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5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5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新就业形态研究深入聚焦权利与责任
老龄少子化的社会保障研究持续展开
——2025年度CLSCI来源期刊社会法学发文观察

2025年度CLSCI来源期刊社会法学
发文观察
除《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法学杂志》《China Legal Science》《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法律评论》《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等刊物外,2025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社会法学论文。2025年度社会法学论文总计31篇。2024年度为38篇,2023年度为26篇,2022年度为29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因本学科领域发文总数较少,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前6位(2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增毅(2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沈建峰(2篇),天津大学教授田野(2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雄(2篇),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倩(2篇),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程凌(2篇)。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5年度社会法学在CLSCI期刊发文31篇,占CLSCI期刊全年发文总量的1.28%(31/2431),在15个法学二级学科中,社会法学排名最后一位。社会法学2024年度CLSCI期刊发文38篇,占CLSCI期刊全年发文总量的1.57%(38/2415)。与上一年度相比,社会法学科的CLSCI发文量及其在所有法学二级学科发文占比均有一定程度下降。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情况与上一年度持平,同为4篇,占三大权威期刊总发文总量的2.21%(4/181),社会法学科三大权威期刊发文量在社会法学科CLSCI总发文占比12.9%(4/31),相较三大权威期刊以外的CLSCI的发文占比社会法学科在三大刊中的表现这几年平稳喜人。其中,《中国社会科学》年度发文总量19篇,社会法学发文1篇,占比为5.26%,为王天玉研究员于第5期发表《从身份到行为:劳动法规范构造的转型》。《中国法学》年度发文总量90篇,社会法学发文2篇,占比2.22%,分别为林嘉教授于第1期发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社会法体系的完善》和田野教授于第3期发表《数智时代的过劳问题及其法律因应》。《法学研究》2024年度发文总量72篇,社会法学发文1篇,占比1.39%,为谢增毅研究员于第4期发表《劳动法视野下工作生活平衡原则的确立与规则建构》。
高产单位方面,高产单位的数量较2024年持平同为6家,但高产单位的发文总量17篇,较2024年度的19篇减少2篇,高产单位发文量占学科发文比为54.84%,较2024年度的50%有小幅上升。在具体高产单位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蝉联高产单位第一名,也是2024年度和2025年度唯一蝉联高产的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谢增毅研究员的领衔下,社会法学科处于全国领军地位,于2025年度共发表CLSCI论文5篇。从发文单位的地区分布来看,北京的科研院所和高校依旧如近几年一样占据高产单位的半壁江山。
高产学者方面,2025年度共有6位高产学者,为近5年高产学者数量最多的年度,并且每位高产学者发表CLSCI论文数量均为2篇。高产学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增毅(2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沈建峰(2篇),天津大学教授田野(2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雄(2篇),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倩(2篇),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程凌(2篇)。
青年学人方面,2025年度社会法学科的讲师、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发表CLSCI的整体表现,无论是青年学人人数、发文总量、青年学人发文在社会法学科发文总量的占比均有大幅下降,2025年度共有3位作者共发表4篇,占社会法学发文总量的12.9%,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程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靖远、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王也,在《法学》《政治与法律》《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的发文,内容涵盖休假、平台工人权益、劳动合同效力、延迟退休影响等主题。实务人员方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在《民主与法制》第7期发表《平台经济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和权益保障》一文。
总体来看,2025年度社会法CLSCI发文呈现新就业形态研究深入聚焦权利与责任、老龄少子化的社会保障研究持续展开的特征。2025年度社会法在新就业形态中主体的权利与责任,老龄化、少子化社会背景下社会法的理念与保障路径,劳动法基本原则、核心范畴等基础理论等方面积极回应。
2025年度国家机关贯彻中央关于社会立法指导文件的政策精神,密集型推进一系列社会立法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25年度《社会救助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上述中央文件精神和社会立法工作的推进,为2025年度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社会法学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和宝贵的发展契机。
根据我国立法机关的官方界定,社会法大致可包含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组织及其行为法和特殊群体保护法四大主要领域,加上社会法基础理论、域外社会法学部分,分述将从六部分分别阐述。
1.社会法基础理论
具体涉及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社会法体系的完善、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性影响及其法律应对等方面。如谢增毅研究员发表《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一文,如林嘉教授发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社会法体系的完善》一文,指出社会法体系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卫生健康法、社会组织法、公益慈善法、公共安全法与社会治理法。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社会法体系的完善应当紧密围绕党中央的战略部署,着力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各项关键任务,重点解决当前社会中显著、多发的社会问题,不断推动社会法体系向全面化、系统化、精细化迈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为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王也讲师发表《延迟退休政策的系统性影响及其法律应对》一文,指出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意味着低龄老人回归家庭角色的延后,这将对子代生育意愿、年轻女性劳动参与率,以及“一老一小”家庭照料等问题产生涟漪效应。由此,延迟退休政策与其他政策(特别是鼓励生育、家庭养老等政策)之间,具有潜在的目标张力。导致此种张力的关键因素在于社会劳动与再生产劳动之间的结构性冲突,而我国法律和政策层面长期未将家庭照料劳动纳入社会劳动范畴并予以支持,加剧了这种冲突。为克服延迟退休政策在实现预设目标过程中造成的负外部性,更好地推动我国人口高质量发展,需要在充分认知和妥善处理延迟退休政策的结构性影响基础上,完善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照料劳动支持体系,强化劳动基准保障,缓解职业角色对家庭角色的挤压,从而促进个体、家庭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劳动法学
劳动法学发文数量依旧占据整体社会法学发文数量的主要部分。在劳动法基础理论方面,涉及劳动法下工作生活平衡原则、劳动法规范构造的转型、劳动关系概念与界定等内容。如谢增毅研究员发表《劳动法视野下工作生活平衡原则的确立与规则建构》一文,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作生活平衡原则逐渐被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以及欧盟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确立。该原则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对于促进就业尤其是女性就业和性别平等、满足家庭照护需求、保护劳动者权利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引入工作生活平衡原则,有助于应对少子化和老龄化的挑战,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完善工作时间制度,拓展劳动法功能。我国应在劳动法上确立这一原则,并通过完善生育假期等照护假期制度、引入劳动者请求灵活工作安排的权利以及“离线权”等制度,全面建构工作生活平衡的制度规则。王天玉研究员发表《从身份到行为:劳动法规范构造的转型》一文,指出劳动法源自国企劳动合同制改革,通过全员书面合同将固定工转变为劳动者,在立法中表达为基于身份的权利集合。随着非规范用工问题的出现,从属性理论进入我国学理和司法,构建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合意—事实”解释框架,形成了从属性身份,并在立法论层面改造倾斜保护学说。但从属性理论无法突破身份构造的固有局限,难以破解超龄劳动者、建筑业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难题。顺应数字化和老龄化趋势,应以行为构造重塑身份构造,建立身份与行为的双层结构。劳动法规范以劳动行为为起点,藉由劳动法律行为和劳动事实行为的分类,构造身份化的团体成员权利束和非身份化的个体底线权利束,发展“有劳动就有保障”的中国式现代化劳动法律体系。朱军副教授发表《劳动法典编纂视域下劳动关系概念的厘定》一文,指出劳动关系概念是编撰我国劳动法典无法回避的基础问题。在理论层面,劳动关系认定宜采用类型思维的法学方法。劳资双方通过“合意”建立劳动关系,但为避免资方通过滥用强势地位单方决定合同类型,应最终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准。劳动关系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三大从属性统合于“劳动”从属性。劳动从属性的实质是资方仅有权针对工作履行进行指令管理,而无权侵犯劳动者人格。经济从属性有两种基本内涵,前者侧重“生存依赖”之意,指收入主要或全部源于接受劳务方,后者则突出提供劳务方“为资方劳动”,而非自主经营。两者皆为劳动从属性必然引发的结果,故无必要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组织从属性亦无独立必要,归入前两大属性即可。以此为指导,认定劳动关系宜采用“综合衡量个案因素”的类型思维方法,基于“事实优先原则”,以“劳动”从属性为唯一核心标准,通过审查“劳动管理”判定。
在劳动关系协调法学方面,涉及平台用工关系调整规则、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非全日制用工规则、劳动合同无效规则等内容。如沈建峰教授发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论平台用工关系调整规则生成的范式与技术》一文,指出针对平台用工关系调整的规则建构,目前学界有反对引入“不完全劳动关系”范畴的观点,也有支持引入“不完全劳动关系”范畴的观点(包括“三分法”说、“民法做加法”说和“特别劳动关系”说等)。不同观点之争在一定程度上陷于标签化。其本质上都承认存在一类不能完全归入劳动关系但应给予一定社会保护的用工关系,只是对实现上述保护的规范路径存在分歧:是构建独立的构成要件并赋予独立的法律后果,还是在既有的劳动关系类型中进行调整?由于不完全劳动关系无法形成典型形态并且欠缺主导观点,其无法在规范层面上构建独立类型,只是一种类型过渡现象。以此认识为前提进行用工关系调整,出现了“圈层模式”以及“共同范畴+针对性保护规则模式”。但上述模式均存在不足,应采取“坐标谱系模式”:在类型方法指引下对使用他人劳动力的法律规则进行拆分组合运用。在这种拆分组合运用过程中,以劳动法为例,应根据劳动法规则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以及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特征差异,决定该规则能否适用于非劳动关系以及是否需要调适。在此基础上,尚需要针对数字技术引发的用工过程中的特殊问题进行补充性制度设计,形成平台用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以上规则共同构成平台用工关系调整的规范体系。王倩教授发表《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一文中,指出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用工法律制度亟须进行“适老化”和“家庭友好型”改造。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位偏差和设计缺陷导致了该用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既未实现立法目的、又被劳资双方“嫌弃”的尴尬境地,重构非全日制用工规则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全职工作”与“停止工作”之间的第三种选择。未来修法应区分一般情形下的非全日制用工和基于特定事由的非全日制用工,对前者贯彻禁止歧视原则,对后者则作出特殊安排,帮助老年劳动者顺利地从职场生活过渡到退休状态,解决中青年劳动者照顾家人与发展事业之间的矛盾。在规则设计上,不仅要平衡好灵活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关系,还需要通过合理的成本分配和风险共担来确保可持续性。陈靖远助理教授发表《劳动合同无效规则的教义学重塑》一文,指出劳动合同无效规则问题可以大致区分为“无效评价”与“无效法律后果”两个层面。在无效评价方面,通过将劳动合同无效区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可以较为妥善地解决“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一直以来面临的理论与实践争议。一方面,对于具有相对无效情形的劳动合同,在无过错相对人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并经司法确认前,劳动合同仍为有效状态,自然可以行使解除权,且解除行为可视为对劳动合同效力瑕疵状态的“治愈”。另一方面,对于具有绝对无效情形的劳动合同,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必要,由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介入劳动合同的效力控制。在法律后果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则上规定了自始无效与折价返还的基本方案,但此原则性规定可依据善意保护和违法处置等价值考量分别进行目的性限缩。
在劳动基准法学方面,2025年度发文数量和所占比重较上一年度有大幅增加,涉及数智时代过劳问题、平台经济用人者责任、算法用工管理的透明、假期工资成本分担、离线权、自动化决策拒绝权、隐私权、工作时间内涵、生育津贴给付等内容。如田野教授发表《数智时代的过劳问题及其法律因应》一文,破解这一困境应当采取系统化的法律治理路径,通过革新劳动基准实现底线控制,通过对劳动者赋权(以离线权为中心)提供过劳自救机制,通过对用人单位课以算法善治义务消除过劳的技术根源,通过将过劳纳入工伤保险和对算法致劳追究侵权责任达成救济目标,由此建构起由基准、权利、义务、救济构成的完整过劳治理体系。田野教授发表《平台经济时代用人者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指出对于平台经济场景下涉多数用人者的责任分配难题,应创造性地采取用工共同体思想,平台企业与合作者形成分工协同的统一组织网络,应共担用人者责任。即使在业务外包之后,平台企业基于算法管理仍然对劳动者保有一定的控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班小辉副教授发表《论平台用工算法透明的制度实现》一文,指出应明确平台用工算法处理平台从业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标准,设置个人信息处理红线,加强对算法监控系统的监管,并合理判断信息访问权的范围;强化用工算法规则公示的可操作性,优化新业态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在算法规则公示上的功能;设置差异化的用工算法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并落实相关配套机制。程凌博士后发表《劳动者假期工资成本多元分担的制度逻辑与机制完善》一文,指出劳动者假期工资成本应当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国家三方在不同层次内分担。通常情形下,根据“无劳动无报酬”的原则,劳动者自己承担假期工资给付风险(成本),但是根据用人单位的照顾义务,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假期工资给付风险(成本)。在少子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基于劳动权、社会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在超过用人单位承担工资给付义务限度之外,国家应当介入并通过社会保险、社会促进等社会保障机制提供假期津贴,以此承担劳动者的假期工资成本。王倩教授发表《论离线权的必要、限度与实现》一文,指出为了划清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有必要引入离线权补充和强化休息权。同时,赋予劳动者离线权需处理好其对用工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各种挑战,也要正视离线权本身的局限性。相对于集体协商、既有权利解释和企业自治等模式,由劳动立法规定离线权是目前最契合我国国情的选择。离线权的具体规范构造需把握好尺度,可以针对不同的时间段作权利义务的差异化设置,即在最短休息时间内劳动者应强制离线,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上限内允许劳动者选择离线,同时明确用人单位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程凌博士后发表《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实现路径的公私法协同》一文,指出在私法视野下,平台劳动者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权利行使须满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对平台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两项要件,从而达到拒绝完全自动化决策、获得人工干预的法律效果。在公法视野下,主要通过有意义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评估与人工监控来规制自动化决策信息不对称风险及平台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被侵害的风险。侯玲玲教授发表《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隐私权的侵害风险及其保护路径》一文,指出我国现有的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以意思自治为中心的民法保护为主,无法有效保护数据化和自动化工作场所的劳动者隐私权。将劳动者隐私权纳入劳动法予以特殊立法,既不会削弱劳动关系的性质,也能兼顾其从属性特征,从而实现劳动者隐私利益与用人单位管理需求之平衡。具体而言,要确立合法性原则、合理期待理论及目的限定原则作为限制用人单位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收集和处理数据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同意撤回权;建立数据保护局作为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集中执法机构;赋权工会代表劳动者提起侵犯隐私权的集体诉讼,利用专业数据审计机构辅助工会集体诉讼。沈建峰教授发表《工作时间内涵的功能主义解构与范畴确定》一文,指出其中劳动基准法上的工作时间主要解决休息保障问题,应采取“控制+自主安排和休息丧失”的范畴确定标准,工资法上的工作时间发挥工资确定单位的功能,应采取“控制+价值”的范畴确定标准,工伤法上的工作时间发挥风险分割功能,应采取“控制+利益”的范畴确定标准。我国工时制度的革新应区分工时法上的基准规则与标准规则,重新树立工时基准法的观念,再现标准工时作为工资计算坐标的功能,松绑工伤认定和工作时间的前提性捆绑。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基准法上的工时制度应实现从工作时间计算为中心到休息时间为中心的立法视角转换,引入用人单位的工时记录义务,工资法上的工时应明确标准工时作为计算加班费基点的规则,工伤法上工时范畴的确定应遵循手段性、开放性、相对性、利益性标准。值守、值班、呼叫待命等工作时间特殊状态应根据上述不同制度领域而确定其工时归入。李海明副教授发表《生育津贴给付中的不当限制及其纠正》一文,指出在制度落实和司法实践中,生育津贴给付中存在着三个层面的限制:其一,制度本身设置了参保要求和性别限制,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女职工生育津贴常会落空,即便参保缴费,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其二,各地在细化生育津贴给付时增加了缴费期限要求,使基金支出更为保守;其三,司法实践中限制解释生育津贴,使生育津贴成为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在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法律制度的当下,这种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系统性限制从其历史的合理性转变为时下的不当性,亟待进行修正。这些生育津贴给付限制的不当性还根源于其违反了至少三个方面的法律原则——损害了家庭的生育福利权益、对不稳定就业者构成间接歧视、放弃了法律解释中的有利劳动者原则。
3.社会保障法学
2025年度社会保障法领域的论文数量及比重较上一年度大幅缩减,主要涉及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机理、家庭养老护理法治的理论路径、社会救助法中的公民协力规范、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如汤闳淼教授发表《新就业形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法理与规则构造》一文,指出现行以固定工资为基数确立的缴费标准,难以准确反映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贡献价值与养老保险给付的对价关系。以“生活主体”理论、保费与给付的对价性以及因果原则作为重塑养老保险制度的学理基础,可以为我国新就业形态人员的个人参缴规则创新提供理论支撑。在具体规则构建层面,建议将其养老保险主体地位与传统灵活就业人员加以区分,选择个人自行缴费与平台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案,以弥补参缴程序的不足;设计以所得收入为基数的定额分档保费制度,引入可间断累计的缴费期限,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个人参缴规则。借助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契机,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预留制度空间。谢冰清副教授发表《我国家庭养老护理法治的理论革新与路径完善》一文,指出现行法将家庭养老护理内嵌于赡养、扶养义务的内容之中,但其实现面临结构性困境。家庭养老护理属于人身性给付以及不完全义务,难以通过强制性义务模式确保实现;而护理服务社会化模式仅从家庭外部提供护理服务,难以有效巩固家庭在养老护理责任中的基础性地位。对此,我国应当从依赖家庭养老护理的传统模式转向支持家庭养老护理的再家庭化模式,以立法方式为家庭养老护理提供直接支持,创设有利于家庭养老护理实现的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应将家庭养老护理从赡养、扶养的内容中独立出来,并明确其法律概念;确立家庭成员在养老护理服务体系中的供给主体地位;建立包括经济支持、服务支持以及社会保险保障等在内的家庭养老护理支持机制,以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养老护理义务,提升家庭承担护理责任的能力,实现家庭养老护理的可持续发展。金昱茜副教授发表《论社会救助法中的公民协力规范构造》一文,指出社会救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为制度目标,其实施虽以行政主体的依职权行为为主导,但公民正面参与或侧面配合的协力行为亦不可被忽视。我国现行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中包含部分公民义务性规定,但在调整范围、违反后果和规范层级等方面存在不足。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承担协力义务的规则设置应当满足目的合理、内容合适与基础合法的基本要求。社会救助制度中课予被救助人协力义务的合理性基础,在于社会连带下共同体公益与个人利益协同实现的功能性目标,协力的范围与程度受到比例原则与“适当可预期”标准的限制,协力的内容需结合个体自我负责的要求展开。刘向兵教授发表《加快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体系》一文,指出加快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四大路径:一是完善保障项目;二是适度提高财政投入并向灵活就业人员倾斜;三是深化筹资机制改革;四是提高行政效能。
4.特殊群体保护法学
2025年度特殊群体保护法学研究涉及妇女工作权视野下的照料劳动等内容。如陆海娜教授发表《论妇女工作权视野下的照料劳动》一文,指出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照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在国际层面成为一项人权议题,尤其是其对妇女工作权的影响上。然而,对国际人权法教义学的考察显示,照料劳动并没有被认真对待,而且与照料劳动最相关的工作权国际标准亦存在重要的性别盲区,即主要由女性承担的无酬家务照料劳动不被承认,以及市场对有薪照料工作的价值低估。上述情况与国际人权法深受西方自由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密切相关,其法理学发展更多反映了男性的生命体验和公共/私人的二元思维模式。有鉴于此,国际人权法需要吸收女性主义思想的精髓,回应妇女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妇女和边缘妇女群体的生命体验和需求,将照料劳动明确纳入工作权的概念框架;同时,只有厘清其规范性内容以及对应的国家义务,才能为国家保障妇女工作权的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5.社会组织及其行为(包括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慈善、社会治理等)法学
涉及社会组织立法的价值原则等内容。如吕鑫教授发表《论社会组织立法的重构:价值、原则与规则》一文,指出现代社会组织理论对社会组织的价值功能已经从“怀疑论”朝“肯定论”方向进行重新解释,未来社会组织立法的价值立场也应当从“规制”朝“促进”方向进行重构。基于重构后的价值立场,未来社会组织立法不仅需要对基本原则进行重构,包括引入目的上的公(互)益性原则、变更至设立上的核准制原则,以及扩增监管上的合理性原则,而且需要基于上述原则对主要规则进行重构,包括增加目的上的认定规则和激励规则,修正设立上的条件规则和程序规则,以及完善监管上的主体规则和结果评估规则。重构后的社会组织立法不仅能够在规范层面实现“价值—原则—规则”的融贯统一,而且能够在实践层面有效促进社会组织价值功能的发挥,进而充分推进第三次分配的开展。
6.域外社会法学
2025年度主要涉及日本高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立法和制度介绍,同样由《环球法律评论》在“环球评论”版块刊发。日本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仲琦副主任研究员发表《日本高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退休、就业促进与养老金制度的体系化展开》一文,指出为应对人口的长期少子化和高龄化,促进高龄者就业,保障高龄劳动者权益,日本制订和多次修订以《高龄者雇佣安定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逐步提高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完善高龄者相关权益保障制度。相应地,日本不设统一的法定强制退休年龄。日本学界普遍认为,其采取的劳动者待遇随年龄升高的“年功待遇”制度,与在特定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的“退休制度”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为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法律规定企业应废除退休制,或提高退休年龄,或在劳动者退休后继续雇佣。在高龄者倾向于退休后依靠养老金独立生活的当下,日本的政策重心在于保障高龄者退休年龄和养老金领取年龄的无缝衔接,避免出现既无法领取工资、又无法领取养老金的真空地带。因此,日本的高龄者雇佣保障制度和养老金制度多采取同步修订、渐进适用的方式。对于退休后再雇佣的高龄劳动者,日本认为其与雇主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护,可加入各种社会保险,并可享受政府针对高龄劳动者及高龄求职者设计的各种给付金制度。
7.小结与展望
正如标题和概述部分的结尾所言,2025年度社会法学研究呈现新就业形态研究深入聚焦权利与责任、老龄少子化的社会保障研究持续展开的特征。2025年度社会法学研究继续坚持国家社会政策引领、现实社会问题导向的主线,关于新就业形态的议题的研究阶段,俨然从路径框架的初步构想进一步深入聚焦具体权利和责任的研究,包括劳动者应享有的离线权、决策拒绝权、隐私权、休息权及其衍生形态、知情权,以及用人者责任分担规则、算法用工管理的透明责任等;而关于老龄化、少子化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法的应对研究目前仍处于域外经验引进和我国法律应对的概念、路径、框架的初步构想阶段,包括家庭养老护理、照料劳动、延迟退休政策的法律匹配等;相应地社会法的基础理论也因应前述问题艰难推进,包括工作生活平衡原则、劳动法规范构造核心范畴的转型等。未来社会法学研究相信会继续秉持国家社会政策指引、现实社会问题导向的主线,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任务和目标,在就业、劳动、医疗、养老、生育、照护、民生保障等领域继续拓展新兴议题涉猎,推进现有议题研究,展望未来议题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