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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 |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保障权益
2026-05-08 19:07
白皮书 |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保障权益

近日,省人社公开发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收集汇编了近年来全省人社系统办理的具有典型性、时代性、新颖性的案件,涉及就业、养老、工伤、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川人社将陆续推送

《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

一起跟着案例get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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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富某(女)来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投诉称:其在2017年10月17日入职某银行成都分行,已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为6个月,单位应于2018年4月17日为其转正,但至今未转正;其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24日申请产假,这期间除生育保险报销以外,某银行成都分行未对其发放工资。富某投诉请求:1.请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2.请求试用期到期未转正的经济补偿;3.请求提供入职至今的工资明细;4.请求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本人经济补偿。

调查处理

省总队接到投诉后,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某行成都分行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该银行成都分行提供相关材料备查。

经查,富某与该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富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该银行成都分行原资产管理部工作,2018年5月至今在贷后管理中心工作。用人单位发现富某在试用期间已有身孕,并以此为由暂缓履行转正手续,产假期间的工资也未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调查情况,省总队认定富某投诉事项属实,责令用人单位纠正其错误,为富某按期转正,并补发富某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工资。经省总队调解后,该银行成都分行与富某多次协商,达成一致,该行成都分行向富某支付工资以及经济补偿5万元,富某主动向省总队递交了撤诉申请。

案件评析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银行成都分行在富某休产假期间未发放其工资,属违法行为,应予以责令改正。现在存在部分企业或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了解,但仍然存在为了单位利益漠视职工权益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定,该案中富某在试用期满后应按期转正,单位以怀有身孕为由暂缓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予以纠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企业、单位和劳动者的执法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减少法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来源: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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