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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售的销售凭证定义丨市场监督
2025-11-06 04:49
药品网售的销售凭证定义丨市场监督

药品网售的销售凭证定义丨市场监督

药品网售的销售凭证定义丨市场监督

来源:邹晓熔《网售药品没有提供销售凭证法律适用的理解》,对其文章的总结:

1. 问题提出:有人举报网购药品时药店未提供销售票据,涉及发票主管部门为税务机关,需明确是移送税务部门处理,还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2. 法律条款解读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向个人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可以是电子形式),并清晰留存药品最小销售单元销售记录,确保可追溯;同时需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企业还应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另有规定外,药品相关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3. 销售凭证与发票的区别:销售凭证包括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合同等多种形式,并非仅指销售发票。其主要功能是记录和证明药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保证药品可追溯及处理质量等销售纠纷,属于药品管理范畴,故处理该举报的职责在市场监管部门,而非税务部门。

4.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该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易因表述产生歧义。结合标点符号使用,应理解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因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部分与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叠,部分属于药品网售特有的质量管理要求,违反这些规定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性质相同,如此理解立法严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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