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将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及高质量发展作为并行主线,以监管规范+效能提升为方向,逐步建立健全不良资产配套政策体系,在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全流程管控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与纠纷调解、信用修复的配套,推动不良资产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方向转型,助力化解金融风险,纾困实体经济。2025年度密集出台政策,规范不良资产行业。
一、《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GB/T5251-2025)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发布
明确贷后催收国家标准。对催收的适用范围、风控要求、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组织安排、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重大事项风险报告,业务信息共享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
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3月5日发布
明确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五大方向,强化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服务能力。
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证监会公告[2025]2号)
中国证监会2025年3月14日发布
明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上市公司应对公司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自查并披露。
四、《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发[2025]1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2025年4月3日联合发布
鼓励金融管理机构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进行金融纠纷调解,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金融纠纷调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效能。
五、《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金发[2025]15号)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4月11日发布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适配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盲目扩张;二是坚守主业,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聚焦不良;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加快存量处置,严控增量风险,强化资产负债与流动性管理;四是提升监管质效,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监管体制。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干预、早处置。
六、《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30号])
中国证监会2025年5月16日发布
延长股份购买资产注入决定有效期至48个月,提升财务、同业竞争等监管包容度,新设重组建议审核程序,明确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锁定期规则,鼓励私募基金参与并实施投资期限与股份锁定期反向挂钩,同时适配新《公司法》调整表述。
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修订》(银登字[2025]12号)
银登中心2025年5月30日发布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时应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和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息登记,应包括初始登记和存续期变更登记。
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7月15日
(一)是确定地方AMC性质为地方金融组织;(二)是明确展业范围、业务品种比例、展业区域等相关内容,规范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红线;三是强化风险管控,设定投融资、关联交易集中度及流动性监管指标,将外部融资额限定为净资产3倍;四是明确监管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属地监管,金监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与地方协同监管,共享信息。
九、《关于优化不良资产转让业务公告期的通知》
银登中心2025年7月30日发布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个贷不良资产包挂牌公告期从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二)是出让方至少于竞价日前15个工作日(含)在银登中心发布招商公告;(三)是转让公告所载资产与招商公告一致或基本一致(若最终拟转让资产与招商公告基本一致,则需补充说明资产变动及变动的原因);(四)是出让方应在转让公告中明确已在银登网发布招商公告,就公告期缩短事项向全市场进行披露,并就转让公告与招商公告的资产一致性作出承诺。
十、《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2025年8月1日发布
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规则体系,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检查、处罚、恢复处置、退出等监管规定,统一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
十一、《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底36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11月26日发布
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设定差异化最短公示期,确定“信用中国”网站为全国统一申请入口,推行“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要求地方平台、政府部门级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如市场化征信机构)必须与“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同步更新。
十二、《关于延长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期限的通知》(金办便函[2025]1263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2月29日发布
(一)是将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期限在2022年政策基础上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在接续政策出台前,试点业务将持续开展;二是健全违规问责机制,明确问责机制需统筹考虑责任认定、本金损失、主次要责任等因素,强化机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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