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某检测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被外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
2023-08-10 19:10 浏览: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4678518J,法定代表人项*生,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262号******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2023年4月4日废气在线比对监测相关视频监控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4日,你公司在对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3号焚烧炉开展废气在线监测比对活动时,颗粒物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全程未更换滤膜,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6组样品,出具了6组采样数据。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4月15日出具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3#焚烧炉废气在线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ST/C2023040322G-14)并加盖CMA章情况属实;3.2023年6月6日,现场调取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3#焚烧炉2023年4月4日13:20-16:00的整个采样过程监控录像,证明你公司现场颗粒物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全程未更换滤膜的情况属实;4.你公司2023年4月15日出具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3#焚烧炉废气在线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ST/C2023040322G-14),证明你公司现场颗粒物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全程未更换滤膜,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6组样品,出具了6组采样数据情况属实;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李*晨经南京益之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6.2023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李*晨),证明南京益之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天对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运维情况属实;7.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章*、章*专经你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8.2023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章*、章*专),证明4月4日你公司对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3#号焚烧炉开展废气在线监测比对活动时,颗粒物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全程未更换滤膜,出具了6组采样数据情况属实;9.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李*兰经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10.2023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李*兰),证明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开始委托你公司进行废气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11.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节选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12.你公司调度单(任务编号C2023040322)(复印件)、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常规环境监测服务合同(复印件)及支付你公司检测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进行服务检测情况属实;13.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没有投诉和环境违法行为;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1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马环(雨)责改〔2023〕9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3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表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拾万圆整(小写:¥ 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八十九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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