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认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4-01-26 15:3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该罪保护的法益属于复杂客体,即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实践中一般以“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或者采购商品的市场一般价”与“串通投标的中标价或实际交易价”的差价作为串通投标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最高检2020年发布的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0号)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案(点击查看全文):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但未规定串通拍卖行为构成犯罪。对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串通投标罪予以追诉。同时,《刑事审判参考》第1251号黄正田、许敬杰等串通投标案(点击查看全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理由是,拍卖与投标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刑法也没有明确将串通拍卖行为规定为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行为按照刑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1136号张建军、刘祥伟案(点击查看全文),法院认为:串通竞买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从刑法规定来看,尚没有对挂牌竞买人相互串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挂牌出让仅发生于建设用地流通领域,在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人否决权等方面与招投标程序有显著的区别。因此,挂牌竞买与招投标无论是在字面上还是实质程序上均存在差别,不能等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能类推定罪,因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挂牌竞买显然不能等同于招投标。判决认为:虽然刑法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犯罪规定了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但并不能在刑法分则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其进行参照或作出类推,即不能将单次中标金额未达400万元的串通投标行为与其他串通投标中标金额累计相加后达到400万元,对该单次投标行为进行追诉。单次未达立案追诉标准的,只应认定为违法行为。(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点击查看))