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霆打击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司法严惩
A
【关键词】
拐卖妇女、司法严惩、异地帮扶、权益保障
B
【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拐卖妇女案件,被告人万某某实施拐卖妇女行为,同时涉嫌多项罪名,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具体案情如下: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以15.2万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周某(女)介绍给外省某男子,万某某从中获利11万元。2022年2月8日,周某出走失联。
2022年2月底,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驾车前外地寻找周某,找到后对其实施殴打、拉拽等暴力行为;在返回醴陵市的途中,万某某在车内再次对周某进行殴打、恐吓,限制其人身自由。2022年3月5日,万某某的同伙将周某以14.8万元的价格再次介绍给本市某男子。此外,被告人万某某还另行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万某某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23年,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对万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900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周某;责令万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的剩余损失。一审宣判后,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万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
【法律适用要点】
本案核心系拐卖妇女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万某某从严惩处,精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具体适用要点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万某某以出卖妇女为目的,违背被害人周某的意志,使用殴打、恐吓等暴力方法控制周某,并将其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情节恶劣。结合其同时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从严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拐卖妇女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D
【救助帮扶过程】
本案中,法院、妇联立足职能、协同发力,围绕被害人周某的权益保护,构建“司法保护+社会帮扶+异地衔接”的全链条救助体系,具体举措如下:
(一)开辟绿色通道,强化司法保护。法院针对本案被害人的特殊情况,依法采用不公开审理、视频开庭等方式,最大限度保护周某的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同时,主动向周某告知相关权利,协助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详细释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其依法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赔偿请求,切实维护其财产权益与诉讼权利。
(二)全程陪伴帮扶,助力身心重建。妇联指派专人全程陪同周某参与诉讼程序,为其提供心理慰藉和情感支持,缓解其因遭受侵害产生的心理创伤。案件审结后,妇联积极链接社会资源,为周某提供专业心理疏导、临时庇护等服务;同时,协助其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扶持,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帮助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重建生活信心。
(三)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异地帮扶衔接。鉴于被害人周某非株洲本地人,为确保其获得持续帮扶,法院将周某的救助需求及案件摘要,建立异地帮扶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帮扶接力,确保周某返回后,仍能持续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帮扶,实现救助工作的无缝衔接。
E
【典型意义】
拐卖妇女犯罪严重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对此类犯罪坚持“零容忍”,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万某某数罪并罚、从严惩处,不仅斩断了其犯罪链条,更向社会传递了“拐卖必严惩”的强烈信号,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行为,从源头上压缩了拐卖妇女犯罪的生存空间。
该案的办理,凸显了“严惩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一方面,通过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彰显了司法的威严;另一方面,针对被害人系异地人员的特点,建立异地帮扶衔接机制,破解了异地受害者帮扶难、持续保障难的问题。同时,通过妇联全程陪伴、链接资源,帮助被害人身心重建、回归生活,实现了“打击犯罪、保护权益、修复社会”的多重效果。
此外,该案通过“以案说法”,揭露了以“介绍婚恋”为名实施拐卖妇女的常见犯罪诱饵,有助于提升广大妇女的防骗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也推动全社会形成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的浓厚氛围,持续打击“买方市场”和暴力控制等犯罪手段,为守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报送单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来源:株洲中院
编辑:张 君
初审:王 韬
复审:周子熙
终审:王益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