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2月5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点击查看详情),全面介绍过去一年上海法院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成效。为进一步呈现司法裁判背后的故事,2月5日下午,上海法院6位法官做客《法眼看天下》“上海两会·法院聚焦”特别节目,围绕“服务经济发展 守护社会民生”主题,以视频直播形式解读典型案例,传递司法强音。
本期为直播访谈回顾第二期,一起关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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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法官

刘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访谈实录
➤ 问:这个案子当时引发了全网强烈关注,并且让餐饮企业陷入了舆论旋涡。企业也及时采取了一些措施挽回声誉,例如更换全部餐具,对4000多单顾客退一赔十等。该餐饮企业在起诉中提出了2300万元的索赔诉求,但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其中的200多万元。这个结果主要是怎样考虑的?
刘杰:这是一起侵权纠纷案,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依据是财产损失的填补原则。这里需要区分财产侵权损失与名誉侵权损失,同时划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且进一步明确:企业超出必要限度、基于自主经营决策所支付的费用,不纳入损失范围,从而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首先,两名未成年人在火锅内小便的行为,直接污染了餐具及就餐环境。由于这些餐具与其他餐具在后续混同清洗、重复使用,很难再进行区分和识别,如果餐饮企业不采取彻底的处理措施,从常人的消费心理来看,消费者很难再踏入这家餐厅进行消费,会认为所有餐具都可能不安全。因此,餐饮企业为彻底打消消费者疑虑,对全店所有餐具进行了更换和深度清洗消毒,这些措施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财产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范围。人民法院结合餐饮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及其合理性,最终酌情支持了13万元。
其次,本案中的侵权情节具有强烈的侮辱性,相关视频公开后引发了巨大的网络传播和公众议论,导致餐饮品牌受到负面评价,造成餐饮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我们认为这已经构成以侮辱方式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行为。此后,餐饮企业针对受影响时段堂食消费者全额退还餐费,既是对消费者服务体验瑕疵的补偿,也是修复自身受损商誉的必要措施,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这部分具体数额的计算,是根据餐饮企业提供的相关票据,结合事发时间至企业采取措施时间之间的统计,并与消费者逐一联系、履行对外承诺后逐一退款所产生的退还损失。此外,名誉侵权的负面影响具有一定持续性,即便餐饮企业采取了积极措施,在后续一段时间内仍会导致客流量下降,进而造成经营收入减少。这部分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导致的企业间接损失,即合理预期收益的下降,也属于侵权损失的一部分。但由于餐饮企业欠缺直接证据证明因经营收入减少造成的具体金额,人民法院综合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合理补偿支出、修复商誉的成本以及合理预期收益减少等因素,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最终认定餐饮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200万元。
然后,餐饮企业不仅承诺向消费者退款,还给予十倍补偿。这一措施体现了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对进一步树立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具有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肯定。但从侵权索赔角度看,这类支出与名誉侵权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更多属于企业自主的商业决策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对这部分难以支持。
最后,餐饮企业因维权产生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支出,依法也属于名誉侵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人民法院审核了相关费用凭证,综合案件的复杂程度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最终酌情支持了7万元。
以上构成了本案最终判定的220万元经济赔偿总额。侵权赔偿的原则是填平损失,即实际损失有多大,就予以填补。至于多出的部分,例如“退一赔十”的举措,其反映的企业的积极态度和挽回声誉的作用虽被肯定,但更多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行为,难以证明其确属于实际损失的部分,因此无法再予支持。
➤ 问:本案中,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是两名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侵权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本案判决却还是要求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监护人共同登报公开道歉,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刘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案最终在裁判时做出了一个有益突破,即判决两名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父母共同公开地进行道歉,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两名未成年人已年满17周岁,心智发育接近成年人,能够清楚认知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也能理解道歉的责任内容和法律意义。要求其本人承担责任,不仅不会对他们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反而能以法律之名促使他们充分自我反省,真正学会尊重他人权益、敬畏道德与法律规则,这对他们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另一方面,根据查明的事实,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日常教育、引导、约束方面未尽到足够义务,监护职责存在明显缺位,这也是导致本案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即使未成年人已履行相应责任,并不免除四位监护人的责任,因此依法判令四名监护人亦承担相应的道歉责任。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两名未成年人的代理人表示,他们已清楚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同意公开道歉。这体现了他们直面问题、主动担责的诚恳态度。
➤ 问:本案除了情节本身较为罕见之外,在法官看来,相较其他一般损害商誉的案件,还具有哪些独特性?
刘杰:与一般的商誉损失案件相比,本案的确有一定的特殊之处。其一,侵权领域不同。它并非在商业竞争过程中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相关经营主体的商誉以谋求自身不法利益,而是消费者个体的恶意行为,造成企业名誉权受损,进而导致商誉贬损。其二,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本案侵权人是两名未成年人,虽然他们年龄已达17周岁,但在法律意义上仍属于受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群体。
这两点特殊性,就要求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更加审慎。例如,在损失认定方面,需要更为精准地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兼顾法理与商情,合理界定企业的商誉损失范围,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如,在责任认定方面,也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的多重功能,通过确立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既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同时也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错误、矫正自身行为,充分实现法律的教育价值。
➤ 问:在餐饮业内人士看来,这一判决为守法经营的从业者提供了有力的信心与保障,使我们相信法律会维护诚信经营的环境。作为法官,您认为这一案件还有哪些典型价值和意义?
刘杰:我认为本案是司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的一次生动实践,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
第一,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示范意义。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企业所受损失的范围,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贴合商业实践,有效解决了企业商誉损失难以量化的问题。这一判决为后续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为精准和清晰的司法指引。
第二,在纠纷化解方面具有标杆意义。这起纠纷牵涉到企业合法权益救济、未成年人价值观塑造、监护人责任履行以及网络行为边界等多重法律及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中,不仅需考量具体事实情节,还需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细化要件构成,梳理多重法律关系,最终在多重利益之间寻求法律上的平衡点。通过公正裁判,既能在当事人之间定分止争,也能回应公众关切、实现案结事了,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信无论是对家长、企业还是普通消费者而言,都能从这个案子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三,在价值导向方面具有引领意义。本案清晰地传递了司法护航企业发展的明确导向。通过个案裁判,能够引导社会公众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同时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并主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筑牢司法屏障。
听听两会现场的人大代表怎么说


奚伟中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大富贵酒楼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经理、烹饪师
问:
如何看待本案的判决结果?
作为上海市人大代表,我旁听了本案的庭审,案件的判决结果令我们餐饮企业感到十分振奋。企业的商誉与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是经营发展的核心基础。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对于法律规范的意识仍较为薄弱。
本案判决不仅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的违法侵害得到了妥善解决,增强了企业经营的信心,也为其今后有效应对同类违法行为赋予了更强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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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亦需为不文明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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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王英鸽、郭艺娜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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