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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法律顾问:张友全律师

正文:
1死1伤!2026年1月20日M供热公司锅炉中毒和窒息事故报告

【电力鹰|案例】2026年1月20日11时50分许,湘潭天易经开区湘潭xx能源供热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6.7万余元。

事故发生过程
2026年1月20日上午,xx能源公司经理宋某文根据生产安排,决定试运行1#锅炉,由运行主管张某煜安排当班的甲班负责执行,杂工何某军配合。11时30分左右(北京时间,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7分38秒),当班班长罗某强接到指令后,安排司炉工张某对1#锅炉进行炉内点火作业,何某军配合。期间,罗某强关停了1#锅炉的引风机。11时41分许,张某戴着安全帽和手套,未佩戴隔离式呼吸防护器进入1#锅炉炉膛进行点火。张某在炉膛内经多次尝试未能将打火机打着火,点火不成功。于是走出锅炉炉膛,并通过对讲机向在控制室观察的班长罗某强报告。随后,张某留在1#锅炉炉门前等候,何某军前往控制室向罗某强报告该情况。
11时49分许,罗某强得知情况后拿着一副手套离开控制室前往1#锅炉炉膛处查看。11时50分许,罗某强到达1#锅炉炉膛口并拿了一个电筒进行观察,随后未佩戴安全帽、未佩戴隔离式呼吸防护器进入1#锅炉炉膛进行点火作业,张某在炉膛外配合。约1分钟后,在炉膛外的张某察觉异常,在炉门口向炉膛内查看,罗某强已经倒在炉膛内(图2)。张某试图用对讲机呼救,因身体不适于11时52分许倒在1#锅炉炉膛门前的操作平台上。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未造成设备损坏。
(三)经核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6.7万元(不包含张某还在康复治疗的费用)。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罗某强、张某违反xx能源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未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未执行通风、未进行气体检测等措施,且未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入锅炉炉膛进行点火作业,罗某强吸入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缺氧、张某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
有毒有害气体来源分析:
2026年1月20日,xx能源公司3#锅炉处于正常运行状态,1#锅炉和2#锅炉因前期进行重大修理及低氮改造而停炉。早上7时许,公司启动2#锅炉进行试运行;因2#锅炉环保监测数据超标,上午公司又决定启用1#锅炉。11时许,1#、2#和3#锅炉的引风机持续运行,而1#、2#锅炉的烟道属于串联安装,炉膛内的烟风经过各自烟道插板与总烟道连接,最终通向烟囱(图3)。11时39分许,罗某强将1#锅炉引风机关闭,导致风力不均衡,此时三台锅炉的烟道插板又都处于开启状态,烟道相通,2#和3#锅炉产生的烟气一部分通过共用烟囱排向大气环境中,另一部分则经烟道反向流入1#锅炉炉膛(图3 烟气流向图)。受此影响,烟气在1#锅炉炉膛内积聚,炉膛内氧浓度急剧下降(图4),形成有毒有害气体及缺氧的环境。同时,烟气从炉膛炉门口向外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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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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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鹰技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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