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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厂触电评估报告】江苏连云港市一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评估:相关责任人已处理到位……
2026-05-08 13:55
【钢厂触电评估报告】江苏连云港市一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评估:相关责任人已处理到位……

2026年4月29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去人民政府网发布《榆柘汪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20”一般触电事故评估报告》

2024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1#/2#高炉净环高压配电室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工作,按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5月27日,赣榆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赣榆柘汪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区安委办《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安办〔2022〕22号)等有关规定,赣榆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总工会及柘汪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对赣榆柘汪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20”一般触电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对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评估内容: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6月4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对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赣应急罚〔2024〕24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3日,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2.对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评估内容: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6月4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对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案件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意见存在异议,2024年8月15日下午,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并邀请了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法律顾问查阅案件材料后建议:杨某某的死亡跟南通长江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从杨某某到现场来看,杨某某作为低压电工是不能去操作高压柜的,他擅自将保护装置打开,探身进入高压开关柜断路器室内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被电死,南通长江公司对于杨某某没有直接的指挥、控制权,该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杨某某的死亡。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一致认为:从案件调查及证据材料来看,该案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无法直接证明南通长江公司与亡人事故有直接关系,根据各参会人员和法律顾问的意见,不同意对南通长江公司进行立案处罚。2024年8月27日,经审核、审批程序后,区应急管理局终止该案件。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1.对杨某某的处理情况。杨某某,生前为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低压电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有效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探身进入高压开关柜断路器室内作业,触碰带电触头导致触电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杨某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评估情况:杨某某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对李某某的处理情况。李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电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电气设备点巡检制度》,发现外来人员在进行试验,未查验其工作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成镔鑫钢铁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2024年7月10日,镔鑫钢铁公司依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标准》(BX-YWAQ-125-V1.0-2022)第三章第十四条管理规定,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0元,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落实考核。相关处理情况已报区应急管理局。

3.对李某某的处理情况。李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班长,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电气设备点巡检制度》,发现外来人员在进行试验,未查验其工作票,对低压电工杨某某擦拭高压设备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成镔鑫钢铁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2024年7月10日,镔鑫钢铁公司依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标准》(BX-YWAQ-125-V1.0-2022)第三章第十四条管理规定,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0元,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落实考核。相关处理情况已报区应急管理局。

4.对顾某某的处理情况。顾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主任,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清灰作业等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6月4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对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主任顾某某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顾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4〕26号),决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并处人民币15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30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向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发函《关于建议暂停顾福才安全生产相关资格的函》(赣应急函〔2024〕5号)。2024年9月13日,顾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5.对苏某某的处理情况。苏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安全环保科科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外协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6月4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对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安全环保科科长苏某某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苏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4〕27号),决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并处人民币19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2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暂停苏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2024年9月13日,苏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6.对余某某的处理情况。余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厂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6月4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对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厂长余某某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余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4〕28号),决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并处人民币49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2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暂停余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2024年9月13日,余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7.对高某的处理情况。高某,南通长江公司驻镔鑫钢铁公司煤气精脱硫项目部安全员,组织电气试验前未对试验方进行资质审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电气试验时未到场进行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6月4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对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镔鑫钢铁公司煤气精脱硫项目部安全员高某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30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高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4〕28号),因高某2023年(事故发生上一年度)处于失业状态,领取南通社保发放的“失业待遇”,决定给予其暂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并处人民币0元罚款。2024年9月10日,南通长江公司已暂停其职务并对其安全员资质证书停止使用6个月,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8.对张某某的处理情况。张某某,无固定工作,原为山东乐能公司派驻镔鑫钢铁公司项目部临时雇佣的资料员,利用曾为山东乐能公司临时工的便利,冒用山东乐能公司资质,以山东五方公司名义与南通长江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的情况下,组织袁某某进厂试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评估情况:2024年4月17日,赣榆区公安局向杨某某父亲杨某某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赣公(马)不立字〔2024〕24号),认为该案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报告经区政府批复后,2025年3月17日,赣榆区公安局提供情况说明,经指派马站派出所调查后认定,在“2024.3.20”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涉案人员张某某签订的合同等行为,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为,不应当追究其治安、刑事法律责任。

9.对袁某某的处理情况。袁某某,无固定工作,原为山东乐能公司派驻镔鑫钢铁公司项目部临时雇佣的高压电工,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1)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高压试验室部分》(DL/T 560-2022)等国标和电力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在电气试验开展前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在未开具工作票、各相关方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断路器,进行试验,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赣榆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属地(山东省日照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80 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吊销其“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评估情况:2024年6月19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向山东省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发函《关于建议吊销袁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函》(赣应急函〔2024〕3号)。2024年8月12日,山东省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复函,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已经撤销了袁某某特种作业资格证书(高压电工)。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镔鑫钢铁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发挥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组织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工作;二是梳理、完善电力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电力作业管控流程,严格落实《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电气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实施作业工作票的审批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各厂部制定、完善本部门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对各岗位的人员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明晰各职能科室职责边界,严格落实厂、部安全管理责任;四是严格落实巡检制度,按照“三管三必须”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厂、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镔鑫钢铁公司针对本公司外包、外协人员多的特点,针对性开展整治。一是强化相关方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公司《外协单位的违章违纪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方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进入厂区的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审核,严格审查相关方的安全资质和人员信息,对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严禁进入厂区;二是加强岗位风险辨识和制定管控措施,对相关方进厂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进行审查,并对进厂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岗位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并强化应急措施,在安全交底表格上签字确认,经厂、部领导确认后,方可进入作业;三是实行实名制智能管控,利用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较大以上危险区域、重点管控区域实施准入制,完善外来人员管控流程,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落实安全告知、交底,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降低工作中的安全风险。

(三)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及安全监管工作。2024年3月29日,柘汪镇在镔鑫钢铁公司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议,会后,镔鑫钢铁公司邀请专家组织开展电气安全专题培训,举一反三,自省自警,深刻吸取“3·20”触电事故教训。为切实加强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2024年6月24日,柘汪镇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把企业外包工程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委外施工作业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杜绝“三违”现象的出现,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总体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中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缴纳事故罚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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