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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器官技术应用政策解读分析报告
2026-05-18 18:48
类器官技术应用政策解读分析报告

类器官技术应用政策解读分析报告

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为主线的深度解读

免责声明

本报告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编写,旨在为读者提供类器官技术领域政策梳理与制度解读的参考信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合规建议或行政指导。报告中对政策条文的解读和分析反映编写时的理解与判断,可能随后续配套文件的出台或官方解读的发布而需要调整。类器官作为前沿交叉领域,部分监管规则尚在完善中,报告对法规未明确事项已如实标注“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类器官技术的跨界特性决定了其路径界定的复杂性,读者在具体业务中应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涉及合规决策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编写方对因使用本报告内容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报告概述

2026年5月1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以下简称“818号令”)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进入法治化新阶段。类器官(Organoid)技术作为生物医学新技术领域最具跨界特征的技术方向之一,首次在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体系中获得明确的监管定位。

类器官是由人干细胞或前体细胞在体外通过三维培养自组装形成的三维细胞培养物,包含组织或器官特异性的多种细胞类型,具有特定器官的关键结构和功能特性。类器官技术在药物筛选、疾病建模、精准用药指导和再生医学等领域展现出巨大应用潜力,其监管框架的构建对于促进这一前沿技术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以类器官技术为主线,系统解读818号令及配套文件对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的监管框架,深入分析类器官技术作为“组织工程新技术”子类的备案路径,聚焦类器官技术“三岔路口”式的路径界定难题,剖析药物筛选/疾病模型、精准用药指导、器官移植修复三大应用场景的监管差异,并从国际比较、制度演进等多维度展开分析,为类器官技术研发企业、医疗机构和投资机构提供实操参考。

核心政策要点速览:

• 类器官技术归属于818号令备案指导清单中“组织工程新技术”领域,作为该领域“组织工程产品技术”的核心应用方向之一,但“类器官”并非独立子类名称

• 类器官技术在818号令框架下主要适用技术路径;同时,类器官衍生的细胞治疗产品可能适用药品路径,类器官试剂盒/器官芯片可能适用医疗器械路径

• 类器官最核心的监管挑战在于路径界定——技术路径、药品路径、器械路径三条线的交叉,是818号令覆盖的十七类技术中最典型的“跨界”技术

• 类器官的主要应用场景(药物筛选/疾病模型)目前不属于818号令的直接监管对象,“类器官指导的精准用药”是否触发技术路径的监管框架,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作明确规定

• 818号令第八条第(二)项“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的”——类器官移植治疗直接适用此条

• 2025年4月,科技部发布全球首部《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对人兽嵌合体、脑类器官、胚胎类器官等高敏感领域设定了明确伦理红线

• 2026年5月,北京大学席建忠教授团队开发的肿瘤类器官试剂盒纳入NMPA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成为类器官器械化的里程碑事件

Part1 

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实操路线图

1.1 技术属性界定与路径选择

1.1.1 属性界定是路径选择的前提

根据《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暂行)》(国卫科教发〔2026〕12号)的规定,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在启动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前,应当首先依据该指导原则对技术属性进行自主界定。属性界定结果是确定适用监管路径的前提,不同属性对应不同路径,而非由研发主体自由选择。

818号令确立了“技术路径”“药品路径”“医疗器械路径”三条并行路径。类器官技术的特殊性在于:其既可能以“生物医学新技术”的技术路径进行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也可能因技术特征的不同走向药品路径(类器官作为药物筛选模型支持新药研发、或类器官本身经进一步加工成为细胞治疗产品),还可能因产品形态走向器械路径(如器官芯片作为医疗器械上市)。三种路径的监管主体、审批程序、转化要求均有显著差异。

路径确定的约束规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同一技术不得同时适用多路径。属性界定应基于技术本身的客观特征,而非商业考量。818号令及《界定指导原则》明确,技术属性界定应遵循“一路径唯一”原则,企业不得通过路径选择规避监管要求。

第二,临床研究阶段走技术路径的,其数据用于支持技术转化应用;如后续拟按药品或医疗器械申报上市,须按相应领域的注册法规另行申报。《界定指导原则》明确规定:“若有适应症、机制原理等基本相同的药品、医疗器械在我国境内批准上市,由国家卫健委商国家药监局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界定不清时,国家卫健委可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提供技术属性界定咨询。但818号令及已公开配套文件中,未明确该咨询的程序、时限和效力,实操中应关注后续配套文件的细化规定。

1.1.2 类器官路径判断的核心标准

根据《界定指导原则》的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主要聚焦于“难以开发为医疗器械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和创新性强、个性化程度高、尚未或难以开发为药品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类器官技术的路径判断,应依据以下核心标准:

技术路径的适用情形: 当类器官技术具有高度的个性化特征,主要依赖于操作技能而非产品本身,需结合患者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构建,且无法通过标准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生产时,可适用技术路径。例如,医疗机构利用患者自身细胞构建个体化肿瘤类器官用于指导该患者的临床用药方案,属于高度个性化的临床技术服务,应适用技术路径。

药品路径的适用情形: 当类器官的核心功能在于提供特定活性成分或细胞产品,可通过标准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生产,活性成分的作用机制符合药品定义时,应适用药品路径。例如,类器官经进一步纯化、加工,形成具有特定治疗功能的细胞类产品,按药品相关法规管理。

医疗器械路径的适用情形: 当类器官或器官芯片的核心功能由标准化器械/试剂盒实现,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的定义(“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应适用医疗器械路径。2026年5月获NMPA创新医械特别审查程序受理的肿瘤类器官试剂盒,即以医疗器械路径推进注册。

关于“先技术后药械”策略的澄清: 818号令及已公开配套文件中,不存在“先走技术路径后期可转换器械路径”的默许条款。如临床研究阶段按技术路径完成,后续拟按药品或医疗器械申报上市的,须按相应领域的注册法规另行申报。临床研究阶段的数据能否直接用于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应遵循国家药监局的具体要求。

1.2 类器官临床研究备案流程

1.2.1 备案基本程序

根据818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机构拟开展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的,应当通过本机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并在通过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健委备案。备案材料的完整性由国家卫健委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进行核实确认。

818号令简化了备案程序,不再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核,机构完成内部审查程序后即可直接向国家卫健委备案。

备案程序的四个关键节点:

节点一:机构内部审查(T-3月至T-1月)

机构应首先完成学术委员会对临床研究科学性和必要性的审查,以及伦理委员会对研究伦理合规性的审查。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是并行程序,均通过后方可进入备案环节。

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机构除须满足818号令第十一条的基本条件(应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具有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具有与拟开展研究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还应重点关注《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对受试物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

节点二:在线提交备案申请(T日)

完成机构内部审查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备案申请。该系统为官方指定备案通道。

节点三:生物中心核实确认(T+5个工作日内)

国家卫健委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确认。核实内容包括:备案表信息是否完整、研究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研究者资质是否具备、伦理审查意见是否有效、受试物质量控制报告是否合规等。

节点四:备案结果告知

核实确认后,国家卫健委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备案证明文件可通过系统在线下载。

1.2.2 多中心研究的备案规则

根据818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多中心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由主要临床研究机构(牵头机构)统一向国家卫健委备案。备案环节由牵头机构统一负责,各参与机构不承担独立向国家卫健委备案的义务。

《贯彻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时,主要研究机构应加强多个中心间的工作协调,各中心均应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好具体承担的研究内容。

牵头机构的特殊要求: 根据《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的规定,开展多中心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时,牵头机构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类器官制备能力,各参与机构应在主要研究机构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研究方案执行。

⚠️ 实操警示: 8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了多中心研究的备案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了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要求,两条规定分属不同管理环节。关于各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是否为备案的必要条件,以备案材料清单要求为准。但需注意,2016年《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的审查意见持否定态度的,该项目不得实施”的规定与818号令的衔接问题,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作明确规定,以后续配套文件或官方解读为准。

1.3 备案材料清单

1.3.1 条例明确规定的九项材料

根据818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九项材料:

(一)临床研究备案表: 包括基本信息、研究信息、机构信息等,需通过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报。

(二)临床研究方案: 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设计、入选标准、排除标准、研究流程等。根据《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的要求,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方案应明确类器官构建方法、质量控制标准、临床应用方案、随访评估等全流程要求。

(三)研究者资质证明: 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职称证明、多点执业备案证明等。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满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该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进行多点执业备案。

(四)机构资质证明: 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伦理委员会批件、学术委员会审查意见等。

(五)知情同意书文本及知情同意过程说明: 类器官技术因涉及患者生物样本的采集、培养和可能的后续应用,知情同意书应充分说明样本采集目的、类器官构建过程、数据使用规则、样本存储与销毁规则、无条件随时退出权等核心内容。

(六)研究者手册: 包括临床前研究数据、已有临床研究数据、安全性信息等。

(七)伦理审查意见: 包括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结论和修改意见。

(八)商业保险证明: 鼓励提供;类器官移植治疗作为中/高风险技术,建议提供商业保险。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3.2 配套文件补充的材料要求

根据《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的规定,以下材料虽未在818号令第十六条中明确列出,但在实操中需要准备:

类器官技术专项材料:

第一,受试物(类器官)制备和质量控制报告,包括细胞来源与鉴别、培养基配方与制备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稳定性研究数据等。《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第5节对受试物制备和质量控制提出了系统性要求,包括原辅材料要求、细胞和生物活性因子制备、支架材料制备(如适用)、植入受试物制备和质量控制等具体规定。

第二,质量受权人相关材料,包括质量受权人的资质证明、任职文件、GMP合规证明等。质量受权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质量管理能力,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

第三,类器官构建设施条件证明,包括符合要求的细胞培养设施、洁净环境、质控设备等。

第四,非临床研究证据,包括类器官构建的有效性数据、安全性评价数据(如生物相容性、成瘤性等)等。《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第6节对非临床研究提出了详细要求,包括安全性评价(一般毒理学、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生物相容性、成瘤性与致瘤性、安全药理等)和有效性评价(体外有效性评价、体内有效性评价)的具体规定。

1.4 时间线规划建议

完整的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工作需要系统规划,以下为建议性的时间线和关键节点安排:

T-12月至T-6月(战略规划阶段):

• 技术路径选择论证:组织法务、注册、研发团队,综合评估技术属性的客观特征,确定适用路径(技术路径/药品路径/器械路径)

• 机构资质评估:评估本机构是否满足开展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的资质要求,包括类器官制备和质量控制能力

• 团队组建:确定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团队成员

T-6月至T-3月(准备阶段):

• 质量受权人遴选与聘任:按照818号令和《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的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质量受权人

• 伦理委员会专业调整:评估现有伦理委员会的专业构成是否满足类器官临床研究需求,必要时邀请细胞生物学、肿瘤学等领域专家作为特邀委员

• 受试物制备和质量控制体系搭建:建立符合要求的类器官质量控制体系,编制标准操作规程(SOP),完成相关设备设施的验证

• 非临床研究收尾:完成必要的安全性评价和有效性评价,形成研究者手册

T-3月至T-1月(材料准备阶段):

• 临床研究方案设计:基于非临床研究数据和文献资料,设计科学可行的临床研究方案

• 学术审查:提交机构学术委员会审查,吸收学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临床研究方案

• 备案材料准备:整理准备全部备案材料

• 伦理审查准备:完善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文件

T-1月至T(备案申请阶段):

• 伦理审查:提交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取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件

• 备案提交:完成机构内部审查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 备案核实:配合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完成备案资料的核实确认工作

备案后(跟踪管理阶段):

• 专业机构评估:配合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完成对已备案研究的评估

•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向国家卫健委提交研究进展报告、不良事件报告等

• 数据管理:按照8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建立研究数据保存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自临床研究结束起保存不少于30年

Part2 

类器官技术领域配套文件解读

2.1 类器官在备案指导清单中的定位

2.1.1 组织工程新技术领域的框架结构

根据《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第1版)》(国卫科教发〔2026〕12号附件)的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涵盖五大领域、十七子类技术。类器官归属于第三大领域“组织器官治疗新技术”项下的“组织工程新技术”。

五大领域技术分类:

2.1.2 组织工程新技术的定义与类器官的纳入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第1版)》对“组织工程新技术”作出明确定义:

“组织工程新技术是指利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体细胞或干细胞、生物活性因子以及生物材料,通过模拟发育过程、细胞自组装或工程制造技术构建具有生物活性与个体适配性的三维空间复合体(如类器官、3D打印组织等),移植到人体内实现损伤修复或组织器官替代的一种新技术。”

上述定义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定义明确以“类器官”和“3D打印组织”作为组织工程新技术的典型产品形态举例。这意味着类器官技术在备案指导清单中获得明确提及,具备了进入818号令监管框架的直接依据。

第二,定义明确组织工程新技术的核心目的是“移植到人体内实现损伤修复或组织器官替代”。这一定性决定了类器官技术的主要监管定位是“临床治疗”,而非单纯的“药物筛选”或“疾病建模”。但需注意,类器官技术在实际应用中涵盖了远超“移植治疗”的广泛场景,其中大量应用场景的监管定位仍需进一步厘清(详见第三章分析)。

2.1.3 类器官在清单中的具体定位

“类器官”并非818号令备案指导清单中的独立子类名称,而是在“组织工程新技术”这一子类下被列举的典型产品形态。在备案操作中,类器官技术应以“组织工程新技术”为规范技术名称进行备案申报。

类器官技术适用的备案指引: 根据430新政的制度安排,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应遵循《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的各项要求。该指引对组织工程新技术的临床研究提供了系统性操作规范,涵盖机构与人员条件、受试物制备与质量控制、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实施、伦理合规等全流程要求。

⚠️ 当前政策状态: 818号令及已公开配套文件中,未单独发布针对类器官技术的专项备案指引(如类似《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脑机接口》的专项文件)。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备案目前适用《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的一般性规定,但考虑到类器官技术与其他组织工程产品(如3D打印组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在备案前与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认具体要求。

2.2 风险分级判定

2.2.1 风险分级的基本框架

《生物医学新技术风险分级指南》确立了三级风险判定框架,以技术操作复杂程度、对人体影响是否可逆、公共卫生与社会伦理影响为主要考量维度。

高风险技术的判定红线(满足任一即为高风险):

• 基因不可逆改造:涉及核心基因组修饰,具有长期持续性和代际传递可能性

• 公共卫生风险:涉及跨物种细胞/组织/器官或特定活体微生物操作

• 中枢神经深层介入: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影响高级神经功能和认知

• 致瘤或促瘤风险:使用未分化状态或强增殖潜能细胞,体内存在不可控成瘤风险

• 重大伦理争议:触及生命伦理底线,需高级别专家审慎论证

• 兜底条款:其他经评估存在重大、未知或不可逆风险的技术

中风险技术的判定标准:

涉及体外操作细胞/组织后回输/植入人体,但不属于高风险和低风险范畴的技术。

低风险技术的判定标准(须同时满足):

• 最小程度操作(如分离、纯化、培养),不改变生物学特性

• 自体或严格同源使用,作用机制明确,无全身严重不良反应

• 无重大伦理争议、核心生物数据泄露风险及不可逆物理损害

2.2.2 类器官技术的风险等级判定

类器官技术的风险等级无法以单一标准确定,需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和技术特征综合判定:

高风险类器官技术的情形: ⚠️ 当前政策状态:818号令及已公开配套文件未对类器官技术的风险分级判定标准作出专项规定,以下分析系基于《生物医学新技术风险分级指南》的通用判定框架进行推演。

• 涉及异体细胞来源的类器官构建,且细胞具有较强增殖潜能

• 类器官经基因编辑或基因修饰处理

• 类器官拟移植到免疫功能受损或抑制的患者体内

• 类器官来源涉及胚胎干细胞或诱导多能干细胞(iPSC),且细胞未经充分分化

• 类器官构建涉及跨物种细胞混合(如人兽嵌合体类器官)

• 类器官拟用于关键器官(如肝脏、肾脏、心脏、脑等)的替代治疗

中风险类器官技术的情形:

• 自体细胞来源的类器官构建,细胞已充分分化,无强增殖潜能

• 类器官用于非移植性应用(如药敏测试、药物筛选)

• 类器官作为疾病模型用于体外研究,不涉及回输或植入人体

低风险类器官技术的情形:

• 最小程度的细胞操作,不改变细胞生物学特性

• 自体来源细胞构建类器官用于体外检测

• 类器官用途为体外药物敏感性测试,不涉及直接人体介入

⚠️ 当前政策状态: 818号令及已公开配套文件未对类器官技术的风险分级判定标准作出专项规定。上述风险分级分析系基于《生物医学新技术风险分级指南》的通用判定框架进行推演,实操中应以主管部门的具体认定意见为准。建议企业在启动类器官临床研究前,就风险等级与主管部门进行预沟通。

2.3 质量受权人要求

2.3.1 制度渊源与适用范围

质量受权人制度最初建立于2015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818号令将质量受权人制度扩展到全部十七类技术,包括组织工程新技术(类器官技术)。

根据818号令和《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的规定,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受权人制度。

质量受权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 审核类器官的质量标准

• 监督类器官制备过程符合质量管理规范

• 参与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分析

• 对临床研究用类器官的放行具有决定权

2.3.2 质量受权人的任职要求

根据《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的规定,类器官技术的质量受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专业资质: 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与类器官技术相匹配的专业背景。专业背景通常包括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

任职程序: 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发布机构红头文件,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或岗位协议。

独立职责: 质量受权人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其放行决定应基于发起机构提供的质量资料及临床研究机构对类器官的评估结果。

⚠️ 当前政策状态: 关于质量受权人是否可跨技术类型兼任、类器官技术质量受权人的具体任职资质标准等,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作细化规定。实操中建议参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质量受权人的基本要求,并关注后续配套文件的明确。

2.4 受试物质控要求

2.4.1 受试物制备机构条件

根据《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第5.1节的规定,类器官(植入受试物)的制备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具有符合要求的细胞培养设施和洁净环境

• 具有类器官构建所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能力

• 建立覆盖类器官制备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具备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能力

2.4.2 原辅材料要求

类器官制备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包括细胞来源、培养基、生长因子、支架材料(如适用)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细胞来源: 细胞来源应合法合规,供者筛查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要求章节规定用于制备类器官的细胞来源应明确,包括自体来源和异体来源的不同要求。自体细胞来源应建立供者筛查标准;异体细胞来源应建立细胞库管理制度,包括供者筛查、细胞鉴别、微生物检测等。

培养基和生物活性因子: 培养基和生物活性因子应符合药用或临床级标准要求,批间一致性应得到保障。

支架材料: 如类器官构建涉及支架材料,应按照《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第5.4节的要求,选用符合生物相容性要求的材料,并建立材料质量控制标准。

2.4.3 类器官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

根据《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第5.6节的规定,植入用类器官的质量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质量标准: 类器官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标准,涵盖细胞鉴别、纯度、活性、微生物安全性、基因组稳定性、功能验证等多个维度。

细胞鉴别: 应建立细胞来源追溯体系,确保类器官由预期的细胞类型构成。鉴别方法可包括形态学鉴定、标志物检测、基因检测等。

微生物安全性: 类器官应无细菌、真菌、分枝杆菌、支原体及特定病毒等微生物污染。应按照药典要求开展相关检测。

基因组稳定性: 对于长期培养的类器官,应评估其基因组稳定性,关注是否出现染色体异常、基因突变累积等问题。

功能验证: 应建立类器官功能验证方法,证明类器官具有预期的生物学功能。功能验证方法应与其预期用途相匹配。

质量检验和复核检验: 类器官的质量检验由制备机构完成;临床研究前需将类器官送有检验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质量复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受试物制备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时,如更换主细胞库、变换制备场地、更换支架材料等,应重新开展质量复核检验。

2.5 伦理审查特殊要求

2.5.1 类器官伦理审查的基本框架

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应依照《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

2025年4月,科技部发布全球首部《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以下简称“《伦理指引》”),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生命科学伦理分委员会制定,对类器官研究应遵循的伦理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特殊要求作出系统规定。

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伦理指引》第3章):

• 有益原则: 类器官研究应致力于推动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的科学进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及人类健康福祉

• 控制风险原则: 尽可能减小或避免对人体生物材料捐献者、相关人群、实验动物及周围环境造成伤害或威胁

• 尊重自主原则: 充分尊重和保障人体生物材料捐献者的自主决定权,包括捐献者自主决定是否捐献、是否参加研究、参加哪些研究以及是否退出研究等

• 科学必要原则: 研究应具备明确的科学目标、充分的科学依据以及实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公平公正原则: 研究成果应尽可能广泛惠及各类人群,避免因研究结果而对特定群体产生污名化、歧视或其他不公平待遇

2.5.2 知情同意的特殊要求

类器官技术涉及人体生物材料的采集和使用,知情同意具有特殊要求:

知情同意的基本要素: 应向生物材料捐献者充分告知研究目的、类器官构建方法、数据使用规则、样本存储与销毁规则、可能的利益冲突等核心内容。

动态知情同意机制: 《伦理指引》引入动态知情同意机制。研究范围变更时需重新获取捐献者同意。例如,初始同意仅覆盖样本采集和体外疾病建模,后续若开展电生理记录、基因编辑或嵌合体整合等研究,需分阶段重新获取捐献者明确授权。

知情同意的边界: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审查是否建立了防止研究范围不当扩大的机制,确保类器官研究不超出捐献者的同意范围。

2.5.3 人体生物材料管理的特殊要求

类器官研究中涉及的人体生物材料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 对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材料及研究成果实施妥善保存与严格管理

• 覆盖存储、共享、处置全流程,确保可追溯性、安全性与科学性

•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 研究结束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捐献者的意愿对数据进行严格管理与妥善处置

2.5.4 伦理审查的专业能力要求

根据《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第8.1节的规定,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满足基本要求,并确保学科背景的广泛覆盖,应尽可能包括细胞生物学、肿瘤学等相关领域,以保障委员会具备跨学科的综合伦理审查能力。当委员会经评估认为现有成员的知识储备不足以支撑充分审查时,应邀请独立顾问(特定领域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涉及脑类器官和整合型干细胞胚胎模型的研究,应增补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伦理审查能力的委员,或邀请具有该领域资深经验的顾问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对此类研究进行伦理审查和持续监督。

2.6 类器官技术特有的伦理红线

2.6.1 脑类器官的伦理红线

类器官技术中最敏感的领域之一是脑类器官(Brain Organoid)研究。《伦理指引》第5.1节对脑类器官研究作出了专项伦理规定。

脑类器官是指通过人干细胞在体外培养自组装形成的,具有模拟脑或部分脑区结构和功能特性的三维细胞培养物。脑类器官研究应特别关注其在长时程培养过程中可能形成的复杂神经网络和自发性电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潜在意识属性发展风险。

脑类器官伦理审查的具体要求:

第一,应开展全面的伦理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

第二,建立标准化检测机制,持续监测脑类器官的电生理活动水平及复杂度。

第三,严禁在成果发布和科学传播中误导公众,对脑类器官的潜在意识能力作出夸大或误导性描述。

第四,对于涉及《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需要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研究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开展专家复核。

2.6.2 人兽嵌合体类器官的伦理红线

类器官嵌合体(类器官—嵌合体)研究是类器官伦理治理中最敏感的领域之一。《伦理指引》第5.2节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非人动物嵌合体是指将人细胞(包括干细胞及其衍生物、原代细胞、胚胎细胞等)导入到非人动物胚胎或体内,使其嵌合到另一物种中并在某个特定阶段一起共存而形成的个体。

嵌合体类器官研究的伦理红线:

第一,在进行类器官移植至非人动物的研究时,应科学、合理、审慎地选择移植的人类细胞数量,严格评估并高度重视其潜在伦理风险。

第二,此类研究应严格遵守《人—非人动物嵌合体研究伦理指引》等相关规范,尊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第三,涉及嵌合体研究时,应特别关注:物种完整性破坏风险、人类生殖系污染风险、跨物种认知形成风险等问题。

第四,研究机构应预先建立人细胞嵌合比例的检测和管控机制,防止人细胞比例超过伦理可接受范围。

2.6.3 干细胞胚胎模型的伦理红线

类器官研究中涉及的人干细胞胚胎模型(Human Stem Cell-based Embryo Model)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类器官”,但因伦理敏感性高度相关,《伦理指引》第5.3节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干细胞胚胎模型研究的伦理要求:

第一,人干细胞胚胎模型在体外培养时间应以实现科学目标所需的最短时间为原则。

第二,在研究过程中应谨慎关注胚胎模型的发育动态,详细观察并记录关键生物学事件,特别是在中枢神经系统等敏感领域的发育情况。

第三,对于整合型干细胞胚胎模型(包含胚胎及胚外组织结构,能够较为全面地模拟人类胚胎发育过程中关键事件的模型),应预先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方案,明确培养的终止条件。

绝对禁止的行为: 禁止将人干细胞胚胎模型植入人类或动物宿主的子宫内。

2.6.4 伦理审查的强化要求

涉及以下高敏感类器官研究的,应满足额外伦理审查要求:

• 涉及脑类器官的研究:应增补神经科学/脑科学领域伦理专家委员

• 涉及整合型干细胞胚胎模型的研究:应申请专家复核

• 涉及人兽嵌合体类器官的研究:应提交机构伦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审查

• 所有类器官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须同时满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管理要求

Part3 

类器官技术的三大应用场景与监管差异分析

3.1 概述:三种场景,三套框架

类器官技术的应用场景极为广泛,覆盖了从基础科研到临床转化的完整链条。但从818号令的监管视角审视,类器官技术的应用场景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类型,每种类型对应着截然不同的监管框架和法律定性。

理解三种应用场景的监管差异,是类器官技术合规工作的核心前提。监管差异的核心在于:是否涉及对人体直接操作,是否构成“临床研究”的定义范围,以及是否触发818号令的备案要求。

三大应用场景概览:

3.2 场景一:药物筛选与疾病模型

3.2.1 应用描述

药物筛选和疾病模型是类器官技术目前最主要的应用场景。研究者利用患者来源的肿瘤细胞、正常组织细胞或基因编辑细胞,在体外构建类器官模型,用于:

• 抗肿瘤药物的敏感性筛选(肿瘤类器官药筛)

• 药物毒性和安全性评价(肝脏类器官、心脏类器官毒理测试)

• 疾病机制研究和药物靶点发现(构建疾病模型模拟疾病进程)

• 药物研发中的临床前疗效预测

3.2.2 监管框架分析

药物筛选和疾病模型应用在818号令中的监管定位存在一定模糊性,需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分析:

用于基础科研的类器官构建: 不涉及对人体直接操作,属于基础研究范畴,不适用818号令。此类研究应遵循《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科研伦理规范。

用于药物研发非临床研究的类器官: 类器官作为药物研发工具,用于支持新药临床试验申报(IND)。根据2023年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发布的《基因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和《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类器官/器官芯片可作为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的补充信息。

2026年3月FDA发布的行业指南草案《药物开发中使用新方法学的一般考虑》,首次明确器官芯片等NAMs技术的科学验证框架,确立“切合目的(Fit-for-Purpose)”原则。这标志着类器官/器官芯片作为药物研发工具,已获得国际主流监管机构的认可。

用于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的类器官: 若类器官药筛结果被直接用于指导特定患者的临床用药决策(即类器官指导的精准用药),则可能触发818号令的监管框架(详见场景二分析)。

3.2.3 NMPA对类器官药物研发工具的监管立场

国家药监局CDE对类器官用于药物研发持积极支持态度:

• CDE在多个指导原则中明确:类器官/器官芯片可作为非临床研究替代性模型,为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提供补充信息

• CDE在《模型引导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出:罕见疾病新药研究可将类器官产生的数据作为药物研发非临床研究的数据来源

• 2026年5月,北京大学席建忠教授团队开发的肿瘤类器官试剂盒纳入NMPA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成为类器官领域器械化的里程碑事件

3.2.4 监管定位总结

药物筛选和疾病模型类应用的核心特征是“不直接作用于人体”,因而不构成818号令第二条所定义的“对直接对人体进行操作的”或“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的”临床研究活动。此类应用的监管重心在于科研伦理合规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而非818号令的备案管理。

3.3 场景二:精准用药指导(类器官药敏测试)

3.3.1 应用描述

类器官药敏测试(Organoid-based Drug Sensitivity Testing, ODST)是类器官技术在临床转化方面最具现实可行性的应用方向之一。其核心逻辑是:利用患者自身的肿瘤细胞或病变组织在体外构建类器官“替身”,然后用多种候选药物对类器官进行杀伤测试,预测该患者对不同药物的反应,从而指导临床用药决策。

典型临床应用场景:

• 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难治性肿瘤患者的用药选择

• 缺乏标准治疗方案的罕见肿瘤患者的个体化治疗

• 多原发肿瘤、治疗策略难以抉择患者的精准用药指导

• 研究者发起的类器官指导精准用药前瞻性临床研究

3.3.2 监管框架分析

类器官药敏测试的监管定位是当前类器官技术面临的最重要监管争议之一。其核心问题是:类器官药敏测试是否构成818号令第八条所定义的临床研究?

支持构成临床研究的理由:

第一,818号令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的”属于临床研究。类器官药敏测试虽然不涉及将类器官植入人体,但涉及“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即从患者体内获取组织后构建类器官)。若该操作过程包括可能改变细胞生物学特性的体外操作(如分离、纯化、培养等),则可能被解释为构成临床研究。

第二,2026年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第1版)》中,“体细胞治疗新技术”被定义为“利用人自体或异体的成熟/功能分化细胞,经可能改变体细胞生物学特性的体外操作后(如分离、纯化、激活、扩增培养、负载、遗传修饰、冻存和复苏等,不包括单纯分离),作为干预措施回输或植入人体的一种新技术”。类器官构建过程涉及对离体细胞进行复杂的体外操作(培养、自组装等),这一过程可能被认为符合“可能改变体细胞生物学特性”的定义。

不支持构成临床研究的理由:

类器官药敏测试的直接产出是药敏检测报告,而非直接的临床干预措施。检测报告作为信息产品,供临床医生参考,最终的用药决策仍由医生根据多项因素作出。从这一角度看,类器官药敏测试更接近于一种体外诊断服务,而非直接的治疗性干预。

监管争议的核心: 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对类器官药敏测试是否需要按818号令进行备案作出明确规定。这是类器官技术监管中最重要的政策留白之一。

3.3.3 中国抗癌协会专家共识的参考框架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牵头制定的《类器官药物敏感性检测指导肿瘤精准治疗临床应用专家共识》,明确了以下临床推荐应用场景:

• 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难治性肿瘤患者

• 缺乏标准方案的罕见肿瘤、难治性肿瘤患者

• 多原发肿瘤、治疗策略难以抉择的患者

• 研究者发起的类器官指导前瞻性个体化治疗临床研究

上述专家共识虽非法规文件,但对于理解类器官药敏测试的临床应用场景和监管预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3.4 实践中的监管处理

从实操层面看,当前类器官药敏测试存在以下几种处理路径:

路径一:以体外诊断试剂(IVD)形式推进: 若类器官药敏检测以标准化试剂盒/检测服务的形式提供,可考虑按医疗器械路径(IVD)进行注册申报。2026年北京大学团队的肿瘤类器官试剂盒即走此路径。IVD路径的核心要求是产品的标准化和规模化,对个性化定制类检测的适用性有限。

路径二:以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形式推进: 若类器官药敏测试以个体化形式服务于特定患者,可考虑以IIT形式开展研究。此情形下应遵循《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国卫科教发〔2024〕32号)的相关规定,并向所在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申报审查。

路径三:以818号令技术路径备案推进: 若将类器官药敏测试明确定性为“对离体细胞进行操作后用于临床指导”的技术路径,则应按818号令进行备案。此路径可为类器官药敏测试提供最完整的合规框架,但目前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

⚠️ 实操建议: 鉴于类器官药敏测试的监管定位尚不清晰,建议企业在推进此类应用时,优先与监管部门进行预沟通,明确适用的监管路径。在监管立场明确之前,建议以IIT形式开展个体化类器官药敏测试,确保伦理审查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

3.4 场景三:器官移植修复(类器官治疗)

3.4.1 应用描述

类器官治疗的终极应用场景是利用类器官实现损伤器官的修复或功能替代。此类应用将类器官直接移植到患者体内,替代损伤或功能丧失的组织器官。

典型临床应用场景:

• 肝脏损伤的类器官移植修复(如利用肝脏类器官治疗肝衰竭)

• 肾脏类器官移植治疗肾功能衰竭

• 肠道类器官移植治疗短肠综合征或炎症性肠病

• 心脏类器官移植修复心肌损伤

• 角膜类器官移植治疗角膜损伤

3.4.2 监管框架分析

类器官移植治疗是三种应用场景中监管定性最为清晰的领域。818号令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的”属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类器官移植治疗完全符合上述定义:

• “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类器官是由离体的干细胞或前体细胞经过复杂的体外操作(培养、自组装)构建而成

• “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类器官被移植到患者体内,实现组织修复或器官替代

因此,类器官移植治疗应按818号令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备案,并遵循相应的监管要求。

类器官移植治疗与“体细胞治疗新技术”的关系: 818号令备案指导清单中的“体细胞治疗新技术”是指“利用人自体或异体的成熟/功能分化细胞,经可能改变体细胞生物学特性的体外操作后,作为干预措施回输或植入人体的一种新技术”。类器官虽然由干细胞或前体细胞构建,但其构建过程涉及复杂的体外操作,且最终产品形态为三维组织复合体,因此在分类上更贴近“组织工程新技术”而非“体细胞治疗新技术”。

3.4.3 类器官移植治疗的风险特征

类器官移植治疗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成瘤性风险: 类器官中若残留未分化细胞,移植后可能存在不可控增殖和成瘤风险。《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第6.2.4节对成瘤性与致瘤性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

免疫排斥风险: 异体来源的类器官可能面临免疫排斥反应,需要进行免疫配型或免疫抑制处理。

微生物安全风险: 类器官构建过程中可能引入微生物污染,移植后可能导致感染。

功能匹配风险: 类器官与宿主组织的功能整合程度可能影响治疗效果。

伦理风险: 涉及特定类型类器官(如脑类器官)的移植可能引发伦理争议。

3.4.4 监管路径的选择

类器官移植治疗应按818号令“组织工程新技术”进行备案。但需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一:类器官作为细胞治疗产品注册上市

若企业将类器官进一步加工成为标准化细胞治疗产品,并按药品路径申报上市,则应遵循《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药品注册法规。此时,818号令中的“技术路径”和药品注册路径形成了并行选择关系。

根据《界定指导原则》的规定,药品路径和技术路径之间应遵循“一路径唯一”原则,不存在自由选择空间。类器官治疗产品应基于其产品属性(是否具有标准化生产工艺、是否可通过规模化生产等)确定适用路径。

特殊情形二:器官芯片/类器官芯片作为医疗器械

若类器官以微流控芯片的形式集成,形成“器官芯片”(Organ-on-a-Chip)系统用于体外替代检测,则可能按医疗器械路径注册。

3.5 三大场景监管差异总结

Part4 

类器官技术路径界定的“三岔路口”分析

4.1 概述:最典型的跨界技术

类器官技术是818号令覆盖的十七类生物医学新技术中路径界定最为复杂的技术方向。不同于脑机接口(在技术路径和器械路径之间二选一)或细胞治疗(在技术路径和药品路径之间二选一),类器官技术面临的是技术路径、药品路径和器械路径三条线的交叉选择,是名符其实的“三岔路口”。

理解类器官技术的路径界定逻辑,对于企业的战略规划、产品布局和合规体系建设具有根本性影响。路径一旦选定,后期转换成本高昂,企业应在研发早期进行充分论证。

4.2 路径界定的基本框架

4.2.1 三条路径的定位

818号令建立了“技术路径”“药品路径”“医疗器械路径”三条并行路径:

技术路径: 适用于具有高度个性化特征、主要依赖操作技能、难以标准化生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818号令确立了“临床研究备案+转化应用审批”的监管框架。类器官移植治疗属于典型的技术路径适用情形。

药品路径: 适用于涉及特定活性成分的制备和使用、可通过标准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生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按《药品管理法》相关要求进行注册管理。类器官衍生为细胞治疗产品,属于典型的药品路径适用情形。

医疗器械路径: 适用于核心功能由器械或试剂盒实现、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定义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进行注册管理。器官芯片、类器官试剂盒,属于典型的器械路径适用情形。

4.2.2 路径选择的约束规则

一路径唯一原则: 同一技术不得同时适用多路径。属性界定应基于技术本身的客观特征,而非商业考量。

排他性规则: 若有适应症、机制原理等基本相同的药品、医疗器械在我国境内批准上市,相关技术不得再以技术路径进行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应按已批准的路径执行。

动态调整机制: 818号令第四条规定,清单将根据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调整机制包括:将安全性、有效性得到充分验证的技术调出清单;将新出现的具有重大风险的技术调入清单。

4.3 技术路径与药品路径的界定标准

4.3.1 核心判断标准:产品化程度

技术路径与药品路径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技术是否具备标准化、产品化的条件。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支持适用技术路径的情形:

• 类器官构建高度依赖个体化操作,不同患者之间差异显著

• 类器官无法通过标准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生产

• 类器官的核心价值在于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临床经验和操作技能

• 技术实施需要结合患者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定制

支持适用药品路径的情形:

• 类器官产品具备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

• 类器官产品可以规模化生产,不同批次之间一致性良好

• 类器官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产品的设计和性能,而非实施操作技能

• 类器官产品已具备明确的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和安全性评价体系

4.3.2 类器官药品化的典型路径

类器官技术药品化的典型路径是将类器官作为细胞治疗产品(Cell Therapy Product, CTP)进行开发和注册:

自体类器官药品: 利用患者自身细胞构建类器官,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回输到同一患者体内。自体类器官药品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个性化定制与标准化生产之间的矛盾——每个患者的类器官都是“个体化产品”,难以通过传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进行规模化生产。

异体类器官药品: 利用健康供体细胞或iPSC来源细胞构建标准化类器官产品。异体类器官药品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免疫排斥反应——需要通过免疫匹配、HLA编辑或免疫抑制策略解决排斥问题。

通用型(off-the-shelf)类器官药品: 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如HLA基因敲除)构建免疫逃逸型类器官,使其可以被多名患者通用使用。此方向是类器官药品化的前沿探索,但目前尚无获批产品。

4.4 技术路径与医疗器械路径的界定标准

4.4.1 核心判断标准:产品形态与功能定位

技术路径与医疗器械路径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类器官技术的产品形态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

支持适用医疗器械路径的情形:

• 类器官以试剂盒形式提供(类器官构建试剂盒、类器官药敏检测试剂盒等)

• 类器官以芯片形式集成(器官芯片、类器官芯片、多器官芯片系统)

• 类器官产品具有明确的预期用途和使用方法说明

• 类器官产品可以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

2026年NMPA里程碑事件: 北京大学席建忠教授团队开发的“非小细胞肺癌药物敏感性检测试剂盒”(基于自组装微肿瘤PTC平台),于2026年5月纳入NMPA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这是国内首个获该程序受理的类器官产品,标志着类器官技术正式进入医疗器械注册通道。

4.4.2 器官芯片的特殊定位

器官芯片(Organ-on-a-Chip, OoC)是类器官技术向医疗器械路径发展的最典型代表。器官芯片将类器官与微流控芯片技术相结合,在体外模拟人体器官的关键结构和功能。

器官芯片的技术特征:

• 利用微流控芯片技术建立三维细胞培养环境

• 模拟器官特有的流体剪切力、营养物质梯度等生理条件

• 实现器官功能的体外模拟和实时监测

• 可集成多个器官芯片形成“人体芯片”(Body-on-a-Chip)系统

器官芯片的器械定位: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的定义,器官芯片可归属于以下类别:

• 体外诊断试剂: 用于体外检测的类器官试剂盒,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

• 医疗仪器设备: 用于药物筛选和毒性检测的器官芯片系统,符合医疗仪器的定义

• 植入性器械: 若器官芯片被设计为可植入人体使用,则按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

NMPA对器官芯片的监管立场:

• 2023年,国家药监局CDE正式发布《器官芯片用于药物非临床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首次将器官芯片纳入新药临床前评价体系

• CDE针对肝、肠、心脏、肿瘤等关键模型,建立类器官及器官芯片的生理生化指标、功能评价标准与监管技术规范

• 通过“切合目的(Fit-for-Purpose)”的标准化验证体系,为相关数据纳入药品审评提供科学依据

4.5 路径界定的边界模糊地带

4.5.1 边界模糊的主要情形

类器官技术的跨界特性决定了其路径界定存在多个边界模糊地带:

情形一:类器官药敏测试的监管定性

类器官药敏测试(ODST)是最典型的边界模糊地带。一方面,它不涉及将类器官植入人体,似乎不属于818号令第八条所定义的临床研究;另一方面,它涉及对离体细胞的复杂操作,其产出(药敏报告)直接影响临床用药决策。

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对类器官药敏测试的监管定性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企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并可在推进此类应用前与监管部门沟通确认。

情形二:类器官用于辅助手术规划的定性

利用类器官在体外模拟手术效果(如利用肝脏类器官模拟肝切除后的肝功能储备),辅助外科手术规划。这类应用的监管定性尚不明确——若类器官不直接植入人体,是否仍需按818号令备案?

情形三:类器官数据库建设的监管定性

利用大量类器官构建疾病模型数据库,用于药物筛选和生物标志物发现。这类应用是否涉及“对人体生物材料进行操作”,是否需要满足818号令的备案要求,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作明确规定。

情形四:类器官冻存产品的监管定性

患者来源的类器官经构建、质检后被冻存,后续可能用于药敏测试或治疗。此类“类器官冻存产品”的监管定性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其性质是研究样本、诊断试剂还是治疗产品,取决于后续用途。

4.5.2 实操判断标准

企业在面对类器官技术路径界定的实际问题时,可参考以下判断标准:

第一步:评估是否涉及对人体直接操作或离体细胞操作后回输/植入

• 若类器官构建后直接植入或输入人体 → 技术路径(818号令必须备案)

• 若类器官构建后不植入人体,仅用于体外检测/筛选 → 需进一步判断

第二步:评估产品的标准化程度

• 若类器官产品可标准化生产、以试剂盒/芯片形式提供 → 器械路径(按医疗器械注册)

• 若类器官产品为个体化定制、难以标准化生产 → 技术路径(818号令技术路径)

第三步:评估是否有同类药品/器械已获批上市

• 若已有同类药品获批上市 → 药品路径

• 若已有同类医疗器械获批上市 → 器械路径

• 若均无同类产品获批 → 进入第一步继续判断

⚠️ 当前政策状态: 上述判断标准系基于现有法规框架进行的分析性推演。类器官技术的路径界定存在较多政策留白,实操中应以主管部门的具体认定意见为准。

4.6 器官芯片:器械路径的优先适用

4.6.1 器官芯片的独特监管优势

在类器官技术的三条可能路径中,器械路径是当前监管框架最为清晰、商业化路径最为成熟的路径选择。器官芯片作为类器官技术与微流控工程的交叉产品,在监管上具有独特优势:

标准化生产优势: 器官芯片以标准化芯片和试剂套件的形式生产,不同批次之间一致性高,易于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满足医疗器械注册的基本要求。

NMPA注册路径清晰: 2026年北京大学团队的肿瘤类器官试剂盒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证明了器官芯片/类器官试剂盒按医疗器械路径注册的可行性。

FDA已有注册先例: 2022年,Emulate公司的肝脏芯片(Liver Chip)获得FDA批准用于临床前药物肝毒性评价,标志着器官芯片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监管先例。

4.6.2 器官芯片的标准体系建设

国家标准: 全国生物芯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1)正在推进器官芯片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器官芯片通用术语》(GB/Z(待正式发布))已完成征求意见,涵盖基本术语、制备方法、模型建立、功能评价、典型应用等内容。

CDE技术指导原则: 2023年国家药监局CDE发布的《器官芯片用于药物非临床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为器官芯片数据的监管采信提供了科学依据。

CDE四大验证要素框架(对标FDA “Fit-for-Purpose”原则):

• 使用场景(COU):明确器官芯片的具体应用场景

• 人体生物学相关性:证明类器官/器官芯片数据与人体生理数据的相关性

• 技术表征:提供充分的工艺参数和质量控制数据

• 切合目的(Fit-for-Purpose):证明特定器官芯片数据适用于特定审评目的

Part5

818号令下类器官技术的制度创新与行业影响

5.1 制度创新的核心亮点

5.1.1 首次确立类器官技术的国家监管身份

818号令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第1版)》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将类器官纳入“组织工程新技术”领域加以监管,结束了类器官技术长期处于“监管空白”或“多头监管”的状态。

制度意义:

• 类器官临床研究从此有法可依,不再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 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建立明确的合规预期

• 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类器官临床研究进行规范管理

• 为类器官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历史背景: 在818号令出台之前,类器官技术长期处于“科研伦理管基础研究、药品监管管IND、医疗器械管试剂盒”的分散监管格局。类器官移植治疗等临床应用缺乏统一的监管渠道,大量研究以“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形式开展,监管尺度不一。818号令为类器官移植治疗等直接临床应用提供了明确的备案和转化应用制度通道。

5.1.2 建立类器官技术的“跨界”监管框架

818号令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类器官技术的跨界特性,通过“技术路径+药品路径+医疗器械路径”的三轨并行框架,为不同应用场景的类器官技术提供了差异化的监管渠道:

• 组织工程类类器官移植治疗 → 技术路径

• 类器官衍生细胞治疗产品 → 药品路径

• 类器官试剂盒/器官芯片 → 医疗器械路径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同类技术同等监管”的原则,避免了因监管路径选择不同而导致监管套利的问题。

5.1.3 建立类器官伦理治理的制度框架

818号令与《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共同构建了类器官技术的伦理治理框架。2025年4月发布的《伦理指引》是全球首部融合西方生命伦理原则与中国儒家中庸伦理传统的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南,确立了以下制度创新:

• 以“有益原则、控制风险原则、尊重自主原则、科学必要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为核心的基本原则体系

• 以动态知情同意为核心的特殊知情同意机制

• 以脑类器官电生理监测、嵌合体细胞比例控制、胚胎模型培养时间限制为核心的专项伦理红线

• 以专家复核和伦理委员会增补机制为核心的强化审查制度

5.2 对行业主体的影响

5.2.1 对类器官研发企业的影响

合规成本的系统性增加: 818号令的实施意味着类器官临床研究从此必须纳入备案管理,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合规体系建设,包括:建立符合要求的类器官质量管理体系、配置质量受权人、完善伦理审查机制、建立数据保存和报告制度等。

商业化路径的多元化格局: 818号令下,类器官技术/产品可能适用三条并行的商业化路径:技术路径(通过卫健委转化应用审批)、药品路径(通过NMPA注册上市)、器械路径(通过NMPA注册上市)。企业应当根据类器官技术或产品的客观属性,确定适用的监管路径,而非自行选择。

创新激励效应: 818号令为合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预期和稳定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激励长期研发投入。类器官技术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未来产业方向,在政策支持下有望加速实现临床转化。

5.2.2 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研究能力的提升要求: 类器官临床研究对机构的研究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包括:类器官构建和质量控制能力、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设计能力、质量管理能力等。医疗机构需要加强相关能力建设。

科研与临床的协同: 818号令为医疗机构开展类器官临床研究提供了合法的制度通道。具备类器官构建和临床研究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主导类器官临床研究,提升学科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

多学科协作的要求: 类器官临床研究涉及细胞生物学、生物材料学、临床医学、伦理审查等多个学科,对医疗机构的多学科协作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5.2.3 对CRO/合同研究组织的影响

类器官技术的发展为CRO行业带来了新的业务机会:

• 类器官药敏测试CRO服务

• 类器官构建和质量控制的外包服务

• 类器官临床前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服务

• 类器官试剂盒/器官芯片的注册申报服务

5.2.4 对药企的影响

类器官技术正在深刻改变药物研发的范式:

• 利用类器官进行药物筛选和毒理测试,降低研发成本

• 利用类器官药敏测试指导临床试验患者入组,提高临床试验成功率

• 利用类器官疾病模型加速新靶点发现和药物机制研究

5.3 国际比较与政策前瞻

5.3.1 类器官技术国际监管比较

中国监管框架:

• 类器官归属于818号令“组织工程新技术”领域

• 建立了“技术路径+药品路径+医疗器械路径”三轨并行监管框架

• 科技部发布全球首部《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

• NMPA对类器官用于药物研发持积极支持态度,CDE发布专项指导原则

• 2026年北京大学肿瘤类器官试剂盒纳入NMPA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美国FDA监管框架:

• 类器官/器官芯片归属于NAMs(新方法学)体系监管

• 2022年《FDA现代化法案2.0》取消强制性动物实验要求,允许使用类器官/器官芯片等替代方法

• 2026年3月FDA发布《药物开发中使用新方法学的一般考虑》行业指南草案,确立NAMs监管框架

• FDA对类器官替代动物实验采取“切合目的”原则,未强制要求官方验证

• Emulate公司肝脏芯片于2022年获FDA批准用于临床前药物肝毒性评价

欧盟EMA监管框架:

• EMA在2023年工作计划中开始纳入类器官/器官芯片技术的监管考量

• EMA推进器官芯片的标准化验证体系建设

• IMI(创新药物行动计划)资助多项类器官/器官芯片标准化研究项目

• EMA支持在罕见病药物研发中使用类器官数据作为非临床研究证据

主要差异分析:

5.3.2 国际类器官标准化进展

类器官技术的国际标准化正在加速推进:

ISO标准: ISO/TC 276(生物技术)正在推进类器官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ASTM标准: ASTM F04子委员会正在制定类器官相关标准,包括术语、构建方法、质量控制等。

中国团体标准: 截至报告发布时点,国内已发布多项类器官相关团体标准:

• T/SATA 095—2026《人成体干细胞来源肝脏类器官构建及技术要求》(深圳市分析测试协会发布)

• T/CSCB 0009—2022《人干细胞研究伦理审查技术规范》(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发布)

• 南方科技大学牵头制定的呼吸系统类器官团体标准和肝脏类器官团体标准

5.3.3 我国政策留白与前瞻

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领域:

监管空白领域一:类器官药敏测试的监管定性

类器官药敏测试(ODST)是否需要按818号令进行备案,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作明确规定。这是类器官技术监管中最重要的政策留白之一。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出台专项规定或操作细则,明确ODST的监管定性、备案要求和操作规范。

监管空白领域二:类器官临床研究的质量受权人专项标准

类器官技术与其他组织工程产品(如3D打印组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现行《组织工程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引(第1版)》对类器官技术的专项质量控制要求着墨有限。建议出台类器官技术的专项质量控制指南,明确类器官构建、质量检验、放行标准等具体要求。

监管空白领域三:类器官产品化的GMP要求

类器官作为细胞治疗产品的GMP生产要求尚不完善。传统细胞治疗产品的GMP规范是否完全适用于类器官产品、是否需要针对类器官的特殊性进行适应性调整,当前公开法规文件未作明确规定。

监管空白领域四:类器官数据的监管采信标准

类器官/器官芯片产生的非临床数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替代传统动物实验数据用于药品审评,当前NMPA采取“逐一评估”的态度,尚缺乏系统性的评价标准和程序规范。

政策前瞻:

基于当前政策趋势和行业发展动向,预计以下领域将成为类器官技术政策完善的重点方向:

• 出台类器官药敏测试的专项监管规定,明确其是否触发818号令备案要求

• 出台类器官技术临床应用的专项备案指引,补充类器官特有的质量控制要求

• 完善类器官/器官芯片数据用于药品注册的审评标准和程序规范

• 推动类器官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体系建设

• 探索类器官临床应用的真实世界数据(RWD)评价机制

Part6

制度溯源与类器官监管演进

6.1 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的制度演进

6.1.1 2003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最早的类器官相关伦理规范

2003年,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发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是我国首个涉及类器官前体技术(人胚胎干细胞)的伦理规范。该原则明确禁止将人胚胎干细胞用于临床研究,禁止体细胞与动物卵母细胞重组形成嵌合体,禁止将人胚胎干细胞用于克隆人研究。

对类器官监管的影响: 该原则为后续类器官伦理治理提供了基本原则框架,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胚胎干细胞,不涵盖成体干细胞和iPSC来源的类器官。

6.1.2 2009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早的分类管理框架

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首次建立了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框架。该办法将医疗技术划分为三类,第三类医疗技术涵盖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等前沿领域。

对类器官监管的影响: 2009年制度框架主要针对“临床应用”阶段,尚未建立临床研究阶段的独立监管框架。类器官移植治疗等应用在制度层面缺乏明确的备案或审批程序。

6.1.3 2015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备案制探索

2015年7月发布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是我国首个针对特定生物医学技术的专项临床研究管理办法,首次建立了“机构和项目”双备案制度,为类器官技术的监管提供了制度模板。

对类器官监管的影响: 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制度为类器官的监管提供了参考框架。818号令将备案制度扩展到全部生物医学新技术,类器官技术从此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

6.1.4 2025年《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全球首部类器官伦理指南

2025年4月,科技部发布全球首部《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生命科学伦理分委员会制定,对类器官研究应遵循的伦理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特殊要求作出系统规定。

核心制度创新:

• 全球首次对脑类器官、类器官嵌合体、人干细胞胚胎模型进行统一伦理规范

• 全球首次建立人干细胞胚胎模型培养时间限制制度(以实现科学目标所需的最短时间为原则)

• 全球首次明确禁止将人干细胞胚胎模型植入人类或动物子宫

• 融合西方生命伦理原则与中国儒家中庸伦理传统

6.1.5 2026年818号令正式施行:类器官获得明确监管身份

2026年5月1日,818号令正式施行。类器官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第1版)》中获得明确提及,以“类器官”和“3D打印组织”作为组织工程新技术的典型产品形态举例。

核心变化:

• 类器官移植治疗从此有法可依

• 建立了类器官技术临床研究的备案和转化应用审批程序

• 明确了类器官技术适用的伦理审查和质量控制要求

• 为类器官技术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6.2 类器官监管演进的逻辑与启示

6.2.1 从分散到统一:监管整合的逻辑

类器官监管的制度演进体现了从分散到统一的整合逻辑:

• 早期(2003-2014年): 类器官伦理治理以胚胎干细胞伦理规范为参照,监管主体分散,无统一制度框架

• 备案制探索期(2015-2025年4月): 以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制度为参照,类器官临床研究参照IIT管理,伦理指引先行

• 818号令阶段(2026年5月起): 类器官纳入统一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框架,建立三轨并行的分类监管制度

制度逻辑: 监管整合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规则体系,为行业提供明确的政策预期。818号令作为行政法规,为类器官监管提供了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6.2.2 从科研工具到临床应用:监管延伸的逻辑

类器官技术的监管演进反映了前沿技术从科研工具向临床应用延伸的规律:

• 基础研究阶段: 类器官作为科研工具,主要受科研伦理规范约束

• 转化研究阶段: 类器官开始用于药敏测试和疾病模型,监管关注点转向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和科研伦理

• 临床应用阶段: 类器官开始用于临床指导或治疗,触发818号令的临床研究备案和转化应用审批要求

制度逻辑: 随着类器官技术从科研走向临床,其监管需求也从科研伦理管理延伸到临床研究质量管理。818号令的出台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

6.2.3 从技术监管到伦理治理:监管深化的逻辑

类器官监管的另一个演进维度是从单纯的技术监管走向伦理治理的深化:

• 早期监管主要关注技术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

• 随着类器官技术的深入发展,伦理问题(如脑类器官意识潜能、人兽嵌合体伦理边界、胚胎类器官伦理红线等)日益凸显

• 2025年《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的发布,标志着类器官监管进入了技术监管与伦理治理并重的新阶段

制度逻辑: 类器官技术的伦理敏感性决定了其监管不能仅仅关注技术安全性和有效性,还必须关注其深层的伦理和社会影响。伦理治理框架的建立,为类器官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价值导向和伦理底线。

附录

附录一:类器官技术备案材料清单对照表

附录二:风险分级对照表

附录三:三大应用场景监管对照表

附录四:主要法规条文索引

国务院令第818号关键条文

相关配套文件文号

附录五:

报告完结

本报告基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及配套文件,以及2025年4月科技部发布的《人源类器官研究伦理指引》编写,参考了截至报告撰写时点的公开政策信息和行业动态。类器官技术的监管框架仍在快速演进中,部分领域的政策留白有待后续配套文件或官方解读予以明确。读者在具体业务中应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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