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田县某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7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这是三明市首例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件。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已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按《规定》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那么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该怎么做?
相关了解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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