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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更正之后:五粮液财报重述事件的法律观察
2026-05-07 11:38
会计差错更正之后:五粮液财报重述事件的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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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起点不是“能不能更正”,

而是“此前为何出错”

五粮液财报重述事件之所以引发市场关注,并不只是因为公司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而是因为更正涉及的项目和金额都十分敏感。根据公司披露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在梳理2025年度业务模式过程中,基于谨慎性原则,对2025年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相关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更正涉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相关项目,但公司称不影响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

从公开披露数据看,相关调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报表列示修正。2025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出现大幅调减。与此同时,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2025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54.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71.89%。

对这一事件的法律评价,应当避免两种简单化判断。其一,不能仅凭财务数据大幅调整,就直接认定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财务造假通常涉及主观故意、虚构交易、隐瞒事实、操纵利润等更高层次的事实判断,不能仅凭公告措辞或市场情绪下结论。其二,也不能因为公司将其表述为“会计差错更正”,就认为法律风险已经终结。会计差错更正只是公司对既有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不当然排除前期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能。

换言之,这一事件的真正焦点并不是“公司是否可以更正财务报表”,而是前期已经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主体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2

会计准则允许更正,但更正本身不是免责理由

从会计规则层面看,五粮液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首先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该准则第11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者错误运用可靠信息,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出现遗漏或者错报。前期差错的形成原因包括计算错误、会计政策应用错误、疏忽或者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第12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第14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当期发现重要前期差错的,应当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前期比较数据。第17条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前期差错的性质、受影响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等内容。

此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更正还应关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该规则第2条适用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并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等情形。第3条规定,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第6条要求公司说明更正事项的性质、原因、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主要财务指标及更正后的财务报表等内容。

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确实为上市公司更正前期财务差错提供了制度路径。问题在于,制度允许更正,并不意味着前期披露天然合规。尤其是当更正涉及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核心财务指标,且调整幅度较大时,市场和监管层必然会继续追问:相关收入确认问题在原报告期是否已经存在?公司在披露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时,是否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足以影响收入确认的信息?内部财务审核、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以及外部审计程序是否发挥了应有作用?

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充分解释,“会计差错更正”就很难成为一个能够终结争议的说法。

3

信息披露责任的核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不是普通经营资料,而是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作出买卖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五粮液事件必须放在证券信息披露责任体系中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8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85条进一步规定,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可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97条则规定了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责任。

部门规章层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第3条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4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17条规定,定期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23条则将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已披露信息需要更正等列为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披露文件的责任认定,还应结合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进行判断。

交易所自律规则同样不可忽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2.1.1条、第2.1.2条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2.2.4条规定,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签署相关协议,或者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披露。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等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第5.1.3条、第5.1.4条和第5.1.9条还分别要求业绩预告合理、谨慎、客观、准确;预计业绩与已披露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的准确性负责。

结合五粮液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71.89%的情况,业绩预告义务也可能成为监管关注点之一若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业绩大幅变动风险,或者曾披露业绩预告但未及时修正,则可能引发独立的信息披露合规问题。

4

证券虚假陈述风险:

关键在重大性、因果关系和责任主体过错

如果前期定期报告中的收入、利润等财务数据被认定存在重大不实,五粮液事件就可能进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析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条明确,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并不以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为前提。第4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其中虚假记载包括披露信息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不实。第7条、第8条、第9条分别规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第10条规定了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包括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0条、第8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是否属于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重大信息,以及是否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影响。

在投资者索赔问题上,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第25条规定,投资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31条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损失时,区分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经营环境变化、投资者过度反应等其他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

同时,责任主体并不限于上市公司本身。该司法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结合其岗位职责、在信息披露形成和发布中的作用、取得信息的渠道、为核验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单纯以不参与日常经营、不具备专业背景、相信管理层或者相信中介机构为由,通常不足以当然免责。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该司法解释第18条、第19条也规定了责任判断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结合其是否按照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等因素判断。若收入确认问题本身具有异常性,审计机构是否充分核查业务模式、合同安排、控制权转移、回款情况、退货或返利安排等,就会成为责任认定中的重要内容。

因此,五粮液事件后续是否会引发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并不取决于公司是否使用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这一表述,而取决于三个更实质的问题:前期披露是否存在重大不实;投资者损失是否与该不实披露存在因果关系;公司管理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是否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5

结语:资本市场可以接受纠错,

但不能接受含混纠错

五粮液财报重述事件提醒市场,会计差错更正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会计问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报表一旦公开披露,就进入证券法评价体系。更正前期财务数据,只是公司对错误进行修正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前期披露责任当然归零。

从法律层面看,本事件目前较为稳妥的定性是:五粮液发生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财务数据重述,并由此产生信息披露合规风险、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风险以及相关责任主体被追责的可能。是否构成财务造假,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还需要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结合收入确认依据、业务模式变化、内部控制情况、审计程序、披露时间节点以及市场交易数据作出最终判断。

资本市场并非不能接受上市公司纠错。相反,发现问题后及时更正,是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允许并鼓励的做法。但市场真正关心的是,错误为何发生,何时发生,谁应当发现,谁没有发现,以及投资者是否因此作出了错误判断。对于五粮液这样的头部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数据的可信度本身就是公司治理水平的一部分。会计上的更正可以修正报表数字,但要修复市场信任,还需要更充分的解释、更清晰的责任划分和更经得起检验的治理改进。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和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合规意见或正式建议,亦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任职单位或相关组织的立场。本文系基于公开资料及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作的理解与评论,相关规则可能因立法、司法政策变化及个案差异而有所不同。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据此作出决策,请结合具体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或合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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