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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49份报告,近一半废气体积计算错误,这家检测公司出具虚假被罚2.76万!
2026-04-29 13:05
抽查49份报告,近一半废气体积计算错误,这家检测公司出具虚假被罚2.76万!

以下案例摘自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环罚〔2026)7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5日,焦作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公司2025年出具的49份涉废气检测报告,并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19日对上述49份环境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开展核查分析,发现其中23份报告存在废气采样体积与计算浓度使用的废气体积不一致、计算的采样标况体积错误、原始记录无实际采样体积等问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环境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19日)。证明该公司23份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废气采样气积与计算浓度使用的废气体积不一致、计算的采样标况体积错误、原始记录无实际采样体积等内容;

2.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19日)。证明该公司负责人确认23份检测报告废气采样气积与计算浓度使用的废气体积不一致、计算的采样标况体积错误、原始记录无实际采样体积等内容。

3.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和检测资质。

4.23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明该公司23份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废气采样气积与计算浓度使用的废气体积不一致、计算的采样标况体积错误、原始记录无实际采样体积等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贰万柒仟陆佰元(27600.00元)罚款。

部分环境实验室都是采用传统的手工方式填写采样记录表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表,一个检测项目涉及原始记录表少则几页,多则十几页甚至几十页。

【小编观点】

该检测公司出现采样气积与计算浓度使用的废气体积不一致、计算的采样标况体积错误、原始记录无实际采样体积等”问题,料想也是存在于不少检测公司中的普遍现象,采样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人未经过扎实的理论培训而匆忙上岗,致使对公式的计算不熟悉,或者是不够认真细致,尤其是涉及一些环境空气和废气等比较复杂的公式,一不留意就算错了数,或者套错了公式,致使原始数据失实,导致报告也失实,严重的就会被判定为出具虚假报告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

一、核心是提高采样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他们进行更严格而系统的理论学习,切实掌握各种公式的计算。

二、提高采样员的责任感,并设立合适的奖罚制度。

三、是提高原始记录审核的有效性,复核和审核人员应履行职责,认真对数据、公式进行检查和复算,发现有错误的及时返回修改,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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