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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白皮书·看株洲法院】“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
2026-05-04 10:05
【读白皮书·看株洲法院】“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
株洲市妇女联合会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司法局
联合发布
《株洲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白皮书》
收录了株洲法院
7个典型案例
今天来看看第五个案例吧~

监护之重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

A

【关键词】

指定监护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B

【基本案情】

席某某(未成年人)系陈女士的外孙。因席某某母亲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父亲已去世,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席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其外祖母陈女士实际抚养,双方已形成稳定的亲子依赖关系。继续由陈女士进行监护,能够保障席某某生活、学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其最大利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因席某某户籍落户于外省,在株洲市当地办理入学、医保、补贴申领及民政救助等事务时,户籍登记的监护关系与实际监护状态严重脱节,造成诸多不便。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席某某的合法权益及正常成长,陈女士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席某某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联系席某某母亲,其出具书面同意书,明确同意由陈女士担任席某某的监护人。经审查,陈女士作为席某某的外祖母,具备相应的监护资格与监护能力,且长期履行抚养义务,村委会及席某某母亲均同意由其担任监护人。综上,法院依法指定陈女士作为席某某的监护人,以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教育、生活及身心健康成长。

C

【法律适用要点】

本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指定纠纷,核心在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具体法律适用要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席某某父母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陈女士作为外祖母,处于法定监护顺位第一顺位,且具备监护能力,符合法定监护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监护权的确定应以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量。席某某与陈女士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维持该监护状态符合儿童心理发展及成长需求。在征得席某某母亲同意后,法院依法指定陈女士为席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准确适用了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法院明确告知席某某母亲,监护权的变更不免除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为未成年人的经济保障预留法律接口,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D

【救助帮扶过程】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席某某的权益,实现司法保障与社会帮扶的无缝衔接,相关部门协同发力,具体举措如下:

(一)启动绿色通道,提供高效司法服务。鉴于席某某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风险对象,法院立案庭迅速启动家事案件绿色通道,为陈女士提供“一站式”诉讼指引。立案法官及书记员主动指导其准备相关材料,耐心解答法律疑问,有效免去老人因不熟悉程序而反复奔波的诉累。同时,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从快从速作出判决,确保监护关系尽快稳定。

(二)联动妇联帮扶,填补情感支持缺口。为弥补席某某因家庭变故造成的情感缺失,妇联同步介入帮扶工作。依据精准帮扶台账,将席某某列为重点关爱对象,纳入“爱心妈妈”结对帮扶项目。通过科学评估,为其匹配一名居住就近、富有爱心及育儿经验的妇联执委担任“爱心妈妈”,通过定期走访、电话沟通、陪同参与社区活动等方式,提供稳定的情感陪伴与心理支持,帮助孩子重建安全感与对社会的信任,实现从“法律监护”到“社会温情”的双重补给。

(三)建立回访机制,巩固帮扶长效性。为确保帮扶工作持续有效,避免“案结事未了”,法院与妇联建立协同回访机制。监护权变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案件信息及帮扶建议函告妇联及基层社区。妇联“爱心妈妈”定期反馈席某某的生活状况、心理状态及实际困难,形成司法保障与社会关怀的闭环管理,确保孩子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E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破了传统的“亲属顺位优先”思维,将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情感依赖置于核心地位,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担当。

该案的办理,不仅通过司法程序明确了监护归属,为未成年人提供了稳定的生活与教育环境,更通过妇联的社会帮扶,填补了情感空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种“司法确认+社会温暖”的双轨保护模式,不仅切实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鲜明导向。

(报送单位:茶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株洲中院

编辑:张   君

初审:王   韬

复审:周子熙

终审:王益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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