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3-08-08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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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管理类别为III类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透视摄影X射线机、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肢体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上述产品分类编码均属于06-01。

其中,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透视摄影X射线机均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2](简称《目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目录》以外的具有数字化体层摄影功能的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透视摄影X射线机的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具有数字化体层摄影功能的移动式O形/G形臂X射线机亦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要求进行临床评价。

本指导原则涉及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内容是对已发布《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3]《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4]相关内容的修订。

注册申请人需全面评价产品的硬件、软件的功能。考虑产品和功能的多样性,本指导原则仅就产品的医学影像质量,有针对性的提出和规范了临床评价要求。

若拟申报产品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相比,某关键器件(含软件)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或拟申报产品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若不能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人体影像样本数据等证据资料证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注册申请人需要考虑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

附件: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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