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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6-05-18 11:23
某农业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3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武威某农业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玉米烘干生产线。该生产线配备烘干塔1座、烘干炉1台、打包机1台、比重筛1台、皮带传输机2台等主要设备。项目于2025年10月开工,12月下旬完成设备安装,尚未投入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项“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91小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规定,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2025年12月30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1月,经复查确认,该公司项目未生产,已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武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旨在分析、预测、评估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本案中,执法机关严格依据自由裁量基准,结合项目投资额、违法情节、环境危害后果及企业主动整改(委托编制环评文件)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罚,既体现法律刚性,又实现过罚相当。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入企检查相关规定,精准分析、全面取证,严格遵循现场检查、责令改正、复查核实、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及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实体与程序均规范合规。

三、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所有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审批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规定。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95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建设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将环评前置作为项目建设的刚性约束,避免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禁区。同时,执法部门需加强普法宣传与案例警示,推动“先批后建”成为行业共识,从源头预防同类违法行为发生。

资料来源:武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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