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文件执行,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②、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③、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本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④、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须进行“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上查询,查询时间应当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7)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