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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2024-03-08 01:51

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4)润扬破管字第04

202437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召集召开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次会议应到会债权人6名,实到债权人6名,实到债权人人数占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100%,实到债权人债权金额占已申报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会议召开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此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本决议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83.33%;赞成本决议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8.35%
表决结果:通过。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赞成本决议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83.33%;赞成本决议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8.35%
表决结果:通过。
3、《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议事机制与表决规则》
表决情况:赞成本决议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100%;赞成本决议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表决结果: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应当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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