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洗钱法》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复杂形势下的新挑战、新要求,全面确立了“基于风险”的工作方法,既与国际标准接轨,也符合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现实需求。在新《反洗钱法》修订实施以及FATF第五轮互评估等多重背景下,人身保险公司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洗钱工作将面临较大挑战,本文重点围绕人身保险公司如何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行积极研究探讨。
一、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不足主要体现
(一)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及情报线索价值有待提高
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上报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体现,也是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最有效和重要措施之一。从中国人民银行近两年反洗钱数据报送通报情况看,在可疑交易报送数量及质量、情报价值、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保险业虽然有了一定程度提升,但与银行业存在较大差距。可疑交易分析甄别工作不深入、可疑交易报告内容同质化或采取防御性报送、有效情报价值衰减等情况,在一些人身保险公司中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客户尽职调查及反洗钱预防措施需进一步强化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反洗钱工作第一道安全防线,是洗钱风险识别和防控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从历年反洗钱监管处罚情况看,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是最为集中的违规问题。有些人身保险公司尽职调查只是停留在“身份证识别”水平,在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尽职调查不深入,未能有效掌握客户交易真实意图、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不到位,客户风险评估分类不够精准合理。持续客户尽职调查有效性低,制约反洗钱预防措施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后续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
(三)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及洗钱风险管控力度有待增强
从地方反洗钱监管情况看,人身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在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反洗钱基础工作等方面仍存在违规问题,未能达到基本合规要求,洗钱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还需进一步强化提升。有的人身保险公司未对自身经营的寿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产品进行洗钱风险充分评估,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基础薄弱、经验不足,对自身面临的洗钱风险认识不到位,未能有效识别、管理本机构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产品业务,所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具体风险情况的匹配程度不够高。
二、制约因素分析
(一)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质量与监管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基于利用保险洗钱不便捷的认识、保险业已公示洗钱案例较少等诸多因素,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保险从业人员普遍认为洗钱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等领域,保险业洗钱风险较小。部分人身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在异常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面临较大盈利和成本控制压力,更多考虑生存与发展需要,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反洗钱工作的关系,满足于反洗钱基本履职要求,在反洗钱充分资源支持和主动监督等方面较少考虑。
(二)“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理念和工作方法贯彻不够深入
人身保险公司在识别管控高风险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自评估、高风险客户管理,以及自主创建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和模型的准确性与有效性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反洗钱工作成效提升。针对寿险、健康保险等不同洗钱风险产品或业务,有的人身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系统等资源配置上未做明确有效区分,导致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报告等核心工作未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同时,银邮渠道作为人身保险中介业务主流,主售长期储蓄型等保费高额保险产品,由于渠道方处于优势地位,人身保险公司难以完整获取客户基本信息及资料,并准确了解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等,不利于后续持续尽职调查、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等工作有效开展。
反洗钱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内容包括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与报告、洗钱风险评估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工作事项多而杂,这就对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性提出了较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在市场口碑、行业形象、薪酬待遇等方面不及银行证券,对优秀人才吸引力不强,尤其基层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反洗钱工作人员多为兼岗、岗位级别不高、流动频繁,难以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且普遍未建立科学有效的晋升通道或激励机制,难以培养专业稳定的反洗钱人才队伍,与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三、相关对策建议
反洗钱法修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充分体现反洗钱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人身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措施的重要补充,人身保险公司肩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论述、深入践行保险政治性和人民性的重任,应深入落实新《反洗钱法》,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在预防洗钱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方面重要作用。
(一)切实增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在一家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工作中居核心地位,高级管理层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直接决定一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的优劣、洗钱风险敞口的大小,以及洗钱风险管控的成效。通过参加外部监管培训和人身保险公司内部培训宣导等方式,切实提升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工作责任义务、风险及后果等认知,提高站位,深刻认识新《反洗钱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反洗钱工作的目标定位,树立正确的履职态度,运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洗钱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在反洗钱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并在经营管理中平衡风险防控和业务发展的关系,合理配置合规资源,积极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有效管控洗钱风险。
(二)持续强化反洗钱资源保障和全方位合规管理
一支专业、稳定、充足的反洗钱队伍是做好一切反洗钱工作的基石。新《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反洗钱专业队伍建设是人身保险公司需首要解决的合规基础问题,按照监管要求并结合实际加大反洗钱人力资源投入和薪酬激励,对反洗钱专业队伍配置和培养做出计划与安排,充分保障各业务条线对反洗钱人力资源的需求,尤其为基层机构反洗钱队伍建设提供重点支持。以加强洗钱风险自评估等工作为依托,在完善内控机制、构建洗钱风险管理文化、严格监督检查、规范数据治理及系统建设等方面夯实根基,不断优化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和模型,充分发挥反洗钱考核问责激励约束作用,并强化“一道防线”履职,扎实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与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完善和改进受益所有人识别措施,筑牢洗钱风险防控屏障。
(三)推进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与“基于风险”方法深度融合
反洗钱合规是“基于风险”方法落实的基础,人身保险公司在扎实做好反洗钱合规的同时,在业务管理中融入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将“基于风险”方法贯穿到业务经营全流程,围绕洗钱风险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基于风险”思想的落地需要以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针对寿险两全险等现金价值较高,快返型年金险,以及具有投资功能(分红、万能、投资连结保险)或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等保险产品,人身保险公司应结合业务实际重点开展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在产品开发、展业销售、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根据不同产品业务类型和洗钱风险状况,明确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在高风险产品业务领域强化风险管控措施,对不具有洗钱风险或洗钱风险较低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大病保险、“惠民保”等纯保障或普惠型保险产品业务领域,简化风险管控措施,实现反洗钱资源有效配置。
(四)加强客户精细化管理与洗钱高风险客户精准管控
人身保险公司应倡导赚取“滤掉”洗钱风险后的“绿色”利润为首要目标,不必“拥抱”所有客户,也不应对全部客户提供无差别服务。通过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合理细分不同风险等级客户,结合业务实际明确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对高风险客户实施精准强化管控,在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系统中建立高风险客户管理模块,持续加强监控管理,拒绝与身份不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对监控名单、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或超出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客户,采取禁止交易或中止交易等措施。人身保险领域上游犯罪以贪污受贿、诈骗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为主,实践中应重点关注身份信息不真实、职业与收入不匹配、大额趸交、频繁交易或不计高额损失等异常情形客户,做好监测、识别和研判,强化持续尽职调查,确认为可疑交易的按照规定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并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同时,严格落实新《反洗钱法》规定,统筹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反洗钱相关工作,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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