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实践中经营者对于涉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有疑问,于是记录分享下:
疑问来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1条和第84条,其中第81条的处罚是「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这里涉及的情形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也就是说这里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有证经营,不合法的为该第二类医疗器械没有注册。
其次是第84条,处罚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整改」,这里涉及的情形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也就是说这里涉及「无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意在这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合规的。
最后提示一下第84条中的责令整改,在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责令整改是去办理备案,有的人认为是下架产品。注意,这里的责令整改的应有之意为下架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因为办理备案手续是经营者的自愿申请行为,并不能强制要求经营者去做。
疑问来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1条和第84条,其中第81条的处罚是「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这里涉及的情形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也就是说这里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有证经营,不合法的为该第二类医疗器械没有注册。
其次是第84条,处罚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整改」,这里涉及的情形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也就是说这里涉及「无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意在这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合规的。
最后提示一下第84条中的责令整改,在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责令整改是去办理备案,有的人认为是下架产品。注意,这里的责令整改的应有之意为下架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因为办理备案手续是经营者的自愿申请行为,并不能强制要求经营者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