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我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白皮书研究解读之三:成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年-2024年版)、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解析(上)
一、成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发布状况简析
笔者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以“仲裁司法审查”为关键词进行查找可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对于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公布了两篇公众号文章,一篇是《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2024)》(以下简称“白皮书”),也即是本篇中笔者主要解析的对象,这是成都中院首次发布的《成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一篇是《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该篇文章公布了9篇典型案例,主要针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解析,并指明了法院的审判思路及观点,笔者在本篇中将其内容融入《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2024)》的审理难点及规则指引部分进行主要分析。该两篇公众号文章均于2025年5月20日公布,应当可以认为,二文件共同构成了此次成都法院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情况披露结果。
本文附《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2024)》、《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全文链接:
《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2024)》:https://mp.weixin.qq.com/s/2fHSJ_VZAxJPVFXJbDBDMg
《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QBpHuG-Qvrl1pjyJm94taQ
二、成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年-2024年版)、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内容逐项分析
对于本次成都法院公布之成都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年-2024年版)、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内容而言,白皮书中除对成都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外,还通过部分案例释明了成都中院部分重要裁判规则。其中涉及案例较多,且部分与成都中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重合。故笔者将统一综合分析上述二文件,因内容较多,本篇公众号分上下两篇进行解读。
1、引言
在引言部分,白皮书指出本次白皮书制定的背景,也即成都法院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结果。随后,其指出了本次是成都中院首次发布白皮书,白皮书中总结了2019-2024年相关案件情况,梳理裁判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
2、第一部分——2019-2024年成都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
本部分主要简要介绍了2019年-2024年期间成都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对于各类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数据披露、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等案件进行原因分析、对成都中院仲裁司法审查的趋势进行总结等。具体而言,包括以下部分:
(1)成都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4年,成都中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合计1315件,结案1076件。其中受理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73件(涉外51件,涉港7件,涉澳0件,涉台15件),占全部案件5.55%;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1件,受理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3件。
案件构成情况如下:

【附图】:成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数量情况简析图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收案860件,占65.40%;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收案354件,占26.92%;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共4件,占0.30%。
对于撤裁类案件来说,2019年至2024年期间,成都中院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860件,其中驳回撤裁申请749件,占87.10%;按撤回申请处理的55件,占6.40%;准予撤回撤裁申请的共31件,占3.60%;终结程序(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共23件,占2.67%;不予受理的有2件,占0.23%。被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为0件。
对于确仲类案件来说,2019年至2024年期间,成都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354件,其中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成立的24件,占全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6.78%;准予撤回申请的共81件,占22.88%;按撤回申请处理的31件,占8.75%;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共19件,占5.37%;不予受理的共3件,占0.85%。
对于保全类案件来说,2019至2024年期间,成都中院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28件,其中25件得到法院支持,支持率为89.29%,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及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有3件。
就上述公布的数据来看:
①从成都中院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整体情况来看,2019年至2024年期间,成都中院受理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仅1315件,结案1076件,相比其他争议案件来说,案件数量明显较少。
②对于其披露的数据来说,成都中院仅公布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并未公布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最终造成其披露的案件数量和比例整合无法达成100%的数值。为确保数据的严谨性,笔者也无法确定全部案件数量减去已披露部分的案件数量即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类案件的数量。
③在本部分后续段落中,成都中院对于撤裁类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类案件、仲裁保全类案件的审查结果情况进行了披露,但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并未明确其披露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354件”并未明确其是否为审结的案件,也并未写明其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案件占全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但从其公布的几类案件处理结果及占比可反推得知,此处的354件案件应当是审结案件的数量。
但从白皮书披露的情况而言,已经结案的案件中撤裁类案件数量为860件,加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类案件的354件,结案案件数量已有1214件,高于其公布的结案案件数量1076件,此处可能存在数据错误。但出现该种情况的原因亦有可能是该些案件虽已经办理完毕,法院出具了相关文书,但尚未完成结案和归档手续,故人民法院统计该二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④对于仲裁保全类案件来说。成都中院披露的数据中,仲裁保全类案件仅有28件。但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就仲裁案件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案件实质上是较多的,出现这种数据的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9条的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故而,对于仲裁保全类案件,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实务中仅少数案件由成都中院进行管辖。成都中院仅披露了成都中院审理的该类案件的数据,而非本地区该类案件的数据,故而该类案件数量会极少。
(2)仲裁裁决被撤销案件及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案件的原因分析
随后,白皮书对于成都中院审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由法院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情况进行了披露: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案件数量为23件,主要事由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两类。此外,法院认为对于仲裁当事人为已注销公司等主体消失情况、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出现可能影响仲裁结果的情况,以及送达程序不规范等情形,也纳入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范畴。
白皮书对于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案件情况亦进行了披露:案件数量总计21件,主要为“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及“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两类,前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仲裁条款无效;2.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该约定地无仲裁机构的;3.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无法达成一致的。
笔者认为,该些披露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向当事人明确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使得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注意到该要点。同时,其披露的明确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事由,也即“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两项,均是仲裁中的证据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情形,该种情形下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是当事人原因导致,此时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符合各方当事人原先达成的合意。除此之外,“仲裁当事人为已注销公司等主体消失情况、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出现可能影响仲裁结果的情况,以及送达程序不规范等情形”属于违反仲裁程序的情形或是在仲裁后出现新情况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存在仲裁机构的错误或是瑕疵可能不足以使得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公正性信任丧失,故而由仲裁机构重新仲裁进行纠错也有一定合理性。
(3)外国仲裁裁决、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承认/认可和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情况
2019-2024年,成都中院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共计4件,总体案件数量较少,仅占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总受理量0.35%,其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3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1件。从审理结果看,结案共计4件,其中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1件,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2件,驳回当事人申请1件,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数为0。
笔者认为,成都中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数量较少,故而,对于其披露的各类案件数据无法从比例上进行分析。从笔者往期公众号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和比例来说,成都中院审查该类案件数量比例也比该数据而言更低。
(4)成都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特点及趋势
在案件数量和质量上,2019-2024年,成都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收案数据分别为136、164、335、156、214、310件,虽有起伏波动但总体数据呈上升趋势。2019-2024年期间裁撤率一直稳定为零,成都中院通过运用重新仲裁程序来弥补仲裁程序瑕疵。
在申请事由上,2019-2024年成都中院受理的1315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860件,占比高达65.40%,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撤裁事由,其中较多的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枉法裁判三类,在违反法定程序中被较多提及的则为超过审理期限、举证质证环节权利未得到保障,此外,还包括跟案涉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则多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仲裁协议签订主体等作为申请事由,此外,仲裁规则不明、未经前期协商提起仲裁也是常见的申请事由。
在该部分,成都中院再次重申了其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的办理情况,该些案件涉及涉及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域外知名仲裁机构。唯一一件驳回当事人申请的案件系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
笔者认为,该部分首先比较了2019年-2024年以来每年的案件数量变化趋势,这是本白皮书涉及多个年度案件所应当予以披露和分析的。该部分中成都中院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案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理由进行了分类和归纳。但笔者认为,将该部分数据在第二小点“仲裁裁决被撤销案件及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案件的原因分析”中进行一并分析可能更有利于当事人整体性的了解该二类案件在成都中院的办案情况;在本部分中成都中院亦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补充,笔者亦认为将该部分数据在第三小点“外国仲裁裁决、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承认/认可和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情况”中进行一并分析可能更有利于当事人整体性的了解该类案件的办案情况。
3、第二部分——成都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查难点及规则指引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案件
①成都中院裁判观点:对于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法院的认定
成都中院在白皮书中认为:关于贸仲委四川分会是否系属成都市辖区内的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贸仲委设于北京,而贸仲委四川分会属于贸仲委的派出机构,其系北京市辖区内的仲裁机构,不属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仲裁机构。故而认定对于撤销该类贸仲委四川分会以贸仲委名义作出的裁决应当向贸仲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成都中院对此无权行使司法审查管辖权。
该案件系成都中院发布的《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6:当事人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义作出的裁决,应向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A公司与B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笔者认为,本案非常重要,当前,诸多仲裁机构均在不同地区设立有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本案将该些派出机构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故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格外注意这一要点,在考虑到需要申请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情况下选取仲裁机构。
②成都中院裁判观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成都中院在白皮书中认为: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应限于仲裁案件当事人。本案A公司并非仲裁案件当事人,其系作为B公司股东,代表B公司提起申请,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民商事诉讼与司法审查存在明显区别,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适用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就审理对象而言,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有异,不涉及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责任主体等问题进行实体审查,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就制度初衷而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旨在对侵害公司权益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诉,而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旨在行使司法监督权,目的是确保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性、公正性以及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二者并不可混为一谈。
该案件系成都中院发布的《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5:公司股东以股东名义申请撤销针对公司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笔者认为,在商事仲裁中,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仅限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而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纠纷中,虽并未明确规定可否参照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以股东名义申请撤销针对公司的仲裁裁决的问题,但在本案中,法院从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审理范围、制度目的、二者关系出发,最终认定股东以自身名义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
③成都中院裁判观点: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认定
成都中院在白皮书中认为:决定书从名称上并非仲裁裁决,但当仲裁机构通过审理查明事实,作出适格主体的决定或裁定时,无论其名称如何表述,实质内容都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进行的审查,而是进入实体审理得出的结论,对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具有实体权利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决定具有与仲裁裁决相同的效力,属于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撤销仲裁决定的案件中,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
本案并未在成都中院发布的《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中被载明。
笔者认为,在仲裁实务中,部分仲裁文书虽名为决定书,但其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息息相关,如驳回仲裁申请的决定等。该种决定书若是当事人无法申请撤销,将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故确定该种决定书属于可被撤销的对象更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④成都中院裁判观点: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成都中院在白皮书中认为: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是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前述权利,而以上权利保障的前提是当事人参与其中。在案涉仲裁期间,某贸易公司于仲裁裁决作出前即由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但仲裁庭并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中止仲裁程序,并通知某贸易公司管理人参与仲裁。未通知破产企业管理人参与仲裁即作出仲裁裁决,实质剥夺了仲裁案件当事人向仲裁庭陈述意见的机会、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既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也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消极影响。
本案并未在成都中院发布的《成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中被载明。
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来说,法院主要审查重点在于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在本案中,应当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未参与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正常举证质证的权利,故该种情况本就应当属于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
⑤典型案例:仲裁员所在律所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业务往来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属于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某办事处与某建工集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成都中院审查认为,有关裁判文书显示,近年来Z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在某建工集团公司的多起案件中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席仲裁员罗某由该仲裁委员会指定担任。尽管罗某本人未在前述案件中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其所在的Z律师事务所与某建工集团公司之间确有持续的业务往来,且首席仲裁员罗某还系Z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故罗某与某建工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首席仲裁员罗某既未自行回避,也未披露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某建工集团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公正性受到合理质疑,故对某办事处主张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予以支持,但可以通过重新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处理。遂通知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笔者认为,关于仲裁员利害关系的其他关系,实践中,部分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详细列举回避情形,但仍有部分仲裁机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列举。本案明确规则,将仲裁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与一方当事人存在持续业务往来,既不自行回避,也不进行披露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为各方提供有效指引。
(版权所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任礼强律师团队)
关注我们 获取更多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