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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五国中企出海白皮书(I)
2026-04-01 21:53
中亚五国中企出海白皮书(I)

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

中亚五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关键节点,正经历以制度创新、产业升级与绿色转型为特征的深刻变革。2025-2026年,中亚各国密集出台新版投资法规与政策框架,为外资进入提供新机遇窗口的同时,也带来更高的合规要求。本白皮书基于截至2026年3月的官方政策文件、国际金融机构最新评估报告与权威信息来源,系统梳理中亚五国的投资环境、法律框架、行业准入、落地实操要点与风险防范策略,旨在为计划布局中亚的中资企业提供务实参考。

核心结论

1. 政策窗口期:各国普遍处于"招商引资→质量监管与财政可持续性"的转型期,
2. 2026年政策核心从"规模优先"转向"财政红线",对PPP项目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VfM(物有所值)强审制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3. 制度创新: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与吉尔吉斯斯坦Tamchi特别金融投资区引入英美法系与长期税收豁免;塔吉克斯坦2025年投资法创设“投资稳定制度”;乌兹别克斯坦药品注册新规认可中国NMPA证书;土库曼斯坦立法规范加密货币挖矿与交易所。
4. 行业机遇:新能源(风电/光伏)、医药制造、数字资产/金融科技、IT与软件服务、农业加工与物流贸易为热点领域。
5. 风险警示:本地化要求趋严、汇率风险、合规成本上升、地缘政治连带效应与基础设施配套不足。
6. 策略建议:选择政策匹配度最高的目标国与投资通道,优先利用AIFC(金融/科技/控股)、经济特区SEZ(制造/物流)、Tamchi(金融科技/物流),构建合规财务基础设施,购买投资保险,加入行业协会与政府对话。

前言

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地处欧亚大陆腹地,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关键节点。近年来,随着各国加速经济转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这片区域正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目的地。2025-2026年,中亚各国密集出台新投资法规和政策框架,为外资进入提供了新的机遇窗口,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本白皮书基于截至2026年3月的第一手官方政策文件,包括各国新颁布的投资法、总统令、内阁决议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最新评估报告,系统梳理中亚五国的投资环境、法律框架、行业准入、落地实操要点与风险防范策略,旨在为计划布局中亚的中资企业提供务实参考。
数据截止时间:2026年3月31日
更新提示:各国政策可能随时调整,重大投资决策前建议进一步核实最新信息。

第一章 塔吉克斯坦:2025年新投资法引领的机遇与边界

1.1  投资环境概览

2025年5月14日,塔吉克斯坦通过第2173号《关于投资与投资活动鼓励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About investments and encouragement of investing activities)于2026年全面实施。该法由议会下院2025年2月26日批准、议会上院2025年5月13日核准,确立了投资活动的法律与经济基础,核心目标是“确保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和改善”。根据亚洲快讯通讯社2026年3月23日报道,2025年塔共吸引外资约70亿美元,较2024年增加近20亿美元,增幅达35.1%。国家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中,世界银行占比36.9%,亚洲开发银行19.5%,欧洲复兴开发银行14.1%,中国政府占比4.2%。关键数据:
  • 人口:约1000万
  • GDP增速:2025年约8.2%
  • 主要资源:铝、黄金、棉花、水力资源
  • 外资政策基调:鼓励外资进入优先行业,同时明确禁止和限制类行业

1.2 核心法律框架(2025年新法)

1.2.1 投资稳定制度(Stable Investment Regime)

这是2025年新法的最大亮点,也是塔吉克斯坦区别于其他中亚国家的独特制度安排。根据该法第1条:

“稳定投资制度——在通过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导致投资活动条件恶化(包括税收、关税及其他非税收支付事项)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有利的法律制度保障。”

对投资者的价值而言,这一制度意味着投资落地后法律变化不会“溯及既往”地损害投资者利益。例如:如果投资者在2026年投资了一家农业加工企业并享受了当时的税收优惠,即使未来税法修订提高了税率,该投资者仍有权要求维持原税收待遇。这为长期项目提供了重要的政策稳定性保障。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塔吉克斯坦依法设立并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者,不分国籍。

1.2.2 投资者分类

根据新法第1条,投资者分为两类:

投资者类型

定义

说明

本国投资者

塔吉克斯坦公民、个体企业家及法人实体;长期居住在境外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在国内投资

与本地投资者,

享受同等权利

外国投资者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组织/协会、外国公民及长期居住境外的无国籍人士

享有国民待遇,

与本地投资者权利平等

重要说明:外国投资者不包括在离岸地区注册的法人实体,这些实体不得成为特定行业(如加密货币相关行业)的创始人和股东。

1.2.3 投资形式

根据新法第5条,外国投资者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投资:
  1. 设立法人实体或其分支机构、代表处;
  2. 参与法人实体的注册资本(包括:收购股权、股份);
  3. 收购证券(包括: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公司、政府证券等);
  4. 获取特许权(包括:自然资源勘探、开采特许权,以及产品分成协议、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等);
  5. 收购财产所有权及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版权、商标、工业设计、商号、专有技术等);
  6. 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7. 融资租赁(租赁融资);
  8. 社会投资(包括:人力资本开发、专业技能和经验投资等);
  9. 其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
新法明确允许投资方式组合使用。

1.2.4 资本的法定形式

根据新法第4条,投资资本可表现为以下形式:

资本类型

具体内容

货币资金

本币或外币,包括:自有资金、借入资金、赠款资金

动产与不动产

各类有形资产

财产权利

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股权与债权

股份、股权、债券、其他债务工具、长期存款

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商誉、商标、工业设计、工艺流程、商号等

许可权利

基于授权、许可的法律允许从事的活动权利

特许权

自然资源勘探、开采、使用权特许权等

再投资收益

在塔境内获得的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再投资

贷款与信贷

从非居民处获得的贷款、商业信贷

预付款

合同项下的预付款

技术援助

以货币形式体现的技术援助

1.2.5 征收与补偿机制

新法第1条明确区分了三种财产处置情形:

术语

定义

补偿标准

Nationalization

财产转为国有

支付财产价值

+其他相关损失

Requisition

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征用

支付财产价值

+(未归还)国有化程序

Expropriation

国家为公共利益强制收购

支付公允补偿

重要保障:所有征收行为均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补偿标准明确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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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业准入分类

根据权威法律解读,塔吉克斯坦对外资实行明确的准入清单管理。虽然具体行业清单需查阅配套法规,但法律框架确立了以下原则:

(一)禁止类行业

法律明确禁止外资进入以下领域:
  • 军工领域:武器、弹药、军用设备的生产与销售;
  • 核能领域:核材料、核设施的生产与运营;
  • 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生产与销售;
  • 博彩业:赌场、博彩场所;
  • 国家安全相关行业:法律未明确定义“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政府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二)限制类行业

以下行业外资可进入,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或获取特别许可:
  • 贵金属矿业:需获取特别许可;
  • 能源设施运营:涉及战略能源设施的投资需经特别审批;
  • 传媒行业:需获取特别许可证,可能涉及本地化要求;
  • 金融/保险:须获得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预审批;
  • 电信行业:需满足本地数据存储强制性要求。

(三)鼓励类行业

以下行业享有税收减免、土地优惠等政策支持:
  • 农业加工:税收减免、土地优惠;
  • 纺织制造:税收减免;
  • 基础设施建设:关税优惠、税收减免;
  • 矿产勘探与开发:可享投资协议项下特别条款;
  • 自由经济区企业:10年所得税减免、财产税/土地税免除、进口设备关税全免。

1.4 投资协议机制

新法第1条引入“投资协议”制度:

“投资协议——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授权的国家机构与投资者签署的、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

对大型投资项目的价值:
  • 可通过与政府直接谈判,获得超出普通法律的特别保障;
  • 可在协议中明确稳定条款,锁定特定政策环境;
  • 可协商特殊税收优惠,仅针对特定投资项目;
  • 可获得政府服务支持,包括:电子政务接入、一站式服务。

1.5 关键限制提示

不动产所有权:外国法人不能在塔吉克斯坦直接拥有不动产所有权,但可通过以下方式持有:
  • 长期租赁;
  • 设立本地子公司;
  • 投资协议中的特别安排。
实体存在要求:申请特定许可证(如:矿产开发许可)时,外国法人必须在塔吉克斯坦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1.6 风险与建议

机遇

风险

新投资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自由经济区政策优惠力度大

农业、纺织、基建空间广阔

投资协议机制为大型项目提供灵活谈判空间

“涉及国家利益”等表述存在自由裁量空间

部分行业准入需特别审批,流程耗时长

法律执行层面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不动产所有权限制可能影响长期资产配置

建议:
  • 重大投资前与国家投资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预沟通;
  • 优先考虑自由经济区入驻;
  • 聘请专业中企出海服务机构或本地法律顾问协助办理特殊许可;
  • 大型项目建议通过投资协议锁定政策条件;
  • 关注2026年配套法规的陆续发布。

过去8个月,我们在公众号上拆解了10多个出海案例,和1000多位关注者保持互动。我们发现,大家缺的不是碎片化信息,而是一套基于2026年最新政策的、可执行的投资框架

所以,年初开始我们系统梳理了中亚五国2025-2026年最新出台的投资法规、总统令、内阁决议,以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最新评估报告,初步呈现一份 《2026年中企出海中亚五国投资白皮书》,并在服务企业出海落地执行中积极完善该投资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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