各体系之间相互衔接、协同发力,共同织就了一张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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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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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腐败典型案例
(一) 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无论是传统能源还是新能源行业,采购环节历来是腐败问题的高发领域。尽管近年来各企业加速推进采购流程的智能化与数据化转型,以提升供应链透明度与效率。但在实务中,违规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从实施方式来看,行为人往往采取指定特定供应商、设置高度定制化零部件等隐蔽手段实施利益输送,由此直接推高企业采购成本。从刑事角度而言,该类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1. 姚某涉嫌受贿罪案
在能源企业采购环节,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以指定特定供应商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该行为不仅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面临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构成受贿罪。
姚某系某省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等职,长期分管燃料采购等关键工作。在2015年至2022年期间,他违规干预多个公司承包项目,要求中标单位定向采购姚某指定厂商的逆变器设备,涉及合同金额19.7亿。除此之外,他还通过违规调整煤炭采购定价机制等手段,为23家与姚某有利益输送关系的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房产、股权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341万元,其中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680万元。
姚某前述行为本质上是国企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锁定供应渠道并收受回报,属于典型的受贿犯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姚某涉案金额高达4341万元,远超该标准。因此,一旦罪名成立,其依法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处罚。
2025年5月7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公布了对姚某的处分决定,认定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同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 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另一种常见情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的受贿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若以增加对特定公司的采购量、承诺优先向特定公司采购等为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同样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面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009年,被告人杨某进入某能源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采购工程师,历经多年升至供应链管理部部长。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继续向特定供应商采购、增加采购量、加快结算货款等作为交换条件,多次以“借款”名义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33,000元。在这一过程中,杨某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操控采购量与付款节奏换取个人利益,已经逾越了企业内部廉洁规范的界限。
法院认为,杨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身份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杨某从他人处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全额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判决再次说明,即便不是公职人员,只要在采购环节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也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二) 质检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采购环节的腐败不仅直接推高成本,客观上还在无形中为质检环节的失守埋下隐患。采购人员如果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放松对质量的把控,那么劣质原材料或零部件进入企业的可能性就会显著增加。在该情况下,质检人员也可能因为利益输送或人情关系,降低检验标准,甚至篡改检测数据、虚报检验结果,默许不合格品流入生产线,最终让问题产品进入市场,危及企业声誉与安全。
1. 令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被告人令某在案发前担任某电力公司物资管理部质检员期间,负责煤炭入场采样与质量检验工作。2018年至2020年期间,他在煤炭采样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采好煤、少采差煤的方式人为提高煤炭品质检测结果,从而帮助供应商抬高售价、获取更多利润,为供应商谋取利益。任职期间,令某先后收受供应商人民币共计151.5万元。案发后,令某家属退回赃款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令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在质检岗位上利用采样与检验的职权,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共计151.5万元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同时认定,令某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令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家属退缴的72万元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未退清的79.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由此可见,在质检环节,如果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在检测、采样、数据记录等环节人为操控结果、对不合格产品放行,并因此收受财物,即可能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在定罪时,将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方式及受贿数额等因素,准确适用相应罪名,行为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等刑事法律责任。
(三) 招投标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在能源行业,招投标环节系市场竞争的重要关口,亦是腐败易发高发领域。该环节的腐败表现形式多样。其一,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中标结果,包括采取收受财物后设定倾向性技术指标、操控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中标条件等方式,例如前文提及的姚某受贿案也正是通过违规干预承包项目,为他人谋取中标利益并收受贿赂,最终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贿赂罪提起公诉;其次,投标人直接行贿以换取中标机会,即通过金钱或其他利益输送打通关节;其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约定由一方中标、其余陪标,以此排除公平竞争。
1. 王某某单位行贿罪案
S公司为从事电缆销售的有限公司,S公司为在T公司电力电缆采购招标过程中中标,授权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业务经理全权负责投标事宜。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中间人刘某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中大部分将用于向T公司的招标办主任王某东行贿,被告人王某某仍代表S公司与中间人刘某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在刘某促成S公司中标后会按比例收取居间服务费。随后,刘某遂请托T公司招标办主任王某东帮助S公司中标,许诺按每次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好处费。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S公司在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间连续中标5次,中标总金额共计1.5亿余元。S公司每次中标后,王某某均以《居间合同》名义从S公司支取款项交付刘某,刘某再按约向王某东行贿共计410万元。
法院认为,S公司为在电线电缆招投标过程中获得中标资格,通过其授权的经销人员及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属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S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S公司与被告人刘某以居间合同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S公司与中间人以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单位谋取不正当中标机会。法院审理认为,该行贿行为系单位意志体现,所谋取利益具有不正当性且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王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对能源行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即便行贿系经单位研究决定、目的系为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只要采用了不正当谋取交易机会,相关责任人员亦无法规避刑事责任。
2. 甲某串通投标罪案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甲某为提高其经营公司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遂联系案外人乙、案外人丙等人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帮助甲某经营公司进行围标。通过方式,甲某先后5次中标,非法获利328,316.50元。
本案中,甲某组织多人通过布点报价的方式围标,控制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甲某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构成串通投标罪。这一案例提醒能源行业,在工程招投标中,为求稳拿项目而采取串标围标,即便未实施行贿,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串通行为本身就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法律后果。
(四) 跨境反腐败风险及典型案例
能源行业作为涉及国家战略安全与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已成为国内外反腐败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不断加快,出海能源企业同时面临中国与美国等多重反腐败监管体系的叠加约束。对出海企业而言,不仅意味着合规成本的上升,更意味着一旦违规,可能面临跨境双重追责的严峻后果。
1.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实践与典型案例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自1977年颁布以来,通过不断扩张解释,已使其管辖范围轻松延伸至世界各处。根据该法,只要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美国金融系统或与美国存在“最低限度联系”,均可能被纳入该法适用范围。这使得大量非美国企业同样暴露于美国执法机构的监管与处罚之下。
例如,L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加拿大温哥华、在纳斯达克和多伦多两地上市的清洁燃料企业。2019年9月27日,美国证监会发布命令,认定该公司及其美籍前首席执行官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账簿记录及内部控制条款。例如,为换取中方官员批准提高合资企业分红并签订框架采购合同,L公司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合资企业部分股权转让给由该官员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从而实现变相行贿,前首席执行官知情并亲自参与。为掩盖交易实质,L公司伪造账簿、隐瞒交易对手身份,且未履行对该基金的尽职调查义务。最终,美国证监会裁定没收L公司违法所得235万美元、加计利息19.6万美元,另处以150万美元民事罚款;责令前首席执行官个人支付12万美元罚款;并且要求L公司须在两年内定期向美国证监会汇报公司合规整改进展。
2. 中国《反跨境腐败法》实践展望
L公司案的价值,不仅在于展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严苛执法态势,更在于为我国即将出台的《反跨境腐败法》提供了可参考的监管逻辑与尺度。中国的《反跨境腐败法》未来可能会沿用类似的管辖原则与处罚力度,对能源出海企业的境外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因此,能源出海企业,必须做好迎接中美双重严格监管的准备。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出海生存的必答题。
(五) 商业贿赂行政处罚风险及典型案例
在能源行业的商业活动中,企业为获取项目、争取合作或排挤竞争对手,有时会通过向交易相对方或相关方人员输送利益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类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商业贿赂,面临的不仅是单位被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同样可能被追责。
1. K公司商业贿赂案
K公司为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取得与某置业公司供热项目合作机会,向该项目开发配套部总监王某行贿人民币350万元。在王某帮助下,K公司于2018年、2019年分别与置业公司签订《供热配套合同》及《供热工程建设费补充协议》,累计实收工程款1,453.5万元。后因项目现场进度缓慢,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尚未全部履行,截至调查日,K公司已实际支出费用1,587.1106万元,履行合同并无实际利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K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第19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最终决定罚款90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中K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案适用的是尚未引入“单位与个人同罚”的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本案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对单位处以90万元罚款,未追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个人的行政责任。若该案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个人罚款,新法确立的“单位与个人同罚”的新机制值得企业管理者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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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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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
构建全周期合规管理体系的战略路径
能源行业,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与命脉,其健康发展关乎国计民生。行业固有的资金密集、资源依赖、项目周期长、审批链条复杂等特征,在催生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使其长期面临贿赂、舞弊等廉洁风险的严峻挑战。从传统油气煤炭领域的资源审批、物资采购,到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合作、跨境贸易与碳市场交易,风险形态随产业演进而不断变异。尤其在新《监察法》深化落实与全球反腐败监管趋严的双重背景下,构建一套系统、主动、智能化的反贿赂、反舞弊合规管理体系已从“监管要求”升华为能源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核心战略能力。这要求企业超越零散的制度修补,致力于打造一个从前端预防、中端控制到后端处置的全周期、嵌入式防御生态。
(一) 筑牢事前防线:将合规内嵌于业务流程与治理基因
事前预防的效力远胜于事后惩处。有效的合规管理,始于对业务本质的深刻理解,并将廉洁要求如基因般编码进每一个价值创造环节,其目标是使舞弊行为在机制上“难以发生”,在心理上“不愿触及”。
对于体量庞大、流程相对固化的传统能源企业而言,破题关键在于以“流程透明化”和“数据穿透力”破解长期存在的信息壁垒与操作黑箱。在资源获取与项目审批环节,推动审批标准、条件、进程与结果的有限公开,并实施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是稀释集中权力、减少寻租空间的基础。在大宗物资采购与工程招标领域,可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通过供应商资质自动核验、投标文件加密提交、专家库随机抽取与远程异地评审、开标过程实时直播等技术手段,最大程度减少人为接触与干预,使围标、串标行为在数据痕迹下无所遁形。在工程建设与物资管理层面,可借助智慧物联网系统,对人员、机械、材料、工艺进行实时监控与数据分析,实现工程量自动核算、物料消耗动态比对、运输轨迹实时追踪,让虚报工程量、材料调包等传统舞弊手段暴露于阳光之下。
而在技术驱动、快速迭代的新能源领域,合规风险则与供应链、数据流和金融创新紧密交织,防御体系需更强调“数据洞察”与“制衡设计”。在核心零部件采购环节,面对价格波动剧烈的芯片、锂盐、光伏硅料等,企业应建立动态的全球成本数据库与市场情报系统,防范“价格同盟”与商业回扣。在决定产品生命线的质量管控上,需构筑“初检、入厂检、过程检、出厂检”的多重防线,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不可篡改的全生命周期质量溯源体系,一旦发生故障,可实现从终端产品到原材料批次乃至生产班组的分钟级逆向追溯,形成强大的责任倒逼机制。
无论业务形态如何,坚实的公司治理与清晰的权责制衡都是合规大厦的基石。企业必须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权责清单与议事规则,确保重大投资、采购、人事决策经集体讨论、全程留痕。更为关键的是,必须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与绩效考核、薪酬兑现、晋升任用实质性挂钩,对管理人员推行合规“一票否决”,并建立从教育提醒、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到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的梯次化惩戒体系,让合规要求从“软约束”真正转化为关乎个人职业发展的“硬指标”。
(二) 激活事中管控:构建智能、动态的风险预警与处置网络
事中管控体系犹如企业机体的免疫系统,其核心是建立一个集“独立监督、技术赋能、闭环管理”于一体的动态防御网络,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管理的转变。
一个独立、权威且深入业务的合规组织是这套网络的中枢。企业可在集团层面设立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的首席合规官,并确保其拥有充分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重要的业务板块、分子公司及重大项目部,可配置专职的合规岗位或业务伙伴,确保合规触角延伸至一线。传统能源企业的合规人员需熟悉矿区、电厂、管网的运营实务;新能源企业的合规专家则需理解技术路线、供应链逻辑与数据治理。此外,还必须通过公司宪章性文件保障其独立的调查权、报告权和叫停权,其绩效评价不受所在业务单元影响,从而敢于并能够发出真实的声音。
在数字化时代,技术是放大合规能效的关键杠杆。企业应致力于构建一体化的智能合规风控平台,将内控规则、合规要求转化为可监测、可分析的数据模型与算法。对于传统能源业务,平台可对采购订单价格与历史合约价、市场公允价的偏差度进行自动扫描,对同一供应商在短时间内的中标频率进行关联分析,对物流成本与标准路径预算的差异进行实时告警。在新能源与数字化业务场景,则可利用复杂网络分析识别供应商之间的隐蔽关联关系,通过机器学习模型监测质检数据通过的异常波动规律,或运用规则引擎筛查碳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对敲、洗售等可疑行为。这些由系统自动产生的风险信号,应实时推送至合规部门及相关管理者的工作台,并依据风险等级触发差异化的处置流程,从而将合规监督从“人海战术”转向“智慧洞察”。
风险管理唯有形成闭环,方能持续改进。企业需建立常态化的风险扫描机制,结合举报线索、审计发现、监控预警与专项排查,定期绘制和更新“合规风险热力图”。对于识别出的风险,合规部门应督导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限,并跟踪验证整改成效。尤为重要的是,对每一起已发生的合规事件,都不能止于个案处理,而必须进行深度的根因分析,追溯至流程缺陷、制度漏洞或监督失效的本源,进而推动管理体系的优化与重塑。这种“识别-预警-处置-改进-复盘”的闭环,确保了合规体系不是僵化的规章集合,而是一个能够自我学习、自我进化的有机体,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变得日益强韧。
(三) 夯实事后处置:以公正问责与透明文化巩固终极防线
事后处置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是合规管理权威性的最终体现,也是塑造企业廉洁文化的关键一步。它通过清晰的责任追究、畅通的反馈渠道与积极的文化引导,向全员传递“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并修复因舞弊行为而受损的组织信任。
规范、公正且有效率的调查程序是事后处置的基石。企业应制定详尽、统一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程》,确保无论线索来自内部举报还是外部审计,都能进入标准化流程。设立集中管理的线索受理中心至关重要,可避免线索流失或选择性处理。调查工作可由合规部门牵头,根据事件性质联合审计、法务、人力资源甚至外部的专业机构共同进行,确保调查过程的专业性、独立性与客观性,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调查结论应基于确凿事实,处理建议必须与违规性质、情节及影响与后果相匹配,严格依法依规依纪执行。同时,程序正义也要求对经查证不实的举报予以及时澄清,保护员工的名誉与积极性,营造“实事求是、反对诬告”的健康氛围。
安全、便捷且受鼓励的举报机制是企业最重要的“预警雷达”之一。企业应建立并广泛宣传多元化的举报渠道,包括保密热线、专用电子邮箱、实体信箱以及可匿名的线上平台。与之同等重要的是,建立强有力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信息实行最高级别的保密,并以严厉惩处坚决遏制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及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的损失,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激励,将潜在的“沉默者”转化为积极的“监督员”,从而瓦解舞弊行为赖以藏身的“沉默的合谋”。
最终,合规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文化的养成。企业应有策略地通过内部通讯、管理层会议、案例通报等方式,定期、适度地公开反贿赂反舞弊工作的成果,包括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制度流程的改进举措以及举报奖励的兑现案例。这种透明化沟通不仅展现了管理层坚定的反腐败决心,也以最生动的方式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违规的沉重代价与合规的持久价值,可以持续向组织内外传递这样的信念:廉洁与诚信不仅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更是企业最珍贵的无形资产和每一位员工职业尊严的基石。当“合规创造价值”、“廉洁铸就品牌”从口号内化为全员自觉的行动准则时,企业便真正构筑起一道任何外力难以侵蚀的、最坚固的防线。
从精心设计的前端预防,到敏锐高效的事中管控,再到严肃公正的事后重塑,能源企业的反贿赂、反舞弊工作是一项永无止境的系统性工程。它要求企业将合规管理从成本中心转变为价值创造的保护者与赋能者,深度融入公司战略、业务流程与企业文化。在能源结构转型与全球竞争加剧的大变局中,唯有建立起这样一套植根业务、技术驱动、闭环运行的现代化合规治理体系,企业方能有效驾驭风险,确保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宏伟征程中行稳致远,赢得未来。
*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

尹 箫 合伙人
yinx@junhe.com
业务领域
商事刑事
白领犯罪
争议解决


戴允中 律师
daiyzh@junhe.com

郭佳佳
guojiajia@junhe.com

任喆
renzhe@junhe.com

李诗诚
lishch@junhe.com
* 实习生张钊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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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箫 戴允中 郭佳佳 任喆 李诗诚

目
录
一、我国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立法及政策简述
(一) 国内法律规范体系:多层级的国家法源架构
(二) 党内法规规制体系:国有能源企业的纪律约束
(三) 跨境合规监管体系:企业国际经营的多维约束
(四) 结论与展望
二、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腐败典型案例
(一) 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二) 质检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三) 招投标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四) 跨境反腐败风险及典型案例
(五) 商业贿赂行政处罚风险及典型案例
三、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构建全周期合规管理体系的战略路径
(一) 筑牢事前防线:将合规内嵌于业务流程与治理基因
(二) 激活事中管控:构建智能、动态的风险预警与处置网络
(三) 夯实事后处置:以公正问责与透明文化巩固终极防线
引 言
能源行业因其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及与公权力关联紧密的特性,已成为反腐败与反舞弊监管的重点领域。当前,我国已构建起国内法规与国际规则衔接、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中央规范顶层设计与地方细则落地执行互补的全方位监管体系。该体系不仅为行业内各类市场主体划定了明确的合规红线,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据,同时针对国有能源企业及跨境经营企业形成了专项规制要求,实现了全场景、全主体监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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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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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立法及政策简述
(一)国内法律规范体系:多层级的国家法源架构
我国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遵循立法层级与法律适用规则,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为细化、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为补充的立体化架构。
在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确立了基本原则、核心罪名与基础罚则,是全体市场主体必须严守的行为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相关的各类个人、单位受贿、行贿有关的罪名,以及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资金、挪用公款、串通投标等对全部或特定类型企业及/或个人适用的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3月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扩大至全类型的公司、企业相关人员。同时,也为行贿罪等贿赂相关罪名设置了法定加重情形,进一步重拳惩治贿赂、舞弊行为。
行业专门法层面, 202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从经营原则、禁止性行为、监管机制到法律责任形成了全链条规范框架。以该法第七十至七十二条为例,其具体列明了擅自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歧视性提供服务,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相关数据等行业内易发贿赂、舞弊的具体情形。此外,将于2026年8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则聚焦能源活动中的环境保护事项,对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环评造假、以欺骗、贿赂方式获得许可、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等情形做出规定,成为未来能源行业合规的重要参照。
市场监管法层面,2025年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目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系列法律规范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强化了对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的规制。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在原有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行贿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禁止收受贿赂的条款,将“行贿受贿一起查”落到了实处。同时,在罚则层面,本法在原二十四条处罚有关单位的基础上,增扩了“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确立了严厉的“单位与个人双罚制”,并将单位的罚款上限由300万元大幅度提高至500万元。前述立法调整要求企业跳出“只禁行贿”“只罚单位”的传统认知,必须立刻调整强化企业反舞弊、反贿赂合规体系,既要强化高管及关键岗位的监督,也要防范普通员工收受贿赂,还要严格审查各类利益给付安排,从而应对从“单方约束”到“双向问责”的执法新常态。
廉政监督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则聚焦于能源领域与公权力挂钩的主体,形成了专门的廉政监督与处分约束机制。以《监察法》为代表的廉政监督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并将其外延在下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六条中予以明确,尤为重视企业治理中的“关键少数”。
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监察法规层面,相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落地实施的关键载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针对能源行业的高风险环节,细化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梯度化的处罚措施,并将部分监管要求延伸至海外业务场景。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出台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则紧密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建立了信用惩戒、专项合规管理、刚性追责等机制。同时,《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打通了政务处分与刑事追责的衔接通道。
在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区能源资源禀赋与监管需求,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通常会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对中央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属地化细化,其间内容或针对本地支柱能源领域补充了廉洁从业的具体要求和执法流程,成为中央规范体系的重要延伸与补充。对于跨区域经营的能源企业而言,熟悉并遵守地方性规范亦同样至关重要,其直接决定了企业在属地的监管口径与合规底线。
(二) 党内法规规制体系:国有能源企业的纪律约束
我国纪检监察规范体系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针对能源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比高、党员管理人员集中的特点,党内法规构成了对国有能源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专项纪律约束体系,与国家法律规范协同发力,形成了对国有能源企业反贿赂、反舞弊的双重制度约束。
党内法规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管党治党的基础性法规,全面规范了党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从原则上禁止党员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收受贿赂、搞权钱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设立“影子公司”、实施“期权腐败”等行为。在实务中,对于在能源项目审批、招投标、资源开发、补贴申领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则从政治建设的高度,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用权提出了明确要求。除此之外,尚有诸多党内文件对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工作作风提出相关要求。
此外,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近期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再次为能源国企领导人员划定了清晰的履职红线——其在涵摄更广泛主体的基础上,制定了明确的负面行为“清单”,并在极大程度上完善了实施机制和法律衔接网络,压实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近年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连续将能源领域列为反腐败重点关注领域,更从政治高度予以了高度重视。
总体而言,党内法规虽不直接产生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但对国有能源企业的党员干部仍具有刚性的纪律约束力。党员干部若存在贿赂、舞弊行为,将首先受到党纪处分。若其行为同时构成违法或犯罪,将依法依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党纪处分还与组织处理、考核评价、薪酬待遇等紧密挂钩,形成了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企业内控“三位一体”的问责格局。
(三) 跨境合规监管体系:企业国际经营的多维约束
随着能源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能源项目日益增多,企业的反贿赂、反舞弊合规义务已从单一法域扩展至全球范围。当前,已形成以东道国属地法律为基础、以主要司法辖区长臂管辖为延伸、以国际公约与倡议为参考、以我国国内法规为后盾的多维度跨境合规监管格局。
遵守东道国属地法律是企业跨境经营的首要义务。比如,巴西、沙特阿拉伯、乌兹别克斯坦等世界众多国家均针对商业贿赂、公职人员腐败等行为制定了相关法律,且往往对能源这类战略性行业的监管更为严格。违反东道国法律将导致企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项目中止乃至责任人被监禁等严重后果,并伴随严重的声誉损害和市场禁入风险。
其次,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英国《反贿赂法》、法国《萨潘二号法案》(Sapin II)等为代表的长臂管辖法规,构成了重要的跨境执法风险。这些法规的管辖范围常常超越国界。例如,英国《反贿赂法》,其管辖范围可基于“与英国有密切联系的商业组织”,从而对大量在英国有业务的外国公司产生约束力。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反贿赂公约》等国际公约,为跨国商业贿赂治理设定了共同基准,并推动了国际执法协作。我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等多边倡议,已成为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重要软法约束。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则为企业构建有效的合规体系提供了权威指引。
若将目光回到国内法,我国对能源企业跨境腐败的治理体系亦正在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于2023年便已被《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为第一类项目。在202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今后一年的任务”中更被明确提及。该法律或将明确跨境腐败的定义、适用对象和管辖范围,从而确立中国法语境下的相关基准。同时,对失职渎职、贪污贿赂、利益输送、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等跨境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对查处跨境腐败的程序进行规制,并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联动,对跨国公司提出新的监管合规要求。
因此,开展跨境业务的能源企业必须构建分层式的反贿赂、反舞弊管理体系,以便系统应对东道国属地法律、主要司法辖区长臂执法、国际公约与倡议以及我国跨境监管规则带来的多重合规挑战。
(四)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我国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法规监管体系已呈现出层级化、全覆盖、内外协同的成熟特征。国家法律规范划定了行业通用的合规底线,党内法规强化了对国有能源企业的纪律约束,地方性规范适应了区域监管的实际需求,而跨境规则体系则全面对接了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复杂环境。各体系之间相互衔接、协同发力,共同织就了一张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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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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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腐败典型案例
(一) 采购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无论是传统能源还是新能源行业,采购环节历来是腐败问题的高发领域。尽管近年来各企业加速推进采购流程的智能化与数据化转型,以提升供应链透明度与效率。但在实务中,违规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从实施方式来看,行为人往往采取指定特定供应商、设置高度定制化零部件等隐蔽手段实施利益输送,由此直接推高企业采购成本。从刑事角度而言,该类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1. 姚某涉嫌受贿罪案
在能源企业采购环节,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以指定特定供应商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该行为不仅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面临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构成受贿罪。
姚某系某省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等职,长期分管燃料采购等关键工作。在2015年至2022年期间,他违规干预多个公司承包项目,要求中标单位定向采购姚某指定厂商的逆变器设备,涉及合同金额19.7亿。除此之外,他还通过违规调整煤炭采购定价机制等手段,为23家与姚某有利益输送关系的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现金、房产、股权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341万元,其中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680万元。
姚某前述行为本质上是国企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锁定供应渠道并收受回报,属于典型的受贿犯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姚某涉案金额高达4341万元,远超该标准。因此,一旦罪名成立,其依法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处罚。
2025年5月7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公布了对姚某的处分决定,认定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同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 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另一种常见情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的受贿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若以增加对特定公司的采购量、承诺优先向特定公司采购等为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同样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面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009年,被告人杨某进入某能源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采购工程师,历经多年升至供应链管理部部长。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继续向特定供应商采购、增加采购量、加快结算货款等作为交换条件,多次以“借款”名义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33,000元。在这一过程中,杨某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操控采购量与付款节奏换取个人利益,已经逾越了企业内部廉洁规范的界限。
法院认为,杨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身份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杨某从他人处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全额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判决再次说明,即便不是公职人员,只要在采购环节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也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二) 质检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采购环节的腐败不仅直接推高成本,客观上还在无形中为质检环节的失守埋下隐患。采购人员如果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放松对质量的把控,那么劣质原材料或零部件进入企业的可能性就会显著增加。在该情况下,质检人员也可能因为利益输送或人情关系,降低检验标准,甚至篡改检测数据、虚报检验结果,默许不合格品流入生产线,最终让问题产品进入市场,危及企业声誉与安全。
1. 令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被告人令某在案发前担任某电力公司物资管理部质检员期间,负责煤炭入场采样与质量检验工作。2018年至2020年期间,他在煤炭采样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采好煤、少采差煤的方式人为提高煤炭品质检测结果,从而帮助供应商抬高售价、获取更多利润,为供应商谋取利益。任职期间,令某先后收受供应商人民币共计151.5万元。案发后,令某家属退回赃款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令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在质检岗位上利用采样与检验的职权,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共计151.5万元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同时认定,令某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令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家属退缴的72万元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未退清的79.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由此可见,在质检环节,如果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在检测、采样、数据记录等环节人为操控结果、对不合格产品放行,并因此收受财物,即可能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在定罪时,将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方式及受贿数额等因素,准确适用相应罪名,行为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等刑事法律责任。
(三) 招投标环节的腐败问题及典型案例
在能源行业,招投标环节系市场竞争的重要关口,亦是腐败易发高发领域。该环节的腐败表现形式多样。其一,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中标结果,包括采取收受财物后设定倾向性技术指标、操控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中标条件等方式,例如前文提及的姚某受贿案也正是通过违规干预承包项目,为他人谋取中标利益并收受贿赂,最终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贿赂罪提起公诉;其次,投标人直接行贿以换取中标机会,即通过金钱或其他利益输送打通关节;其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约定由一方中标、其余陪标,以此排除公平竞争。
1. 王某某单位行贿罪案
S公司为从事电缆销售的有限公司,S公司为在T公司电力电缆采购招标过程中中标,授权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业务经理全权负责投标事宜。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中间人刘某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中大部分将用于向T公司的招标办主任王某东行贿,被告人王某某仍代表S公司与中间人刘某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在刘某促成S公司中标后会按比例收取居间服务费。随后,刘某遂请托T公司招标办主任王某东帮助S公司中标,许诺按每次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好处费。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S公司在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间连续中标5次,中标总金额共计1.5亿余元。S公司每次中标后,王某某均以《居间合同》名义从S公司支取款项交付刘某,刘某再按约向王某东行贿共计410万元。
法院认为,S公司为在电线电缆招投标过程中获得中标资格,通过其授权的经销人员及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属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S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S公司与被告人刘某以居间合同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S公司与中间人以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单位谋取不正当中标机会。法院审理认为,该行贿行为系单位意志体现,所谋取利益具有不正当性且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王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对能源行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即便行贿系经单位研究决定、目的系为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只要采用了不正当谋取交易机会,相关责任人员亦无法规避刑事责任。
2. 甲某串通投标罪案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甲某为提高其经营公司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遂联系案外人乙、案外人丙等人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帮助甲某经营公司进行围标。通过方式,甲某先后5次中标,非法获利328,316.50元。
本案中,甲某组织多人通过布点报价的方式围标,控制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竞争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甲某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构成串通投标罪。这一案例提醒能源行业,在工程招投标中,为求稳拿项目而采取串标围标,即便未实施行贿,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串通行为本身就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法律后果。
(四) 跨境反腐败风险及典型案例
能源行业作为涉及国家战略安全与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已成为国内外反腐败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不断加快,出海能源企业同时面临中国与美国等多重反腐败监管体系的叠加约束。对出海企业而言,不仅意味着合规成本的上升,更意味着一旦违规,可能面临跨境双重追责的严峻后果。
1.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实践与典型案例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自1977年颁布以来,通过不断扩张解释,已使其管辖范围轻松延伸至世界各处。根据该法,只要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美国金融系统或与美国存在“最低限度联系”,均可能被纳入该法适用范围。这使得大量非美国企业同样暴露于美国执法机构的监管与处罚之下。
例如,L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加拿大温哥华、在纳斯达克和多伦多两地上市的清洁燃料企业。2019年9月27日,美国证监会发布命令,认定该公司及其美籍前首席执行官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账簿记录及内部控制条款。例如,为换取中方官员批准提高合资企业分红并签订框架采购合同,L公司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合资企业部分股权转让给由该官员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从而实现变相行贿,前首席执行官知情并亲自参与。为掩盖交易实质,L公司伪造账簿、隐瞒交易对手身份,且未履行对该基金的尽职调查义务。最终,美国证监会裁定没收L公司违法所得235万美元、加计利息19.6万美元,另处以150万美元民事罚款;责令前首席执行官个人支付12万美元罚款;并且要求L公司须在两年内定期向美国证监会汇报公司合规整改进展。
2. 中国《反跨境腐败法》实践展望
L公司案的价值,不仅在于展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严苛执法态势,更在于为我国即将出台的《反跨境腐败法》提供了可参考的监管逻辑与尺度。中国的《反跨境腐败法》未来可能会沿用类似的管辖原则与处罚力度,对能源出海企业的境外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因此,能源出海企业,必须做好迎接中美双重严格监管的准备。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出海生存的必答题。
(五) 商业贿赂行政处罚风险及典型案例
在能源行业的商业活动中,企业为获取项目、争取合作或排挤竞争对手,有时会通过向交易相对方或相关方人员输送利益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类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商业贿赂,面临的不仅是单位被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同样可能被追责。
1. K公司商业贿赂案
K公司为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取得与某置业公司供热项目合作机会,向该项目开发配套部总监王某行贿人民币350万元。在王某帮助下,K公司于2018年、2019年分别与置业公司签订《供热配套合同》及《供热工程建设费补充协议》,累计实收工程款1,453.5万元。后因项目现场进度缓慢,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尚未全部履行,截至调查日,K公司已实际支出费用1,587.1106万元,履行合同并无实际利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K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第19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最终决定罚款90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中K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案适用的是尚未引入“单位与个人同罚”的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本案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对单位处以90万元罚款,未追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个人的行政责任。若该案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个人罚款,新法确立的“单位与个人同罚”的新机制值得企业管理者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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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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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反贿赂反舞弊:
构建全周期合规管理体系的战略路径
能源行业,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与命脉,其健康发展关乎国计民生。行业固有的资金密集、资源依赖、项目周期长、审批链条复杂等特征,在催生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使其长期面临贿赂、舞弊等廉洁风险的严峻挑战。从传统油气煤炭领域的资源审批、物资采购,到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合作、跨境贸易与碳市场交易,风险形态随产业演进而不断变异。尤其在新《监察法》深化落实与全球反腐败监管趋严的双重背景下,构建一套系统、主动、智能化的反贿赂、反舞弊合规管理体系已从“监管要求”升华为能源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核心战略能力。这要求企业超越零散的制度修补,致力于打造一个从前端预防、中端控制到后端处置的全周期、嵌入式防御生态。
(一) 筑牢事前防线:将合规内嵌于业务流程与治理基因
事前预防的效力远胜于事后惩处。有效的合规管理,始于对业务本质的深刻理解,并将廉洁要求如基因般编码进每一个价值创造环节,其目标是使舞弊行为在机制上“难以发生”,在心理上“不愿触及”。
对于体量庞大、流程相对固化的传统能源企业而言,破题关键在于以“流程透明化”和“数据穿透力”破解长期存在的信息壁垒与操作黑箱。在资源获取与项目审批环节,推动审批标准、条件、进程与结果的有限公开,并实施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是稀释集中权力、减少寻租空间的基础。在大宗物资采购与工程招标领域,可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通过供应商资质自动核验、投标文件加密提交、专家库随机抽取与远程异地评审、开标过程实时直播等技术手段,最大程度减少人为接触与干预,使围标、串标行为在数据痕迹下无所遁形。在工程建设与物资管理层面,可借助智慧物联网系统,对人员、机械、材料、工艺进行实时监控与数据分析,实现工程量自动核算、物料消耗动态比对、运输轨迹实时追踪,让虚报工程量、材料调包等传统舞弊手段暴露于阳光之下。
而在技术驱动、快速迭代的新能源领域,合规风险则与供应链、数据流和金融创新紧密交织,防御体系需更强调“数据洞察”与“制衡设计”。在核心零部件采购环节,面对价格波动剧烈的芯片、锂盐、光伏硅料等,企业应建立动态的全球成本数据库与市场情报系统,防范“价格同盟”与商业回扣。在决定产品生命线的质量管控上,需构筑“初检、入厂检、过程检、出厂检”的多重防线,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不可篡改的全生命周期质量溯源体系,一旦发生故障,可实现从终端产品到原材料批次乃至生产班组的分钟级逆向追溯,形成强大的责任倒逼机制。
无论业务形态如何,坚实的公司治理与清晰的权责制衡都是合规大厦的基石。企业必须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权责清单与议事规则,确保重大投资、采购、人事决策经集体讨论、全程留痕。更为关键的是,必须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与绩效考核、薪酬兑现、晋升任用实质性挂钩,对管理人员推行合规“一票否决”,并建立从教育提醒、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到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的梯次化惩戒体系,让合规要求从“软约束”真正转化为关乎个人职业发展的“硬指标”。
(二) 激活事中管控:构建智能、动态的风险预警与处置网络
事中管控体系犹如企业机体的免疫系统,其核心是建立一个集“独立监督、技术赋能、闭环管理”于一体的动态防御网络,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管理的转变。
一个独立、权威且深入业务的合规组织是这套网络的中枢。企业可在集团层面设立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的首席合规官,并确保其拥有充分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重要的业务板块、分子公司及重大项目部,可配置专职的合规岗位或业务伙伴,确保合规触角延伸至一线。传统能源企业的合规人员需熟悉矿区、电厂、管网的运营实务;新能源企业的合规专家则需理解技术路线、供应链逻辑与数据治理。此外,还必须通过公司宪章性文件保障其独立的调查权、报告权和叫停权,其绩效评价不受所在业务单元影响,从而敢于并能够发出真实的声音。
在数字化时代,技术是放大合规能效的关键杠杆。企业应致力于构建一体化的智能合规风控平台,将内控规则、合规要求转化为可监测、可分析的数据模型与算法。对于传统能源业务,平台可对采购订单价格与历史合约价、市场公允价的偏差度进行自动扫描,对同一供应商在短时间内的中标频率进行关联分析,对物流成本与标准路径预算的差异进行实时告警。在新能源与数字化业务场景,则可利用复杂网络分析识别供应商之间的隐蔽关联关系,通过机器学习模型监测质检数据通过的异常波动规律,或运用规则引擎筛查碳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对敲、洗售等可疑行为。这些由系统自动产生的风险信号,应实时推送至合规部门及相关管理者的工作台,并依据风险等级触发差异化的处置流程,从而将合规监督从“人海战术”转向“智慧洞察”。
风险管理唯有形成闭环,方能持续改进。企业需建立常态化的风险扫描机制,结合举报线索、审计发现、监控预警与专项排查,定期绘制和更新“合规风险热力图”。对于识别出的风险,合规部门应督导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限,并跟踪验证整改成效。尤为重要的是,对每一起已发生的合规事件,都不能止于个案处理,而必须进行深度的根因分析,追溯至流程缺陷、制度漏洞或监督失效的本源,进而推动管理体系的优化与重塑。这种“识别-预警-处置-改进-复盘”的闭环,确保了合规体系不是僵化的规章集合,而是一个能够自我学习、自我进化的有机体,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变得日益强韧。
(三) 夯实事后处置:以公正问责与透明文化巩固终极防线
事后处置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是合规管理权威性的最终体现,也是塑造企业廉洁文化的关键一步。它通过清晰的责任追究、畅通的反馈渠道与积极的文化引导,向全员传递“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并修复因舞弊行为而受损的组织信任。
规范、公正且有效率的调查程序是事后处置的基石。企业应制定详尽、统一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程》,确保无论线索来自内部举报还是外部审计,都能进入标准化流程。设立集中管理的线索受理中心至关重要,可避免线索流失或选择性处理。调查工作可由合规部门牵头,根据事件性质联合审计、法务、人力资源甚至外部的专业机构共同进行,确保调查过程的专业性、独立性与客观性,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调查结论应基于确凿事实,处理建议必须与违规性质、情节及影响与后果相匹配,严格依法依规依纪执行。同时,程序正义也要求对经查证不实的举报予以及时澄清,保护员工的名誉与积极性,营造“实事求是、反对诬告”的健康氛围。
安全、便捷且受鼓励的举报机制是企业最重要的“预警雷达”之一。企业应建立并广泛宣传多元化的举报渠道,包括保密热线、专用电子邮箱、实体信箱以及可匿名的线上平台。与之同等重要的是,建立强有力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信息实行最高级别的保密,并以严厉惩处坚决遏制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及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的损失,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激励,将潜在的“沉默者”转化为积极的“监督员”,从而瓦解舞弊行为赖以藏身的“沉默的合谋”。
最终,合规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文化的养成。企业应有策略地通过内部通讯、管理层会议、案例通报等方式,定期、适度地公开反贿赂反舞弊工作的成果,包括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制度流程的改进举措以及举报奖励的兑现案例。这种透明化沟通不仅展现了管理层坚定的反腐败决心,也以最生动的方式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违规的沉重代价与合规的持久价值,可以持续向组织内外传递这样的信念:廉洁与诚信不仅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更是企业最珍贵的无形资产和每一位员工职业尊严的基石。当“合规创造价值”、“廉洁铸就品牌”从口号内化为全员自觉的行动准则时,企业便真正构筑起一道任何外力难以侵蚀的、最坚固的防线。
从精心设计的前端预防,到敏锐高效的事中管控,再到严肃公正的事后重塑,能源企业的反贿赂、反舞弊工作是一项永无止境的系统性工程。它要求企业将合规管理从成本中心转变为价值创造的保护者与赋能者,深度融入公司战略、业务流程与企业文化。在能源结构转型与全球竞争加剧的大变局中,唯有建立起这样一套植根业务、技术驱动、闭环运行的现代化合规治理体系,企业方能有效驾驭风险,确保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宏伟征程中行稳致远,赢得未来。
*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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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生张钊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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