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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房地产行业的变化!
2026-02-06 11:30
总结房地产行业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这是《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重要的配套衔接文件。虽然大部分增值税优惠事项都给予保留了,但是在衔接政策中,也对过往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涉及的争议点进行了明确,对一些重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变化总结如下:

1、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成本差额扣除仅限于货币化拆迁补偿支出

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实务中,拆迁补偿既有货币化补偿,也有实物补偿(以房补房)。实物补偿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一块能否差额扣除呢?以前有争议,虽然部分税务机关有答复口径说仅限于货币化补偿,但这次10号公告直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以下统称土地价款),以及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适用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以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2、房地产联合体开发项目差额扣除土地价款整个开发周期内都不允许股权变动

在财税〔2016〕140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但是,10号公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项目公司存续期间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3、将“甲供工程”剔除在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范围外

当初“营改增”为了实现税负不增加,对于建筑业中实际上采用了比较宽松的政策执行口径。比如,对于“甲供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但甲方(建设方)究竟提供了多少材料算甲供,甚至说是否甲方哪怕提供一个螺丝钉都算甲供呢?这个实际上执行难度大,实务中既然建筑业进入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维持简易不合适。因此,这次除了把大部分属于人工的“清包工”保留在了建筑业简易计税范围内,“甲供工程”在10号公告中就不再纳入建筑业简易计税范围。

4、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然保留了简易计税5%的征收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鉴于其既可以选择一般征收,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下列应税交易还是按5%的征收率执行: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再按3%减到1%缴纳增值税

10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行为,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增值税征收率只能是3%,不能减按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这与原有的增值税政策相比,变化巨大。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新政实施后,销售门窗、钢结构件等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要按货物13%税率征收增值税,这对此类行业税负影响巨大。
  长期以来,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部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将原有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的“商品混凝土”删除了。也就是说,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不得再简易计税,而是适用13%税率。混凝土行业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份如果开具了3%征收率的发票,按政策规定要全部重新开具13%税率的发票。需要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协调,后期要加强管理,重构业务链,规范取得专票,降低政策的影响。

本月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后,外贸企业发现已做退税勾选的进项发票在附表二,没有自动提取过来,并且26行已经置灰填不了了,只有27行可以填。

升级前的勾稽关系是

26行:是本期认证发票填列

27行:25行金额+26行金额

28行:是退税完成后发票金额填列

25行:27行金额减28行金额

26栏数据以前是为了防止外贸企业“一票两用”设计的,后来进项发票“退税勾选”上线后,杜绝了“一票两用”的可能性。所以,26栏数据填或不填,对出口退税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大家还是习惯性填入数据,这个月系统升级后,系统规则改了,26栏直接锁死了,填不了数据了。

处理方法:以后“退税勾选”的进项发票,可以不用填入申报表。有企业想填可以填入27行。填或不填都不会影响主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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