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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险防范指引》之公司设⽴失败的责任承担——公司初创期法律⻛险节选九
2023-08-06 19:18  浏览:23

——北京市一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险防范指引》之公司初创期法律⻛险节选九

(九)公司设⽴失败的责任承担

【基本要求】

只有以设⽴中的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或者虽以发起⼈个⼈名义从事活动但实际上是为了设⽴公司⽽从事活动,才构成设⽴公司的活动。

【⻛险提示】

公司设⽴失败的,因设⽴公司所产⽣的债务,发起⼈或出资⼈应当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或出资⼈承担责任后,对于内部责任分担⽐例,发起⼈或出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对于因部分发起⼈或出资⼈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的,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指引】

谢某、袁某、刘某签订《A 公司股东合作决议书》,约定:谢某、袁某及刘某共同开办公司,总投资150 万元,三⼈各占33.3%股份。该协议上载明袁某前期已投⼊20 万元,但实际上袁某未投⼊到位。合同订⽴后,袁某向谢某交纳了6 万元股⾦。刘某投资11 万元为公司购买机械设备⼀台。后由于谢某未取得专利许可和⽣产许可、谢某资⾦未到位等多种原因,公司未注册成⽴。后谢某向袁某出具收条⼀张,承诺退还股⾦6 万元。该款经袁某多次催讨,谢某拖⽋⾄今未付,袁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成⽴,因设⽴公司⾏为所产⽣的费⽤、债务以及返还投资款等⺠事责任,适⽤的是有约定从约定,⽆约定按过错责任承担的原则。因此判决谢某退还袁某股⾦6万元。

【法律⽂件索引】

《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0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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