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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简称《指引》),旨在为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提供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
明确国有企业采购主体招标人的责任
《指引》开篇即点出“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宗旨,将招标人从被动的程序执行者,推向主动的责任承担者。全文集中、全面地阐述了招标人在招标方案策划、文件编制、评委组建、定标决策、异议处理、合同履行及信息公开等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这既为招标人履职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各类监督提供了明确依据。
传统上,评标专家对中标结果有较大影响力,而新规明确招标人拥有定标自主权。评标委员会负责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而招标人则需要建立规范的定标程序和决策机制,从候选人中确定最终中标人。
《指引》第十五条明确了四类需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包括串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活动异常关联以及资质业绩造假等。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识别和处理流程,不能仅仅依赖外部监督。
新规要求招标投标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远超一般档案管理要求。
《指引》第九条要求,企业或者项目单位需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指引》第十一条要求,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实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规范国有企业定标的相关标准
《指引》第二十七条要求,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1.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2.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3.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指引》第二十九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指引》要求采购人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增加“绩效评价”内容,凸显责任履行的量化性与可衡量性。
企业需要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重点提升招标文件编制、合规审查、异常投标识别、异议处理、履约跟踪等核心环节的专业能力。
电子采购这一术语最初是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建立后开始使用的。回首青岛本地国企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历程,2020年6月,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确“依托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搭建我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平台”,推动采购管理从“线下分散”向“线上集中、阳光规范”转型的重要举措。平台以“科技赋能、阳光透明、提质增效”为核心使命,集业务管理中台、数据仓库中台和技术接口中台为一体,运用区块链、大数据、5G可视化等信息技术为全市国有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树立了标杆,不仅提高了采购效率,也减少了人为干预,实现全流程留痕。
企业负责招标采购管理的部门可牵头负责《指引》的传达、落实与督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招标组织模式,梳理参与招标活动的内部各方,一般包括三类:一是招标决策机构。如采购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等,负责审批招标方案和文件、审定中标结果等决策事项;二是招标管理部门。如招标办公室、采购管理部,负责招标日常管理、合规审核与监督;三是招标工作小组。为具体项目设立的固定或临时组织,负责招标计划编制、方案拟定、代理机构管理等实施工作;若为自主招标,还包括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等。
完善制度体系,制定配套细则与操作指南在明晰组织和流程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和修订企业内部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重点需要建立或完善不招标项目认定标准与程序、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流程、异常投标识别与处理机制、定标决策程序以及履约跟踪制度等。并可辅以《操作指导手册》,以流程图、示例等形式增强可操作性。
国有企业采购主体责任履行:一是需要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细化操作环节;二是需要根据该指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形成长效机制。国企采购招标已进入一个全新的责任时代,只有构建起科学、完整、高效的采购合规体系,国企管理者才能充分体现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采购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