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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CAS) vs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准则差异从入门到精通》第三篇:关联方披露
2026-05-06 09:14
《企业会计准则(CAS) vs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准则差异从入门到精通》第三篇:关联方披露

一、核心差异

关联方披露差异的本质,是CAS 36与HKAS 24在关联方认定逻辑上的根本分歧,在认定环节,两套准则的起点完全不同:

CAS 36:依据第十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直接将跨不同国资集团、无控制/重大影响的国企主体排除在关联方认定之外。以央企下属子公司为报告主体为例,另一家央企下属子公司虽然同为国企,但因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且除"同受国家控制"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在CAS 36口径下根本不构成关联方,A股附注中连"是否要披露"的前提都不具备。

HKAS 24:报告主体只要最终控制方为国家或政府机构,即被认定为政府相关实体,同受国家控制的其他所有国企均被默认纳入关联方范围,再通过政府相关实体豁免机制,在披露环节允许免除明细披露义务。

对合并报表编制的影响:合并数据(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净利润)不变。变化的是附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一章的披露内容。财务团队只需在附注编制层面管理两套口径的差异,无需对合并报表数据进行账务调整。

二、区分三类主体

实务中最需区分的三类交易对手(A+H企业须同时关注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不同认定及披露、审批豁免规则,本文聚焦HKAS 24层面的披露差异):

第一类:存在直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主体

  • CAS 36(A股附注):构成关联方,必须披露相关交易。
  • HKAS 24(H股附注):虽同受国家控制,但不满足"不存在控制/重大影响"豁免前提不适用政府相关实体豁免,同样必须逐项披露。

第二类:跨不同国资集团、无任何控制/重大影响的国企交易对手

  • CAS 36(A股附注):不构成关联方,不在A股附注中列为关联方披露。
  • HKAS 24(H股附注):默认构成关联方。若满足豁免条件,可免于逐项明细披露,但须保留汇总披露要求。

第三类:非政府相关实体(如民企、外企)、无控制/重大影响

  • CAS 36(A股附注):不构成关联方,不在A股附注中列为关联方披露。
  • HKAS 24(H股附注):不构成关联方,不在H股附注中列为关联方披露。

⚠️ 高频踩坑点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永久不适用任何国资豁免,无论CAS 36还是HKAS 24,均必须全额明细披露。除了年度总额外,报酬明细分类通常也在附注中单独列示。这是实务中财务人员最容易忽略且被审计师反复追问的高频踩坑点。

HKAS 24口径下的豁免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

  • 报告主体本身是政府相关实体(最终控制方为国家或政府机构);
  • 交易对手也是政府相关实体;
  • 报告主体对交易对手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无持股、无派驻董事、无参与决策)。

:若交易未按独立交易条款执行,该事实须在附注中额外披露——此为法定披露义务,而非豁免适用条件。

重大影响的判断:不以固定持股比例为唯一依据。无论持股比例高低,实质控制/决策参与优先于量化指标,应基于是否派驻董事、是否参与财务与经营决策等事实综合判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贴合两地要求。

三、合并底稿具体操作

3.1 关联方交易明细表(底稿核心字段)

在合并层面汇总全年所有与交易对手的交易数据。建议字段及说明如下:

字段
说明
交易对手名称
交易对手全称
交易类型
销售/采购/资金拆借/担保等
交易金额(万元)
本期发生额
期末应收/应付余额(万元)
期末往来余额
CAS是否关联方
按CAS 36综合认定,第二类主体标记为
是否政府相关实体
最终控制方为国家或政府机构
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不依赖固定持股比例
是否按独立交易条款执行
若是,无需额外说明;若否,须在附注中披露
HKAS 24豁免适用
= IF(AND(报告主体是政府相关实体, 交易对手是政府相关实体, 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是", "否")

3.2 各自独立的附注汇编

  • A股附注
    :筛选"CAS是否关联方=是",按交易对手汇总金额,生成披露表。
  • H股附注
    :筛选"HKAS 24豁免适用=否",按交易对手汇总生成表。被豁免的交易不在H股附注中逐项出现,但须按下文第四部分汇总披露总体情况。

四、关联方豁免的核心披露要求

适用条件规定

相关准则对政府相关实体豁免的条件有明确界定:交易双方均为政府相关实体,且报告主体对交易对手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可免于逐项明细披露。

豁免后的汇总披露要求

即使适用豁免,仍未免除全部附注义务。对于被豁免的政府相关实体交易,通常仍需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 政府的名称及与报告主体关系的性质
  • 与政府相关实体交易的总体经济影响(按交易类别汇总)及交易的性质
  • 关联交易的规模、性质和类型,使报表使用者知悉政府相关实体关联交易的存在及其大致影响

五、H股附注措辞模板

豁免说明段(示例)

关联方交易

本公司最终控制方为国家政府。本公司为政府相关实体。

在本报告期内,本公司适用了相关准则规定的政府相关实体部分豁免。本公司与同受国家控制的各级国有主体(包括中央企业及地方国企)之间的交易,因本公司对该等实体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故豁免按关联方交易逐项明细披露。

对于适用豁免的政府相关实体交易,披露如下信息:

  • 政府的名称及与报告主体关系的性质(最终控制方为国家政府)
  • 与政府相关实体交易的总体经济影响,包括交易总额按交易类别的汇总
  • 涉及的主要实体类型及交易的性质

本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及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因不满足豁免条件,已按准则要求逐项披露如下。其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已按准则要求全额明细披露。

未豁免交易披露表(示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交易类型
本期交易金额(万元)
期末应收/应付余额(万元)
母公司A
母公司
资金拆借
X
X
合营企业B
合营企业
产品销售
X
X
联营企业C
联营企业
原材料采购
X
X
关键管理人员
关键管理人员
薪酬
X

六、审计师关注点与底稿准备

在审阅H股附注时,对"政府相关实体豁免"通常会要求提供以下底稿:

政府相关实体清单

关联关系评估备忘录

独立交易条款执行情况记录

与A股披露的差异对照表

被豁免交易总体情况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底稿

七、内控建议

1. ERP主数据维护在供应商/客户主数据中新增"政府相关实体"字段,由集团统一维护,交易时自动带出,避免手工判断。

2. 合并系统配置设置"报告主体性质=政府相关实体"开关,系统自动打标、过滤豁免交易。

3. 固定年度底稿模板将关联方交易明细表做成年度固定模板,每年导出刷新,杜绝重构。

4. 差异对照表台账化在底稿中设立年度差异对照表台账,逐项记录每年度口径变动及依据。

5.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台账单独建立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台账,确保每年全额明细披露,不受豁免机制影响。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现行财务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编写,仅供参考学习之用,不构成专业财务或税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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