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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 1·1”较大窒息事故调查
2026-05-06 11:47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 1·1”较大窒息事故调查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1·1”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日15时50分左右,洛阳热力有限公司管道巡检人员郭某某、王某、安某某,在位于新安县黄河大道与北京中路交叉口东32米道路中心位置的热力管道窨井内[所有人为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进行巡检排气过程中,发生因缺氧导致的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5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亚,市长刘宛康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全力做好救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琰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召集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新安县政府等部门安排部署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置、举一反三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2021年1月2日,洛阳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检察院、新安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1·1”较大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洛阳热力有限公司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0375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周城大厦院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白志端,注册资本:人民币1.3亿元,成立日期:1986年6月2日,经营范围:热力生产、供应服务;热力工程设计、施工;供热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房屋、机械设备租赁。上述经营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前身为洛阳市热力公司,2007年底,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为由公司职工和国有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现有正式职工330余人,担负着洛阳市涧西、西工、老城、瀍河区的大部分区域以及伊滨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热力生产、供热输配和供热维修等任务。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8.5%的股份。

2.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

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9FEF207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阳铝钛新材料科技孵化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郭世宏,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成立日期:2020年7月15日,经营范围:热力生产和供应,供热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房屋机械设备租赁。上述经营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事发热力管道及窨井所有人。

该公司是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郭世宏,监事王乐群,均由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指派。该公司引热入洛项目所需资金由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未设置内设机构,未建立规章制度。

3.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弘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2686865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西工区九都路98号1幢601,法定代表人:张秀峰,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成立日期:2013年7月8日,经营范围:市政公用行业项目的投资运作、合资合作、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照明亮化、污水污泥处理、中水回用、城市地下管廊、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等。上述经营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洛国资〔2013〕223号文件规定:“洛阳热力有限公司的人事、党务、安全、信访、稳定等事务由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二)工程项目概况

根据2020年2月15日市长办公会精神,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项目供热主管网由洛阳热力有限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市城管局负责协调调度,新安县负责供热管网沿线拆迁,组织专班保障施工环境。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委托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了《新安引热入洛供热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安引热入洛城区配套主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20年3月11日,取得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20-130323-44-03-007737。2020年4月24日,新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新安万基电厂至洛阳市城区长输供热管网工程及隔压站选址的初审意见》。

该工程起始于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沿黄河大道、洛新快速路敷设直径DN1400的双管道高温热水管网,长度约22km,利用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厂热电机组向市区供热。2020年10月底完成了新安引热工程的管道建设任务。

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所有人为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管网工程已全线建成,正在进行调试。

(三)作业人员情况

1.郭某某,男,系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招聘的合同工。

2.王某,男,系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临时用工。

3.安某某,男,系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临时用工。

(四)事故现场建构筑物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一标段(电厂-陇海路),位于县城黄河路与北京路交叉口东32米处(如下图)的窨井(井1),该井可同时用于热力管道检修和排气作业。

事故窨井(井1)主要尺寸为:深4.0米,宽5.1米,长6.0米,井室面积30.6平方米,在井室内穿过两根外径1.6米的供回水管道(含保温尺寸),管道外沿至井壁宽度1.1米,沿井室对角设置两个直径70厘米的人孔供进出,井壁、井底、井顶均用C30混凝土浇灌,厚度均为35厘米,井壁在人孔下方设有供人员进出的宽度为40厘米的钢筋梯阶,供回水管道顶部距井底地面高度为2.4米,各设有一台DN80的排气阀门供排气使用,现场作业排气借助井内临时设置的木爬梯上至管顶进行排气。

“1.1”较大窒息事故窨井内部平面图

(五)气体采样检测情况

2021年1月3日15至17时,技术组邀请的两名相关行业专家到达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同时委托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抢险队,先后对发生事故的窨井(井1)、(井2)内气体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发生事故的窨井(井1)、(井2)内均未检出有毒有害气体;窨井(井2)内氧气含量在未打开窨井(井1)通风时最低达到18.0%,低于作业要求标准值19.5%;在现场做好防护,模拟事故现场情况打开排气阀门时,检测仪器在距离排气口约50cm处,测得氧气含量急剧降低,数秒内检测的最低值降至16.8%。

2021年1月6日15时至17时,技术组再次委托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抢险队对发生事故的窨井(井1)进行了复检,未检测出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经专家组综合分析,发生事故的管道检查井属于有限空间,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气含量不足,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井内工作,经多次检测在该窨井内未检出有毒有害气体,排除三人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死亡的可能。由于井下气体氧含量原本不足,作业时未同时打开两个井盖进行通风,也未进行气体检测即下井作业,随后又打开排气阀排气,管道内积存的缺氧气体(热力管道内积存的气体氧气含量较低)排出,造成井内氧含量短时间内急剧降低导致郭某某、王某和安某某三人缺氧窒息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1日14时左右,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引热入洛项目巡线负责人楚某某安排郭某某、王某、安某某三人对万基集团至磁涧镇段热力管道进行巡线排气。15时11分,郭某某、王某乘用非检修专用车到达新安县人民法院门口,将车停放至法院门口西侧;15时49分,郭某某、王某下车到北京路和黄河路交叉口东32米处的热力窨井处进行排气作业;15时50分,作业人员在未按要求将作业车停在作业井前确保作业现场安全、也未联系采取交通管制的情况下,步行到位于快车道的窨井(井1)处;15时52分,郭某某打开窨井(井1)井盖,在未打开窨井(井2)通风、未进行气体检测、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窨井(井1)进行热力管道排气作业,同行的王某在井外看护;15时55分,安某某步行赶到作业现场;15时59分,王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入窨井(井1),16时00分,安某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入窨井(井1),至此,三人均在窨井(井1)内,窨井(井1)井盖处于打开状态。

18时左右,巡线负责人楚某某由于长时间联系不上郭某某等人(视频监控显示,从15时52分起至18时19分,窨井(井1)井盖一直处于开启状态,18时19分至18时49分期间,窨井(井1)井盖何时由何人关闭无法确认,经论证井盖关闭与三人死亡无直接关系),遂沿线查找;18时49分在查看至新安县人民法院门前时发现单位车辆,但未见三人,随后在窨井(井1)井盖旁边发现作业人员遗留的撬棍,紧急打开井盖借助手机灯光查看,发现一人腿斜跨在扶梯上,头部歪斜,已经失去意识;18时54分拨打110报警,19时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19时20分至23分,消防救援队伍将三人逐个救出,送至新安县中医院救治。

19时29分,救援结束后,巡线负责人楚某某发现窨井内排气阀门仍处于开启状态,在消防救援人员配合下将窨井内排气阀关闭,关闭井盖,处置结束,现场救援人员撤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月1日18时54分,新安县公安局接楚某某报警,黄河路与北京路口的热力窨井有人坠井。接报后,新安县公安局立即指令新城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19时新城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同时到达现场,19时03分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此时,黄河大道北半幅路面中间一窨井盖处于打开状态,消防救援人员首先利用移动供气源向井下供氧,随后安排救援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下井排查情况,发现井下一人趴在管道上,另一人腿部卡在壁梯、头部枕在管道上,无活动迹象,随后利用救生绳、安全腰带进行救援。约19时20分救援出第一名被困人员,约19时21分救援出第二名被困人员,约19时23分救援出第三名被困人员,救出的三人当即被120救护车送至新安县中医院抢救,19时30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21时45分郭某某、安某某、王某三人经新安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亚,市长刘宛康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全力做好救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琰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善后处置、举一反三等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吴忠华安排异地执法检查组及省安委会暗访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工作。新安县委书记宗国明、新安县县长王智分别带队,对住建、交通、旅游、森林防灭火等重点领域进行督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确保重点敏感时段安全大局稳定。洛阳市政府于1月2日晚7点30分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安排部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出要求。

同时,洛阳市、新安县均安排网信、宣传等部门成立舆情处置工作组,有效防范了舆情扩大引发新的矛盾。

3.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新安县成立三个善后协调小组,在事故调查组指导下分别与死者家属协商赔付事宜,至1月8日与三名死者家属全部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4.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接到事故报警后,各级各部门能够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组织有力,指挥得当,施救科学,迅速开展相关救援工作;消防救援队伍出警迅速,处置有效,施救得当;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迅速疏散群众;应急部门及时协调力量,保障救援,避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更大损失。

三、事故造成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郭某某在进行热力管道巡检排气作业时,未严格遵守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未

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检查排气作业,因作业环境缺氧,导致窒息死亡。

2.王某、安某某二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盲目下井施救,造成二人窒息死亡,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洛阳热力有限公司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认真、不严格。未按照法律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深刻吸取全省通报的多起同类事故教训,

未按要求深入排查整治隐患,对《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学习落实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未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隐患排查措施落实不到位。

(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司《巡线管理制度》内容简单,没有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没有制定《巡线工作作业规程》和《下井作业操作规程》;没有制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没有制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没有制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专项预案》,也没有开展应急演练。

(3)安全防护设备配备不到位。仅在2020年12月购置了2套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专用设备,未按照要求进行全面配备,涉事巡线组没有配备喷涂有标志带警灯的巡线特种车辆,没有配备施工时必备的通风机、发电机、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机等安全装备。

(4)劳动用工管理混乱。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临时工管理制度》没有执行,死者安某某进入公司没有履行审批手续,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事故。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认真,安全培训不到位。巡线班负责人楚某某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不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规范程序和相关安全知识;郭某某没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度安全培训;王某和安某某没有经过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直接上岗。在对临时工管理中,注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弱化安全技术培训。

(6)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流于形式。公司由鑫安利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协助编制了相关管理资料,但没有按要求组织全体职工开展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也没有按照《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手册》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操作”的作业行动内容清单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

2.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入窨井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制度、作业审批制度、检测与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也没有制定入窨井作业专项作业方案。汲取2020年多起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传达、落实《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限空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到位。

3.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汲取2020年多起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精神停留在学习、传达的层面,传达落实《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限空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到位;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监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4.新安县城市管理局

对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及相应供热设施未履行属地及行业监管职责。

5.新安县人民政府

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部门对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及相应供热设施未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的问题。

6.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深刻吸取全省通报的多起同类事故教训,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落实《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限空间法律法规和规定督促检查不力,未真正做到举一反三、组织深入排查整治隐患,机械转发文件,工作浮于表面;对涉事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对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到位、装备配备不足、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隐患和问题失察。

7.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牵头落实《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不力。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落实《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限空间法律法规和规定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1·1”较大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1人)

1.楚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巡线班负责人;违反公司《临时工管理制度》,对2名临时工(王某、安某某)未经公司安全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在没有有限空间作业实施方案且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违规冒险作业;作为巡线班负责人,在从事有风险的入窨井作业又有两名新工人的情况下,自己不到现场指挥,又没有明确各自的职责,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免于追究责任人员(共3人)

1.郭某某,没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度安全培训;在进行热力管道巡检排气作业时,未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检查排气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王某,没有经过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直接上岗作业。在察觉郭某某在窨井内可能出现意外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盲目入井,造成了事故的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3.安某某,没有经过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直接上岗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盲目跟随王某入井,造成了事故的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三)建议责任追究的企业人员(9人)

1.杨保国,男,中共党员,洛阳热力有限公司退休返聘人员(2019年9月退休,原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工程协调处负责人,未签订返聘劳动合同),退休后继续担任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工程协调处负责人和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予以辞退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王乐群,男,中共党员,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监事(洛阳热力有限公司联席会议通过),洛阳热力有限公司职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记过处分。

3.郭世宏,男,中共党员,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洛阳热力有限公司联席会议通过)(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记大过处分。

4.卢利臣,男,中共党员,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操作规范,没有落实装备配备的要求,建议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

5.蒋予光,男,中共党员,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运行、安全生产等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护设备配备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记过处分。

6.白志端,男,中共党员,洛阳弘义公司党委委员、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记过处分,并由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

7.苏长胜,男,中共党员,洛阳弘义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负责集团公司国有产权、国有企业改革及安全管理。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洛阳弘义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警告处分。

8.高巍,男,中共党员,洛阳弘义公司副总经理,主管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国企改革、央企的供水供热、国有资产剥离接收、安全生产等。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市纪委监委驻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9.赵瑞智,男,中共党员,洛阳弘义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全面工作,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

(四)建议问责的公职人员(5人)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员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条款,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仝海朋,男,中共党员,新安县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股股长,负责城市热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自认为引热入洛工程属于市级监管范围,没有对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及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实施过监管行为,没有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新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崔建强,男,中共党员,新安县城市管理局局长,没有对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及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新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3.赵宏峰,男,中共党员,新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市管理,对新安县城市管理局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新安县委县政府责令其深刻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高社群,男,中共党员,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科科长,主管城市供热,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没有落实《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市城市管理局党组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5.易勋,男,中共党员,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及引热入洛(新安县)工程安全监管督导不力,对市城市管理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市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五)建议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企业的追究

1.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责成洛阳弘义公司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新安县城市管理局向新安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新安县政府、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洛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地下有限空间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各级领导、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落实双重预防工作相关要求,做到全员参与,真正发挥双重预防的防火墙作用。

全市各类国有投资企业特别是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下属(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下属(控股)公司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经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履行好上级或出资人安全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城市管理、住建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

依法依规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本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力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理顺与县(市、区)对口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协调县(市、区)对口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同时要对该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反思,认真分析查找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拍摄事故警示教育片,组织在全系统开展以案促改活动,有效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技能。

(三)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新安县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县受警示”。要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把安全生产关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查清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并进行登记、建档,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严防失控漏管。

(四)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类涉及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豫安委办〔2020〕56号)文件要求,对地下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分析,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针对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实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规定;要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护,杜绝盲目施救;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熟知并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方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努力营造关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舆论氛围。

(五)立即开展涉及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检查。

城市管理和住建部门要认真开展涉及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和监管领域落实《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豫安委办〔2020〕56号)文件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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